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 (一)預報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 (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省屬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號),結合省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省屬企業負責人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由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和不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 (總裁) 、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二)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三)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列入省國資委黨委管理的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第三條 考核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鈎的考核制度。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採取由省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考核原則。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資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
(二)分類考核原則。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和類型,資產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施科學規範的分類考核。
(三)激勵與約束並重原則。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
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曆年作為考核期。
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名稱、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四)考核與獎懲;
(五)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六)其它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年度利潤總額和淨資產收益率指標。
1.年度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後的企業合併報表利潤總額。年度利潤計算可加上經核准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
2.淨資產收益率是指企業考核當期淨利潤同平均淨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其中:淨資產中不含少數股東權益。
平均淨資產=(期初淨資產+期末淨資產)÷2
對淨資產為負值的企業,按總資產收益率考核。
總資產收益率=(淨利潤÷平均總資產)×100%
其中:平均總資產= (期初總資產+期末總資產)÷2
(二)分類指標由省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發展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明確。
第九條 確定政府投融資類企業、地方金融企業、軍工企業、資產經營公司和主要承擔國家、省政策性業務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考慮政策性業務完成情況或行業特點,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明確。
第十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式簽訂:
(一)預報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 11 月底以前,企業負責人按照省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下一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省國資委。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於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省國資委根據巨觀經濟運行態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與企業溝通後加以確定。
(三)由省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一條 省國資委結合派駐監事會反映的情況、企業月度快報、季度經濟運行分析、工作調度和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等手段,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檢查與監控。
企業負責人於每年七月底以前將經營業績責任書上半年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報省國資委。對上半年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明顯滯後的企業,省國資委將向企業負責人提出預警並進行督導。
第十二條 企業應按相關規定建立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投融資、重大資產處置、重大擔保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制度。
第十三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期間,因不可抗力影響需變更、解除或終止責任書的,由企業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省國資委決定。
第十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考核:
(一)每年四月底以前,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省國資委。
(二)省國資委依據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派駐監事會的企業, 還應依據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在認真聽取監事會對企業的年度評價意見後,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辦法見附屬檔案1),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省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向省國資委反映。省國資委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據實予以妥善處理。
第三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五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以三年為考核期,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由省國資委決定。
第十六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名稱、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四)考核與獎懲;
(五)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六)其它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後的所有者權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觀因素影響後的期末國有資本÷期初國有資本)×100%
客觀因素由省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具體審核確定。
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以省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主營業務連續三年的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二)分類指標由省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及核心競爭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明確。
第十八條 確定政府投融資類企業、地方金融企業、軍工企業、資產經營公司和主要承擔國家、省政策性業務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考慮其政策性業務完成情況或行業特點,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任期責任書中明確。
第十九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式簽訂:
(一)預報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省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省國資委。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於前一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省國資委根據巨觀經濟運行態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責任書有關內容與企業溝通後加以確定。
(三)由省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二十條 省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跟蹤檢查,實施動態監控。
第二十一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下列程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總結分析報告報省國資委。
(二)省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派駐監事會的企業, 還應依據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在認真聽取監事會對企業的年度評價意見後,結合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具體辦法見附屬檔案2),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省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向省國資委反映,省國資委調查核實後妥善處理。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完成考核目標值為C級進級點。
第二十三條 省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
第二十四條 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分為年度薪酬獎勵和任期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薪酬兩個部分。績效薪酬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鈎。企業負責人基薪的計算辦法和標準等由省國資委另行制定。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酬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酬在0到1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薪酬為0。
第二十六條 被考核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係數為1。對於其餘被考核人的分配係數,省國資委根據企業負責人的不同職務另行制定參照係數,然後由企業參照省國資委的規定,根據各負責人的責任和貢獻研究確定,並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績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結束後當期兌現;其餘4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等因素延期到連任或離任的下一年兌現。
第二十八條 依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行獎懲與任免:
(一)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級和B級的企業負責人,除按期兌現全部延期績效薪酬外,給予相應的中長期激勵。
(二)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C級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全部延期績效薪酬。
(三)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除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薪酬外,將根據具體情況,可不再對其任命、續聘或對其進行工作調整。
具體扣減績效薪酬的公式為:
扣減延期績效薪酬=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酬×(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
第二十九條 對社會、行業和企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負責人,省國資委設立特別貢獻獎。特別貢獻獎和中長期激勵的具體辦法由省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企業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除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外,酌情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或延期績效薪酬;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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