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乾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基本信息

名 稱:江乾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乾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8-12-26
實施日期:2008-12-26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江乾區人民政府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8]31號
江乾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江乾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乾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江政辦發[2008]104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政辦發〔2008〕104號
江乾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江乾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江乾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夯實打造平安江乾的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區情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預案為全區總體應急預案。適用於上述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以及引發次生、衍生的其他類型的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
區政府各單位各部門應根據本預案的要求,針對突發事件的類別和重點時段制訂或完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重點時段單項應急預案,報區政府批准實施。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遵循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體系

第五條 區政府成立區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區長任組長,分管副區長任副組長,區各級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成立區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簡稱區應急辦),區應急辦設在區政府辦,由區政府辦主任兼任區應急辦主任,負責日常工作的開展。
根據實際需要,區政府設立臨時的專項事件處置應急現場指揮部,有各專項預案的分管副區長牽頭,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應對工作。
第六條 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全區突發事件的預防、處置及應急工作的日常規劃;指導各級各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即為現場指揮部領導、組織和協調現場應急工作;向市政府報告突發事件和應急工作有關情況。
第七條 專項事件處置應急現場指揮部,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現場應急指揮。視情可設立綜合信息組、救援處置組、媒體溝通組、後勤保障組、善後處理組等職能小組,小組負責人由區相關部門或事發地所在街道(鎮)責任人擔任。
第八條 區應急辦負責應急值守、信息綜合、信息上報和綜合協調職能,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受和辦理向區政府報送的緊急事項;承辦區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有關決定事項;負責總體預案和指導各專項預案,並完善全區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協調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事件調查、評估、考核和信息發布等具體工作;負責落實上級政府應急辦和區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根據部門職責和工作需要,每類突發公共事件確定一個應急主管部門和若干應急協管部門。應急主管部門負責某類突發事件的日常預防和處置。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擬定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和實施;貫徹落實區政府對應急管理工作的決定事項;做好對本領域突發事件的信息監測、預測預防工作,及時向區政府報告重要情況並提出建議;建立相關專業應急隊伍,落實應急物資的儲備,組織相關應急預案演練、人員培訓和應急知識普及工作;指導和協助街道(鎮)做好相關應急工作。
應急協管部門是按照部門職責和工作需要協助應急主管部門對某類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防、處置的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制訂符合區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預案要求的部門預案,協助和配合應急主管部門做好本領域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做好應急主管部門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街道(鎮)承擔屬地應急管理的各項工作,主要擔負屬地突發事件的預防和前期處置、後勤保障和善後處理、社會穩定和民眾工作等。在事件處置中,所需經費由事發地街道(鎮)先行落實,事後再由區政府研究決定經費補助。
第十一條 區各部門要建立突發事件處置專家組,為我區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提供意見和建議;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複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參與應急監測、預警、回響、善後處置、保障等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時,向區應急領導小組提供科學而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等。
第十二條 市駐本區各單位、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按照有關規定作為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機構。區應急辦平時應加強與應急聯動機構的工作聯繫,通報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組織應急演練。應急時,根據國家和上級相關規定,請求應急聯動機構的支援。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十三條 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運行流程包括監測、預警、預案啟動、指揮與協調、擴大應急、應急結束、善後處理、恢復重建、信息發布和情況通報等環節。
第十四條 監測與預警。突發事件應急工作要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方針。各街道、鎮,各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落實監測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對有關突發事件進行全天候監測。要經常調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區、本部門存在的影響穩定的重點問題,特別要關注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要害部位,定期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緊急重大情況,及時發現和掌握苗頭性問題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 先期處置。突發事件可能或已經發生時,事發街道(鎮)和相關部門應及時、主動、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嚴防次生和衍生等災害發生,並將事件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上報區政府應急辦和區相關應急主管部門。
按照實際情況,先期處置可以採取如下措施:加強信息監控、收集;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並進行妥善安置;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緊急待命狀態;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確保通信、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向公眾宣傳應急、防災減災常識等。
