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園林城市評選辦法

(一)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申請報告; (二)城市人民政府創建園林城市工作匯報; (一)省建設廳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城市進行暗訪;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生態立省、綠色發展戰略,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建立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戰略部署,加快推進我省新型城鎮化,推進綠色生態江西建設,保持全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規範我省園林城市評選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申報範圍
江西省園林城市實行申報制,本省符合申報條件的設市城市均可申報。
二、申報條件
(一)已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由城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二)已建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並投入運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80%以上;
(三)已建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並投入運行,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85%以上;
(四)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破壞綠化成果和嚴重環境污染事件。
三、申報時間
江西省園林城市的評審每兩年組織一次,申報時間為組織評審當年的3月底前。
四、申報程式
(一)由申報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抄報省建設廳,縣級市同時抄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縣級市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申報城市進行資格評定,根據評定結果,向省建設廳提出報告和初審意見;
(三)省建設廳接省政府轉來申請報告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城市進行評審。
五、申報材料
(一)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申請報告;
(二)城市人民政府創建園林城市工作匯報;
(三)城市概況、基礎設施情況以及環境狀況等有關情況的說明;
(四)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文本、批准檔案及實施情況;
(五)城市綠線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的說明;
(六)對照《江西省園林城市標準》的逐項說明材料;
(七)創建工作影像資料、城市綠化現狀圖等;
(八)縣級市還需提交設區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報告和初審意見。
六、評審程式
(一)省建設廳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城市進行暗訪;
(二)專家指標測評;
(三)在指標測評合格的基礎上,由省建設廳按《江西省園林城市標準》組織現場檢查考核;
(四)經現場考核合格的,在省內主要媒體和網站公示30天;
(五)經公示無異議的城市,由省建設廳報省政府同意後,授予“江西省園林城市”稱號。
七、動態管理
對已命名“江西省園林城市”的城市,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複查一次,複查方式以專家測評為主,複查合格的城市,保留“江西省園林城市”稱號;複查不合格的城市,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城市,報經省政府同意後撤銷“江西省園林城市”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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