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禁止賭博條例

《河北省禁止賭博條例》旨在禁止賭博,維護社會安定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於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信息

【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0-30
【生效日期】1992-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條例全文

河北省禁止賭博條例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禁止賭博,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
第三條 凡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活動,都是賭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查禁賭博的工作,督促和檢查本條例的實施。
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工作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機關在查禁賭博工作中,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負有對村民、居民進行禁止賭博的宣傳教育責任,並把禁止賭博的內容列入村規民約、街規民約,經常予以檢查。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教育本單位幹部、職工不參與賭博,發現賭博活動,予以制止,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 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檢舉和揭發賭博活動。對於勸阻、制止或者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公民應當予以保護。
第八條 參與賭博,一場賭資在一百元以下的,由本人所在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給予批評教育。
第九條 參與賭博,一場賭資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處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一場賭資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罰款:
(一)參與賭博,一場賭資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受治安管理處罰後又參與賭博的。
(三)具有第十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
第十二條 賭資、賭具一律沒收,賭博所得財物一律追繳,賭場上輸欠、借欠的賭債一律無效。
第十三條 對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除按照本條例有關條款處罰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單位負責人或者主管人員明知本單位工作人員賭博而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仍放任不管的,按照第十條第(二)項處罰。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發生賭博活動,其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前款情形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對拒絕、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查禁賭博公務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勸阻、制止或者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八條 參與賭博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主動交代賭博行為,並表示悔改的;
(二)檢舉他人賭博的;
(三)受他人脅迫、誘騙而賭博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一)檢舉或者制止賭博的;
(二)協助公安機關查禁賭博成績突出的。
第二十條 公安人員執行查禁賭博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嚴守法紀。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貪贓枉法。違者,視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沒收、追繳賭博財物和罰款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製作的收據,並詳細登記,經被罰沒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
沒收、追繳的賭博財物和罰款金額必須全部上交當地財政部門。對截留、挪用或者貪污沒收、追繳的賭博財物和罰款金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冒充公安人員查禁賭博的,依法懲處。
第二十三條 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均指參賭者個人。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以上”含本數在內,“以下”不含本數在內。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問題,由河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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