第十六條 預警等級及發布。
(一)預警等級。分為特別嚴重(I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和一般(IV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紅色等級(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等級(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等級(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等級(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擴大。
(二)預警發布。各級預警根據其可能的波及範圍,由區政府或授權有關部門、街道(鎮)按規定發布或取消。預警級別確定後,確定預警級別的政府以及事發街道、鎮或者有關授權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各種媒體和有效方式進行發布。條件具備的應當通過公共電子顯示屏、簡訊傳播等方式轉發預警警報。對於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三)預警調整與解除。當突發事件已經發生級別的變化或者已不可能發生時,發布預警的政府或授權部門應宣布預警調整直至解除預警。
第十七條 應急回響。
(一)預案啟動。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等級,啟動相應預案,作出應急回響。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Ⅰ級):由區政府啟動總體應急預案,有關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事發地應急預案同時啟動。同時報市政府。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Ⅱ級):由區政府啟動總體應急預案,有關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事發地應急預案同時啟動。同時報市政府。
較大突發公共事件(Ⅲ級):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事發地街道(鎮)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同時報區政府。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Ⅳ級):由事發街道(鎮)或相關部門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同時報區政府。
(二)基本應急。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事發街道(鎮)必須快速反應,組織先期處置,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自救互救,確保生命安全;加強對事發現場的監視、控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同時,區公安分局、衛生局、宣傳部(新聞辦)、江乾交警大隊、消防大隊等部門必須立即趕赴事發現場,全力以赴開展救援和現場處置及組織工作,並在第一時間匯總現場救援情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
應急預案啟動後,現場指揮部應當立即組織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加強應急工作,並視情採取下列措施:迅速控制突發事件事態發展,組織營救、救治受傷人員,啟動心理干預,轉移、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組織搶修被損壞的基礎設施;按照有關程式決定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權利和增加公民義務等措施;加強現場監測,防止疫病、環境污染等事件發生,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加強搶險搶修工作,儘快恢復受損公共運輸、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正常運轉,提供生活必需品、臨時避難場所等保障公眾生活措施;調集和配置本區域應急儲備物資和其他資源,協調發放援助資源,必要時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徵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收集相關信息,掌握現場處置工作狀態,分析事件發展趨勢,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對災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處置方案和建議等。
(三)擴大應急。發生或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在區政府層面採取基本應急措施無法有效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按照有關程式和預案,採取有利於控制事態的非常措施,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請求上級有關部門支援,或申請市政府啟動市相關應急預案。
(四)指揮與協調。應急現場指揮部的職能是:組織協調有關方面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制訂並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協調有關街道(鎮)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事發地上級單位、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和調度各方救援資源等;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執勤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及時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現場指揮部設在災害事故現場周邊適當地點,並部署相應警力,設定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指揮部正常工作秩序。現場指揮部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保證信息傳遞順暢、情況掌握及時、指揮迅速有力。參與事件處置的應急管理部門、應急保障部門,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調動有關力量和資源,迅速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五)應急結束。突發事件的危害已經停止,傷亡人員、被困人員已經救出並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無次生、衍生事件發生時,由事發街道(鎮)或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提出應急結束的建議,經現場檢查、徵詢專家意見後,經區政府同意後中止應急行動。
第十八條 後期處置。
善後處置。善後處置工作由事發地街道(鎮)負責,區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人員、技術、物資裝備和資金等支持。著重做好人員安置、災後重建、衛生消毒、救災款物發放、污染物清理、疫情監測、食品監督、預防次生災害、及時組織交通、開展生產自救等相關措施。
社會救助。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社會救濟救助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會救助,鼓勵和支持公眾、社會組織間的自救互助,逐步提高社會救濟救助的比重。通過新聞媒體公布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確定受援區域和接受捐贈機構,提倡、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恢復重建工作捐贈資金和物資。區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經常性的募捐活動。
保險。災害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情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和督促有關保險公司趕赴現場提供定損理賠等保險服務。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在應急工作中因工傷亡人員足額支付工傷保險費用。
心理干預。高度重視心理危機,及時採取心理諮詢、心理輔導、慰問等有效措施,努力減少、消除突發事件已經或可能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必要時教育、衛生等部門要採取心理干預,防止出現災後群體性心理危機。
調查與總結。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後,由事發街道(鎮)和區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突發事件責任單位應當予以配合。重點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後果、責任和應急決策能力、現場處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範和改進措施,並向區政府作出報告。
