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辦函(1999)1號
【發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第四批取消和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
(冀政辦函(1999)1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 問題的決定》,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創造有利於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良好環境,經過對 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的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省政府常 務會議研究決定,對9項收費予以取消,同時降低2項收費標準。自發文之日起, 凡是取消和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各地各部門必須立即執行,有關職能部門要切實 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落實到位。
一、取消的9項收費項目
1、城鎮公共消防設施配套費(冀財綜字〔1996〕37號、冀價行費〔1 996〕108號)
2、出版印刷發行管理費(省政府117號令,冀財綜字〔1996〕84號、 冀價行費〔1996〕202號)
3、圖書報刊印製許可證工本費(冀價費〔1994〕43號)
4、供水設施增容建設費(冀政〔1992〕53號)
5、土地增值費(冀政〔1990〕76號)
6、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費(冀價涉費〔1992〕134號)
7、抵押土地使用權管理費(冀價涉費〔1992〕134號)
8、未批准占用土地管理費(冀價涉費〔1992〕134號)
9、口岸管理費(冀財綜字〔1994〕94號)
二、降低標準的2項收費項目
1、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降低標準50%(冀政〔1992〕53號)
2、統計證工本費每證由50元降為30元(冀財綜字〔1995〕6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