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區審計局

(三)向區長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本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事業審計科

根據《中共江漢區委江漢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漢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江發[2010]1號)精神,設立江漢區審計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的職責
加強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審計的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2、取消已由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參與起草有關財經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審計執法、審計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
(三)向區長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1、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本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家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區人民政府投資的和以區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工程管理、資金籌集管理、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社會團體受區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本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的執行情況和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經濟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區級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全區審計專業培訓。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審計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行政事業審計科
(三)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四)經濟責任審計科
四、人員編制
區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總審計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4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江漢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江漢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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