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小額擔保貸款操作實施辦法

武漢市小額擔保貸款操作實施辦法,是武漢市針對本市制定的一款關於小額貸款擔保的規範條例,其中規定了小額擔保貸款不得用於從事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國家限制性行業。

一、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支持我市全民創業,切實推進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規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市委市政府關於最佳化創業環境大力推進全民創業的若干意見》(武發〔2008〕10號)以及中央、省有關部門關於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本操作實施辦法。
第二條小額擔保貸款是指為解決各類人員自謀職業和創業過程中資金不足問題,經政府指定貸款擔保機構進行擔保,由商業銀行(含農村信用聯社)在規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貸款。
小額擔保貸款不得用於從事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國家限制性行業。
第三條小額擔保貸款借貸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
二、貸款對象
第四條小額擔保貸款對象包括我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身體健康、誠實守信、有一定勞動技能和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科技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殘疾人和農村勞動者。
第五條借款申請人應親自辦理貸款申請手續。借款申請人在金融系統《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社會聯合徵信系統中有嚴重不良記錄的,相關機構不得受理其小額擔保貸款申請。
第六條借款人必須按照勞動保障部門、擔保機構、商業銀行的要求提供真實、合法的申請資料,配合開展擔保、貸款審查、貸款發放及貸款檢查工作,及時按照貸款契約償還貸款。
三、擔保基金、擔保機構
第七條設立市、區兩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市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市財政籌集,基金規模由市政府確定,市級規模不低於8000萬元;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和東西湖區、漢南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區財政籌集,市財政按50%給予配套補助,其中中心城區各區規模不低於600萬元,遠城區規模不低於300萬元。
市、區兩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規模,今後視全民創業工作開展情況和小額擔保貸款運作情況作相應地調整提高。市財政部門對各區的配套補助額度,將根據各區小額擔保貸款規模、績效及回收情況進行增減調整。
第八條市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主要為7箇中心城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內中央、省、市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有武漢市戶籍的大中專畢業生、科技人員及市人事部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市直部門組織推薦的人員自主創業申請小額貸款提供擔保;各區擔保基金主要為本轄區內其他符合條件人員自主創業的貸款提供擔保。
第九條市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委託武漢科技擔保有限公司和武漢信用風險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管理。武漢科技擔保有限公司主要負責戶籍為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貸款對象的擔保;武漢信用風險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戶籍為江岸區、江漢區、口區、青山區貸款對象的擔保。
7箇中心城區區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各區委託擔保機構負責管理,報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備案。
6個遠城區區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比照7箇中心城區管理。未落實貸款擔保機構的區可將貸款擔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經辦銀行,並簽訂協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市、區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市、區委託的擔保公司分別存於所指定的經辦銀行或農村信用聯社。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封閉運行。
四、經辦銀行
第十一條市級小額擔保貸款的經辦銀行為交通銀行武漢分行、武漢市商業銀行;7箇中心城區區級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由各區確定,報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人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備案;6個遠城區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為武漢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第十二條交通銀行武漢分行受理範圍為江岸區、江漢區、口區、青山區;武漢市商業銀行受理範圍為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和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
各經辦銀行負責本系統小額擔保貸款的監督管理、報表匯總、統計分析和貼息資金的匯總申報工作。
第十三條經辦銀行應加強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簡化貸款程式,提高金融服務效率,有效防範貸款風險。
第十四條經辦銀行小額擔保貸款可按擔保基金專戶儲存於該行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5倍發放。
五、貸款程式
第十五條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貸的程式進行。一筆貸款從申請至發放的時間原則上控制在15個工作日內(不含借款申請人因申請資料不完備補辦手續所需時間)。具體辦理程式為:
(一)申請人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領取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填寫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1)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2)《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複印件;(3)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受理借款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後,進行實地調查,並對申請人的誠信程度進行評估。調查內容包括:(1)申請人是否有一定的經營能力,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金;(2)申請人誠信有無嚴重不良記錄;(3)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是否具備擔保資格。申請人異地經營的,應提交經營地註冊的工商營業執照及異地經營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出具的證明。經調查後,填寫書面意見,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
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掌握申請人基本情況,並進行認真調查,確保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經營項目、經營能力和誠信程度評估的真實性、準確性。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應配合銀行、擔保機構做好貸款項目的後續跟蹤服務以及貸款的回收等工作。要在《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上填寫社區所在地準確的地址和聯繫電話,方便申請人。
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從接到申請到完成調查的時間為4個工作日。
(三)區勞動(保障)部門對社區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進行實地核查。並確定是否屬於微利項目。微利項目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複印打字、理髮、小飯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學生教育服務、殘疾人教育培訓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兒童託管和學生接送服務、個體運輸、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銷售、種植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廢舊物品回收和加工利用。屬微利項目的加蓋“微利項目”印章。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對象和項目,屬市級擔保的,經審核認定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屬區級擔保的,經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直接推薦到本區擔保機構。
本階段審核時間為2個工作日。
(四)屬市級擔保的,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覆核後,推薦到擔保機構。
本階段覆核時間為2個工作日。
(五)市、區擔保機構受理擔保貸款申請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與申請人辦理反擔保手續。採取信用擔保方式的,擔保機構應通過《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社會聯合徵信系統》查詢擔保人有無嚴重不良記錄。經查詢核實,擔保人有嚴重不良記錄的,擔保機構不得受理反擔保;經查詢核實,擔保人無嚴重不良記錄的,由擔保人與擔保機構簽訂《個人連帶責任承諾函》,同時擔保機構向擔保人所在單位發出《擔保人責任告知書》,並經所在單位蓋章確認後,出具《擔保承諾書》,向經辦銀行推薦,同時通知申請人憑相關資料到經辦銀行辦理貸款審核手續。擔保公司應在受理範圍內的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設立專門的受理點,採取聯合辦公等形式,方便申請人“一條龍”辦理相關手續。
擔保公司審核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六)經辦銀行除了對貸款人和擔保人的信用情況進行查詢外,對經勞動保障部門推薦審核和擔保機構承諾的小額貸款項目不再重複審查,直接發放貸款,並在申請人的《再就業優惠證》上作相應記載,註明貸款日期、金額。各經辦銀行應在受理範圍內的各區設立2個以上經辦網點,各經辦網點要設立小額貸款專櫃,並明確專人負責。
本階段辦理時間為2個工作日。
(七)經市人事部門、總工會、婦聯、團市委受理並審核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到借款申請人戶籍所在社區登記備案後,推薦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覆核。
六、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和貼息方式
第十六條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可達5萬元;對合夥經營的企業或項目,原則上按照合伙人每人5萬元計算,最高可達15萬元。實際擔保貸款金額由擔保機構核定。以有限責任公司名義登記註冊的,按自主創業人數,視同個人或合夥經營。
第十七條小額擔保貸款期限一般為2年,貸款到期後貸款人提出展期且擔保機構書面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經辦銀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為1年。對按時還款的,可享受兩次貸款優惠政策,但兩次貸款間隔時間必須在兩年以上。
第十八條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採取到期一次還本、按季貼息的方式。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負責對小額擔保貸款經營項目按季進行全額貼息,展期貸款財政不予貼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貼息資金由各區財政部門先予墊付,墊付貼息資金後上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受理後,屬中央財政貼息的微利項目,向上級財政申請貼息資金,撥付到各區財政;屬非微利項目的,按貼息的50%給予各區財政補助。有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七、貸款擔保的風險控制及代償
