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認諾,權利自認,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的部分或全部明確表示承認,並使訴訟程式終結或使裁判範圍縮小的訴訟效力。
認諾是指民事訴訟中被告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承認的一種訴訟行為,它同時也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與其它行為和權利不同,認諾具有有自己獨特的品格。另外,認諾者在訴訟上實施認諾,將對其本人,對方當事人和法院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理性認知認諾行為或認諾權將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制建設和審判方式改革產生積極影響。
認諾是指被告對法院所作出的承認原告所主張的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有理由的單方意思表示。在認諾情況下,被告的“認諾”是一種僅對法院的單方的意思表示,被告承認原告主張的訴訟理由或者訴訟請求全部或者部分存在。
在民事訴訟中,由於當事人對於實體上的權利具有處分自由,反映在訴訟程式中對於訴訟標的也有處分的自由,是謂“處分權主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捨棄,作出該當事人敗訴的判決。
行政訴訟中是否允許認諾,還存在不同的意見。
有人認為不應當允許認諾。理由是:首先,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其次,在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對於行政職權並無處分權;最後,在民事訴訟中,由於大量案件是通過辯論主義方式審理,以及“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制度,這是認諾的基礎條件,但在行政訴訟中,職權主義的強調以及被告負舉證責任等與民事訴訟有相當大的區別,不宜採取與民事訴訟相同的處分方式。有人則認為,應當引入認諾制度。首先,行政訴訟法規定不允許調解的制度,現在已經證明是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其次,在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和日本),行政訴訟中允許認諾已經成為較為完善的制度,並為相關的行政訴訟法典規定;再次,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原、被告之間的調解結案的行政案件並不在少數;最後,對於訴訟請求權的認諾屬於當事人的法定權利。還有人認為,當事人並非對所有樣態的訴訟請求權均得予以處分,應當根據是否關涉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來判斷。如果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可以通過和解方式解決,依據該制度應當允許認諾的存在。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410/09/13384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