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

具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企業,3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二)擴大江西名牌產品證書、標誌使用範圍。 具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企業,3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名牌發展戰略,加強對江西名牌產品的培育、管理和保護,規範名牌產品的認定工作,提高產品質量,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增強產品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名牌產品的認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江西名牌產品,是指在本省境內生產,質量水平、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類產品前列的產品。
第三條 江西名牌產品的認定,堅持企業自願申請,優勝劣汰,科學公正、公開公平,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對獲得江西名牌產品稱號的單位和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江西名牌產品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量振興辦”)設在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江西名牌產品的培育、宣傳及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江西名牌產品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江西名牌產品發展規劃、年度認定計畫、認定工作規範與評價通則,由省質量振興辦負責擬制,經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審定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 省質量振興辦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行業評審組。各行業評審組在省質量振興辦的組織下,根據江西名牌產品評價通則和產品類別分別提出江西名牌產品評價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結束後,各行業評審組自動解散。
第八條 各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江西名牌產品的申報、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居本省同類行業前列。
(三)通過質量管理體系和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
(四)具有完善的服務體系。
(五)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環保和節能減排要求。
第十條 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國內註冊商標。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
(三)產品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產品質量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良好的質量信譽,用戶滿意度高。
(四)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五)具有江西傳統特色的工藝產品,其生產工藝、裝備水平先進,產品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一)企業生產經營行為須經行政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
(二)產品列入國家強制認證範圍而未取得認證的。
(三)近三年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和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
(四)近三年內產品經質量監督抽查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使用境外商標的,也不得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第四章 認定指標

第十二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發展評價和社會責任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 市場評價主要對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出口創匯水平和用戶滿意水平等進行評價;質量評價主要對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產品獲獎情況及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等進行評價;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的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總資產貢獻水平、全員勞動生產率及申報產品的銷售率等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對申報產品及其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等進行評價;社會責任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繳利稅、節能減排、履行社會責任等進行評價。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適當傾斜。

第五章 認定程式

第十四條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向所在地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企業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形成推薦意見。同意推薦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報送省質量振興辦;不同意推薦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回申請人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 省質量振興辦收到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申請認定條件進行資料審查,資料審查合格的,組織行業評審、現場評審和市場測評;資料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回申請人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 由同行業專家、企業、消費者代表組成的行業評審組,按照評審通則和評審細則對申報產品進行行業評審,形成行業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省質量振興辦根據行業評審意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情況,確定需要進行現場評審的企業名單,組織專家開展現場評審。專家名單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江西名牌產品的現場評審,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申請人和產品所具備的條件進行現場審核評價,並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江西名牌產品的市場測評,由省質量振興辦委託中介機構進行。 中介機構進行市場測評,應當採用科學、通行的方法,對產品質量信譽度、用戶滿意度、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進行調查和評價,並向省質量振興辦提交市場測評報告。 省質量振興辦應當將市場測評結果反饋給申請人。 第二十條 省質量振興辦應當依據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行業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和市場測評報告形成綜合材料,分別徵求相關部門或者行業管理機構的意見後,擬定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及其說明,提交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處長會議審議,形成初選名單。對未能進入初選名單的,省質量振興辦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省質量振興辦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對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 第二十二條 省質量振興辦應當對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公示情況進行收集整理,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審查,確定年度江西名牌產品名單,並由省質量振興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認定的江西名牌產品,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江西名牌產品”證書和獎牌。

第六章 證書和標誌

第二十四條 “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需要繼續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獲得“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產品,可以使用江西名牌產品標誌。
第二十五條 江西名牌產品標誌是質量標誌。江西名牌產品標誌適用於獲得江西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江西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江西名牌產品標誌,並註明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江西名牌產品證書及標誌由省質量振興辦統一製作。江西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江西名牌產品標誌,圖形必須準確,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和色相。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落實保護和監督措施,做好對江西名牌產品的保護、指導、諮詢、協調、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綜合經濟管理、財政、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工商、商務、旅遊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採取措施,對江西名牌產品予以鼓勵和保護。
第二十九條 江西名牌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質量振興辦應當撤銷其江西名牌產品證書:
(一)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
(二)產品質量下降,不具備原認定條件的。
(三)生產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撤銷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企業,3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江西名牌產品形象的行為:
(一)偽造、冒用、轉讓江西名牌產品證書、標誌。
(二)擴大江西名牌產品證書、標誌使用範圍。
(三)江西名牌產品超過有效期繼續使用其證書、標誌。
(四)江西名牌產品被撤銷證書後繼續使用其證書、標誌。
(五)越權或者變相開展江西名牌產品認定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具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企業,3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
違反第一款(一)至(四)項中任一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省質量振興辦和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認定活動。
(二)為申請人保守商業秘密。
(三)不得向申請人索要 (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接受宴請、饋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省質量振興辦和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省服務行業實施江西名牌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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