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縣教育局中國小學籍管理補充規定(討論稿)

3、任何學校不得瞞報學生、少建或漏建學生學籍,不得中途隨意添加學號。 2、學校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2、任何學校不得違規招收其它學校按計畫錄取的學生。

近年來,我縣大部分學校在學籍管理上認真執行有關規定,中國小學籍管理日趨規範化和制度化。但在具體操作中,仍有少數學校沒有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進行,給學籍管理增添了難度。為進一步規範辦學行為,建立穩定的教育教學秩序,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根據上級教育部門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學籍
1、全縣中國小在按規定辦理新生入學註冊手續後,都應建立學籍。國小一年級憑入學通知書辦理學籍,國中七年級憑錄取通知書(城區國中憑《民勤縣城區國小畢業生登記卡》)辦理學籍,高中一年級憑《民勤縣高中招生卡》辦理學籍。對違規借讀、插班的學生,一律不辦理學籍。
2、從2005年秋季開始,我縣中國小學籍實行微機管理。鄉鎮中心學校及其他有關學校須按時間、按要求向教育股報送國小一年級(農村國小一年級學生學籍由教育股備案,鄉鎮中心學校管理)、國中七年級、高中一年級全部學生名冊及軟碟。
3、任何學校不得瞞報學生、少建或漏建學生學籍,不得中途隨意添加學號。無學籍的學生不得參加畢業會考(考試),高中招生時不予錄取,由此而引發的各種問題和矛盾均由學生所在學校的校長負責。
二、關於轉學和留級
1、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轉學證,據實填寫學生學籍號等有關信息,並經學校和鄉鎮中心學校簽字蓋章後,再到接收學校辦理的相關手續。
2、學校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學校在接收轉學學生時,對手續不全者,有權拒收,並在其轉學證上籤署退回意見。
3、申請轉學學生的轉學證、學籍卡、戶口本經教育局教育股審核無誤後,報主管局長審批。
4、接收轉學學生的學校,由教導處確定專人在每年10月和次年4月上旬帶齊轉學證和學籍卡到教育局教育股辦理審核登記手續。
5、2008年及以後的高中招生中,民勤一中、民勤四中不再錄取國中階段有留級經歷的學生。
三、關於借讀
1、我縣高中學校原則上不接收外縣籍學生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只允許接收父母在我縣工作(務工)的外縣籍學生就讀。
2、任何學校不得違規招收其它學校按計畫錄取的學生。未經原錄取學校同意而招收的學生,學籍建在原錄取學校。
3、違規招收借讀學生的學校,每學期都要將違規招收的所有借讀生借讀費的60%繳教育局計財股,由教育局返還給借讀學生原錄取學校,或用於改造薄弱學校。
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學籍管理規定,繼續按《民勤縣中學學籍管理暫行辦法》(民教發[2002]138號)和《民勤縣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民教發[2002]139號)有關規定執行。
附:中國小學生學籍建檔上報軟碟說明
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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