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水利信息化建設包括水利部信息化建設和地方水利信息化建設。 第五條水利部信息化建設必須嚴格遵循水利信息化標準。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當對水利部信息化建設項目經費的使用進行嚴格管理。

水利部檔案 水辦【2003】36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部信息化建設管理,規範水利部信息化建設程式,積極推進水利信息化有序發展,根據國家信息化建設及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水利部信息化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信息化建設是指水利信息基礎設施、水利業務套用及水利信息化保障環境建設。
水利信息基礎設施由水利信息採集設施、水利信息網路、水利數據中心構成。
水利業務套用由利用信息技術來處理的各類水利業務套用系統構成。
水利信息化保障環境由水利信息化標準體系、安全體系、建設和運行管理機制、相關政策、投資和人才隊伍等構成。
第三條 水利信息化建設包括水利部信息化建設和地方水利信息化建設。水利部信息化建設是指水利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水利信息化建設以及中央投資的其他水利信息化建設。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部信息化建設。地方水利信息化建設可參照執行。
第五條 水利部信息化建設必須嚴格遵循水利信息化標準。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是水利部信息化建設的領導機構。
第七條 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部信息辦),是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水利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受部委託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利部信息化建設項目審查(包括前期工作),組織水利部信息化建設的協調、檢查和監督,推廣通用業務套用軟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利信息化標準。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水利信息化建設的組織領導,明確水利信息化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水利信息化建設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條 水利部信息化建設必須在國家有關信息化規劃和全國水利信息化規劃的框架下進行,必須按照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管理等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立項程式。
第十條 水利部信息化建設的前期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化規劃,立項階段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等。由部審批的限額以下項目,可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合併為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條 水利信息化規劃包括全國和部直屬各單位的水利信息化規劃,各業務套用規劃及其他水利信息化專項規劃。
第十二條 《全國水利信息化規劃》由部信息辦組織編制,報部審批。部直屬各單位的水利信息化規劃由本單位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部審批。各業務套用規劃由相應的司局組織編制,報部審批。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應當由本單位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初審並經單位同意後報部,由部信息辦組織審查,部審批。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基建項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設內容的,仍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審查,部信息辦參加,部審批。
第十五條 關係全局的重大水利部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前應當報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水利部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批的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修改變更設計方案的,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報原審批單位審批。
第十七條 水利部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實施,應當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對水利部信息化建設項目經費的使用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水利部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當同步設計安全保密方案,報保密部門批准。
安全與保密系統建設必須採用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產品。重大信息化項目應當通過國家認定的信息系統安全測評認證,未經測評認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承擔水利部信息化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軟體開發、設備供應、安裝、培訓服務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或同類項目建設的成功經驗。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 部信息辦或部信息辦委託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水利部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涉及安全保密的項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保密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峻工驗收前必須提交竣工報告、技術文檔和財務決算報告。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水利部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硬體和軟體資產的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固定資產登記。
第二十五條 水利部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成果(主要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套用系統、資料庫等)必須報部信息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 水利部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合格並投入運行半年後,項目建設單位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項目成果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系統設計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滿足實際工作需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意見等。
第二十七條 部信息辦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基礎性的或對水利系統有較大影響的套用軟體的測評和推廣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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