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業協會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三十條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協會簡介

江西省中小企業協會成立於2003年6月(更名前為江西省鄉鎮企業協會,成立於1993年10 月),本會是由全省中小企業、企業經營者自發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經省中小企業局審查同意和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本會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遵守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根據業務主管部門要求和企業需求,團結、聯合社會各界、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溝通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間聯繫,為推動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提高企業家素質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水平,提升企業競爭力,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而開展各項活動。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溝通政府與企業的聯繫,調查了解並及時向政府反映企業的要求和願望,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宣傳貫徹《中小企業促進法》及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中小企業的地位作用,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表彰先進;
二、協調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和各有關方面的關係,幫助企業排憂解難。架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科研部門的橋樑,促進企業之間的聯合和產學研結合,推動企業的體制創新、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三、溝通與國內外協會和各種經濟組織的聯繫,組織企業開展或參與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四、抓好企業家隊伍建設,組織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各類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企業高層論壇,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綜合素質;五、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針對入世後遇到的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和國際貿易規則開展諮詢和維權服務;六、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為企業開發新品,開拓市場,引進智力、技術、項目、合資合作和參與政府採購、國際採購提供中介和相關服務;七、開展信用工程建設。引導企業提高信用意識,建立信用管理體系,組織企業開展信用評比和爭當誠實守信企業活動,以提升我省中小企業整體形象;八、做好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本會有會員800多名(持續增加中)。下轄5個產業分會和1個地方分會。名譽會長由省中小企業局吳治雲局長擔任,江西正邦集團總裁林印孫任會長,江西省中小企業局融資中心副主任方文九任秘書長。
江西省中小企業協會辦公地點設在省中小企業局(省政府大院)和省中小企業培訓中心。詳細地址:南昌市北京東路242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協會名稱為:江西省中小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Jiangxi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縮寫JASME。 第二條 本會經省中小企業局同意、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社會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的全省中小企業、企業經營者自願組成的綜合性社會團體組織。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心全意為中小企業及會員服務。根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會員企業需要,團結、聯合社會各界,溝通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間的聯繫。發揮協會的促進、服務、維權、自律的作用,圍繞提升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提高中小企業家素質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推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而開展各項活動。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研究中小企業發展的體制和機制,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議,引導中小企業誠信守法,積極承擔社會義務。並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江西省中小企業局,登記管理機關為江西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他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南昌市。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業務是: (一)協助政府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及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中小企業的地位作用;(二)研究和探討中小企業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三)協調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和各有關方面的關係,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四)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投資融資、技術支持、企業信息化、人員培訓、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和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五)積極開展與國內外中小企業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參與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六)抓好企業隊伍建設,組織企業經營者參與各類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不斷提高中小企業家的綜合素質;(七)組織推廣先進經驗,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中小企業與企業家活動,促進中小企業品牌建設和自主創新能力;(八)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為中小企業開發新品、開拓市場、引進智力、技術、項目、合資合作和參與政府採購與國際採購提供服務;(九)創辦網站,編輯、出版、發行會刊等出版物;(十)引導中小企業守法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十一)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 (一)單位會員是指在本省境內登記的中小企業和企業集團及有關事業單位,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本會單位會員;(二)個人會員是指中小企業系統的幹部、職工以及熱心中小企業事業,願為發展中小企業服務,並在某一方面有專長的相關人士,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的,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三)特邀會員是指本會根據工作需要,邀請關心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領導、離退休幹部、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及其它有關人士;(四)百家成長型中小企業俱樂部會員首先應具備本會常務理事資格。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協會;(三)在中小企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關心、熱愛並願為中小企業做貢獻。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書。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一)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二)查閱、使用本會擁有的各類檔案、資料和信息資源;(三)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實施監督;(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本會的保護和支持;(六)獲得本會提供的投融資、擔保、培訓教育等各類信息諮詢服務;(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二)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三)主動與本會取得聯繫,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四)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五)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六)會員單位每年可按收費參考標準自願向本會交納會費。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的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五)表決通過本會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全體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會議形式召開。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增補或調整理事、常務理事人選;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審議協會財務收支報告;(十一)審議處理有關議案;(十二)決定有關重大事項。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工作需要時,由會長或2/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笫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和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政治素質好;
(二)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國家關於鼓勵、支持、引導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了解和熟悉中小企業現狀,熱心支持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能勝任本職工作;(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超過最高年齡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方可任職。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人;本會法人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由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條 會長不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參加重大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人選,經會長同意後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五)審核會員入會事務,核准會員自動退會事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擬定,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0年10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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