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民族宗教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聯繫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宗教界代表性人士的政治安排;負責組織培訓宗教工作幹部和宗教界人士;支持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三)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四)依法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指導各宗教活動場所遵守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並執行規章制度,進行正常有序的宗教活動。
(五)掌握全縣宗教活動場所的分布和信教民眾狀況,調查研究宗教發展趨勢,了解掌握動態,適時提出我縣宗教工作意見和建議。
(六)了解掌握各宗教活動場所情況,加強同重點宗教活動場所的聯繫,協助地方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七)對全縣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檢查和監督,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八)加強宗教團體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幫助推動宗教團體對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指導各宗教團體按“三自”原則辦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九)研究和實施對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的管理。
(十)依法維護轄區內少數民族民眾利益,保障少數民族民眾權益。
(十一)按規定開展少數民族有關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內設機構

永定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不設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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