河南省合唱協會

協會簡介

河南省合唱協會成立於1993年。是由專業業餘合唱指揮、合唱團員、合唱詞曲作者、合唱團體及合唱組織者自願組織的社會性音樂團體。隸屬河南省文化廳社文處。下設創研部、外聯部、活動部、培訓部及辦公室,系正式註冊的省級社會團體。現任會長陳家海。
河南省合唱協會成立以來,在以吳歌先生為會長的第一、二屆主席團的領導下,團結務實,奮發拼搏,將河南省的合唱活動由開始以民眾歌詠為基礎,發展到當下在全國頗有影響、引人矚目地走在全國前列的省份之一,為河南省合唱事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河南省合唱協會於2007年12月換屆,第三屆理事會有常務理事十三人,其中主席團成員七人。他們均是在河南省合唱界長期擔任指揮、創作、聲樂指導以及組織領導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合唱協會現有理事51人;團體會員單位60個。
河南省合唱協會始終堅持貫徹執行黨的文藝方針,為普及與提高合唱藝術水平,開展民眾合唱活動,推薦合唱作品,加強省內外合唱藝術交流,發展河南省合唱藝術事業,為實現中原崛起而努力奮鬥。協會成立以來,堅持主辦了兩屆合唱節和七屆“大河風”合唱音樂會,有效地調動了全省廣大合唱愛好者的熱情,使合唱活動在全省蓬勃發展,推出了一批有河南地方特色的合唱藝術作品。並積極帶領有實力的合唱團參加全國及國際合唱比賽,且屢獲佳績。為將我省從經濟大省向經濟強省跨越、從文化資源大省向文化強省跨越起到了積極推進作用。
河南省合唱協會創辦有會刊《河南合唱音訊》,定期進行全省合唱活動的信息溝通和藝術交流。
合唱是追求和諧的事業。河南省合唱協會將團結、帶領全省合唱愛好者,不斷將河南省的合唱藝術推向更高的水平,為繁榮具有中國特色的合唱藝術,為實現中原崛起而奮鬥!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河南省合唱協會
第二條 性質:河南省合唱協會是由專業、業餘合唱指揮、合唱團員、合唱詞曲作者、合唱團體及合唱組織者自願組織的社會性音樂團體。
第三條 宗 旨:遵守憲法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堅持貫徹執行黨的文藝方針,為普及與提高合唱藝術水平,開展民眾合唱活動,推薦合唱作品,發展河南省合唱藝術事業加強省內外交流,為促進人民素質教育,先進文化、和諧社會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河南省合唱協會接受文化廳、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河南省合唱協會會址為鄭州市隴海中路136號鄭州鐵路局文化宮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河南省合唱協會業務範圍:
(一)舉辦各種形式的合唱活動。《河南省合唱節》和《大河風合唱音樂會》是本協會的兩大藝術品牌;
(二)開展不同形式、層次和類別的合唱知識講座。深入基層(學校、部隊、工廠、企、事業單位)進行合唱知識輔導和音樂諮詢,普及提高民眾的合唱藝術欣賞和演唱水平;
(三)開辦合唱班、合唱指揮訓練班,培養合唱指揮人才,合唱團骨幹。
(四)參與並積極配合各部門、機關廠礦、企業社團、農村、學校、部隊等舉辦的地區性、全省性和各種合唱活動;
(五)廣泛與省內外合唱組織建立聯繫,促進學術、資料信息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擁護河南省合唱協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成為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一)積極參與合唱活動的專業、業餘合唱指揮、合唱團骨幹、合唱團組織者、音樂教師及合唱詞、曲作者;
(二)熱愛合唱藝術事業,熱情贊助、支持合唱活動與合唱團組織者;
(三)堅持定期排練、演出,有一定水平和規模的民眾業餘合唱團體和大、中、國小合唱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口頭或書面)並填寫會員登記表(協會網站可下載);
(二)經主席團成員三人以上研究同意;
(三)向協會秘書處繳納會費給予辦理會員牌、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協會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有對協會的工作建議和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協會章程、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時繳納會費。團體會員在以後每年繳納年度會費;
(五)團體會員須每年向協會秘書處匯報年度活動情況。本協會團體會員如有兩年以上沒有開展活動、一年以上沒有繳納會費,將視為自動離會;
(六)個人會員應多關注協會動態(網站信息),主動和協會聯繫,對協會發出的組織確認通知(簡訊或電話)積極給予回執、回應,如超過兩年以上聯繫不上者視為自動離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協會每年召開一次團長工作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團長工作會議亦為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其代表成員為:協會團體會員(較小的團體會員合唱團可以委託指定代表)、協會理事會成員、個人會員代表和協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委員會成員等。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單位理事由理事單位合唱團長擔任),如因理事單位合唱團長換任,由新任團長接任理事單位理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按照理事會的人數比例而設定,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有關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議;
2、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聘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4、推薦本協會理事和常務理事候選人;
5、推薦中國合唱協會會員候選人。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我省音樂界、合唱界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奉獻精神,身體健康,有校強工作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處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處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損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理事會、常務理事的決議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團長工作會議提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經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管理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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