第二十條借款申請人應為借款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可採取實物抵押、有價證券質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擔保等方式。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擁有自有住房(提供住房證)、穩定職業、月收入2000元以上的武漢戶籍居民,為自主創業人員提供信用擔保。鼓勵各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訓機構、職介機構)、群團組織、行業協會積極為自主創業人員提供信用擔保,信用擔保出現貸款損失時,經認定屬不可抗拒因素的,第三方擔保人可只承擔未償債務50%的責任。同時,擔保機構保留對借款人所欠債務的追償權。
第二十一條擔保機構對於參加市勞動保障部門定點創業培訓機構創業培訓、完成創業計畫書並經過專家論證通過的人員,在申請小額貸款時可適當降低反擔保門檻。
對於信用社區和試點信用社區推薦的項目前景好、經濟效益好、個人信譽好、經營場所在社區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可免除反擔保。
第二十二條擔保機構提供的擔保貸款餘額接近或達到擔保基金本金5倍時,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經辦銀行發出預警通知。
第二十三條經辦銀行要加強對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的監測,並適時將有關情況告知擔保機構和相關主管部門。當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勞動(保障)部門、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應相應停止受理新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直至相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將該區(街道、社區)及有關部門推薦的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
第二十四條經辦銀行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15%時,擔保機構應暫停對該行的小額貸款擔保業務(擔保代償率,是指擔保機構對單個經辦銀行代位清償總額與擔保基金擔保責任餘額之比),等此比率降低後,再根據具體情況恢復受理貸款擔保申請。
第二十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協助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對借款人及擔保人進行監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約履行義務。
第二十六條擔保機構與經辦銀行簽訂的協定應包括以下內容:(1)擔保機構建立貸款擔保基金專戶;(2)擔保基金存入經辦銀行的擔保基金專戶;(3)小額擔保貸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擔保機構重新出具擔保承諾書;(4)擔保基金專戶中擔保基金餘額不少於經辦銀行該項貸款餘額的20%;(5)經辦銀行應對到期的小額擔保貸款(含展期)採取催收措施,經3個月催收仍未歸還的,由擔保機構履行代位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市、區財政應在每年就業補助資金預算中安排代償周轉金,用於本級小額擔保貸款呆壞賬損失補償。小額擔保貸款逾期3個月需代償時,經辦銀行向擔保機構提出書面的代償申請及相關證明,擔保機構進行審核並按貸款擔保級次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人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由市級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指導的)、財政部門審批後,履行代償責任,並及時將代償金額撥付到經辦銀行指定賬戶。經辦銀行向擔保機構提出代償申請,擔保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批;經批准後,2日內將代償資金撥付到經辦銀行。
第二十八條擔保機構對貸款項目代償後,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經辦銀行應會同社區(含工青婦等受理推薦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積極開展債務追償工作。對惡意逃避債務的借款人,擔保機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回的資金及時歸還到代償周轉金。代償、追償、代償損失核銷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代償周轉金應與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分開,單獨核算。擔保機構的擔保餘額可達到擔保基金餘額的5倍。
八、考核與獎勵
第三十條市、區應將小額擔保貸款相關指標納入績效目標管理考核範圍,市每年將目標任務下達到各區及相關職能部門,實行定期通報、檢查和年終考評的督促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條人民銀行每年要對各經辦銀行下達小額擔保貸款指導任務計畫,將小額擔保貸款納入對商業銀行信貸工作的考評內容。
各經辦銀行應按照人行武漢營管部的貸款計畫安排發放貸款,並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單獨考核制度。在操作規範、勤勉盡責的前提下,經辦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經辦銀行和信貸人員的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第三十二條實行獎勵制度。人行武漢分行營管部依據貸款發放餘額、貸款回收率等指標完成情況,給予相關經辦銀行獎勵;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對小額擔保貸款績效工作目標完成較好的區、街道和社區勞動保障部門或機構以及擔保公司予以獎勵;將社區的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納入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和創建信用社區的考核內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凡是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開展不力、借款人惡意逃廢和騙取貸款問題突出的社區,取消其充分就業社區和信用社區的參評資格。
第三十三條對惡意逃廢和騙取銀行貸款的借款人和擔保人,經辦銀行應將其不良記錄輸入金融系統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對於有不良記錄的借款人和擔保人,商業銀行不得對其發放新的貸款,相關部門應取消其已享受的國家其他相關政策優惠。
九、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操作辦法由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武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操作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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