第十九條 信息收集、發布與通報。
現場信息。信息採集的內容主要包括:人員傷亡、失蹤和待救援人員情況;財產經濟損失情況;危險源的現狀、發展趨勢及控制情況;現場應急、人員救護、救援進展和救援力量情況;現場技術監測、救援保障等情況。
應急工作信息發布堅持依法、及時、準確、全面、客觀的原則。充分重視並發揮主流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式,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確定新聞發言人,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統一、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由區新聞辦負責新聞媒體的組織、接待和信息統一發布工作。要密切關注國內外關於事件的新聞報導,及時消除有關不正確信息及其造成的影響。
媒體採訪, 統一由應急指揮機構會同宣傳部(新聞辦)負責。
突發事件涉及或影響到本區行政區域外的,區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報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第四章 應急保障

第二十條 信息系統。由區信息中心牽頭,整合各部門(單位)的業務資源和專用通信網路,建立健全應急信息系統保障工作體系,不斷完善整個系統的功能和信息數據。
第二十一條 公共設施。區人防辦按照相應的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建設,落實避難所水、電、氣、油等的供給以及廢水和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要建立專群結合的應急救援隊伍。
建立以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公用設施、市政工程、建築工程、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防汛防旱、地震救援、礦山等專業搶險救援應急隊伍。
建立以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地方或國防動員力量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骨幹支援和突擊力量。
健全社會應急動員機制,發揮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力量的重要作用,加強社區、鄉鎮村民自治組織、重點企事業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街道(鎮)和相關單位對民眾和志願者應急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與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應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三條 基本生活。區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協助事發地政府做好突發事件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受災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得到及時醫治。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區運管處、交警大隊等有關部門,保證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應急運輸安全暢通;區交警大隊負責現場及相關通道的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有關部門迅速組織專業隊伍搶修受損的交通設施,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及時安全運達。
第二十五條 醫療衛生。區衛生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救護保障、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第二十六條 物資保障。區商貿旅遊局和有關部門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工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重要生活必需品、藥品、醫療器械、應急救援設備和工程搶險裝備的儲備、調用和徵用工作。對一些特種或非常用的物資、器材和藥品等應合理規劃、動態儲備。
第二十七條 治安維護。區公安分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必要時商請武警部隊予以配合。事發地街道(鎮)要動員和發動轄區治安力量,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開展群防聯防。治安維護要注意加強對重點地區、重要目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突發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保證社會秩序正常。
第二十八條 資金保障。突發事件預防、預測、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有關部門提出,經區財政局審核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地區,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區財政予以適當支持。適時建立區級應急儲備金制度。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和評估,保證其科學、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條 人員防護。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開展必要的安全防護培訓,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確保人員安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疏散場所和應急避難工程,明確運行程式,落實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有序、安全地轉移或者疏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宣傳與培訓。
宣傳。各級各部門要採取多種有效形式,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廣泛開展突發事件預防、預警、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等應急救援知識的普及工作,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眾的自我防範和社會救助能力。區新聞宣傳單位通過報刊、廣場宣傳活動、發放防災手冊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
教育培訓。區政府應急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把應急管理知識作為各級幹部培訓的重要教學內容,在單位內部開展培訓教育;在全區各級各類學J適笨雇環⑹錄し籃陀本戎確矯嫻慕逃?lt;BR> 第三十一條 預案演練。區政府應急辦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項實施、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協同各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制訂應急演練計畫,並結合工作實際開展演練。每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的綜合演練。要通過演練發現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提高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二條 責任與獎懲。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區政府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對各個街道(鎮)和應急管理部門、保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突發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預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預案由區人民政府制定,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並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各專項預案應隨著區應急管理實際情況的變化和上級有關法規的新要求及時修訂。
本預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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