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制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規章制度,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二)制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各鄉鎮、各部門的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綜合管理全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
(四)監督和指導全縣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五)指導管理全縣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員以及鄉鎮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全縣刑釋解教人員的監督教育和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
(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清理、彙編工作,負責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七)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按照縣委規定的幹部管理許可權,考核任免幹部;同各鄉鎮黨委政府管理考察司法所長(司法助理員)。
(八)指導管理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九)組織實施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工作。
(十)管理組織協調律師、公證員和法律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指導、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計畫及服裝、車輛等物質裝備。
(十二)指導、管理全縣’’148’’法律服務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