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加大支持全民創業力度,推進創業促進就業,根據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以創業促進就業,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小額擔保貸款分為個人貸款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
個人貸款(包括微利項目和非微利項目貸款)是指為解決各類人員自謀職業和創業過程中資金不足,經市、區政府指定貸款擔保機構進行擔保,由經辦商業銀行在規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貸款。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以下簡稱小企業貸款)是指經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因生產經營資金不足,由指定的擔保機構在規定的額度內提供擔保或符合貸款擔保條件,由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小額擔保貸款不得用於從事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國家限制性行業,也不得用於個人消費支出以及投資於股票、債券、基金、住宅等其他非生產經營性支出。 
第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借貸雙方應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
二、貸款對象
第四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誠實守信、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在我市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科技人員、高校畢業生、復轉軍人、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殘疾人和農村勞動者,可申請個人貸款。
吸納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人員以及大學畢業生就業,與之簽訂一年期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申請規定限額的小企業貸款。
當年吸納一定數量的下崗失業人員或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技術資金含量較高的科技型企業視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
第五條 借款人應親自辦理貸款申請手續。個人貸款申請人和信用擔保人、企業以及企業法人代表在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社會聯合徵信系統”中有嚴重不良記錄的,相關工作機構不予受理其小額擔保貸款申請。
第六條 個人和企業申請貸款必須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擔保機構、商業銀行的要求,提供真實、合法的申請資料,配合開展貸款擔保、貸款審查、貸款發放及貸後跟蹤工作,履行貸款契約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三、擔保基金、擔保機構
第七條 小額擔保貸款實行以區為主,市、區兩級操作模式。建立市、區兩級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市級擔保基金由市財政籌集。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和東西湖區、漢南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十三個行政區擔保基金由各區財政籌集。
建立擔保基金持續補償機制。市、區兩級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規模,視全民創業工作開展情況和小額擔保貸款運作情況,由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政府同意後執行。
建立市財政對各區擔保基金補充機制。市財政對各區擔保基金補充資金,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根據各區當年小額擔保貸款目標任務和上年度末貸款餘額、貸款回收率等工作績效因素提出分配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八條 市級擔保基金主要為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推薦的以及其他需要市級擔保基金擔保的自主創業人員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貸款提供擔保。
各區擔保基金主要為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貸款提供擔保。
第九條 市級擔保基金委託武漢科技擔保有限公司和武漢信用風險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管理。區級擔保基金由各區委託擔保機構負責管理,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人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備案。
第十條 市、區擔保基金由市、區委託的擔保機構分別存於開展市、區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經辦銀行,實行專戶儲存,封閉運行。
四、經辦銀行
第十一條 市級小額擔保貸款的個人貸款經辦銀行為交通銀行湖北省分行、漢口銀行確定的網點;7箇中心城區區級個人貸款的經辦銀行由各區確定,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人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備案;6個遠城區個人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為武漢農村商業銀行
小企業貸款經辦銀行由企業自主選擇確定。
第十二條 經辦銀行應加強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簡化貸款程式,提高金融服務效率,有效防範貸款風險。
各經辦銀行負責本系統小額擔保貸款的監督管理、報表匯總、統計分析和貼息資金的匯總申報工作。
第十三條 開設小額擔保基金專戶的銀行,應積極開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貸款餘額可達擔保基金的5倍。
五、個人貸款條件及程式
第十四條 個人貸款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貸的程式進行。
一筆貸款從申請至發放的時間原則上控制在15個工作日內(不含借款申請人因申請資料不完備補辦手續所需時間)。具體辦理程式為:
(一)區級擔保基金擔保貸款程式
第十五條 由申請人到戶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區服務站領取《武漢市小額擔保貸款個人申請表》(表一),如實填寫。並提交以下資料:(1)個人貸款書面申請;(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3)《再就業優惠證》或相關證件原件及複印件;(4)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5)反擔保相應的證件或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六條 社區服務站受理借款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後,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進行認真調查,對申請人基本情況了解真實、準確後予以推薦。社區服務站應配合銀行、擔保機構做好貸款項目的調查、貸款的發放、後續跟蹤服務以及貸款的回收等工作。應在《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上填寫社區所在地準確的地址和聯繫電話,方便申請人。
社區服務站從接到申請到完成調查的時間為4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對社區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進行實地核查,並確定是否屬於微利項目。微利項目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複印打字、理髮、小飯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學生教育服務、殘疾人教育培訓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兒童託管和學生接送服務、個體運輸、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銷售、種植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廢舊物品回收和加工利用。屬微利項目的加蓋“微利項目”印章。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對象和項目,經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直接推薦到本區擔保機構。
本階段審核時間為2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區擔保機構受理擔保貸款申請後,對申請人的經營場地、經營項目、經營能力和信用記錄等進行調查和評估,符合條件的,與申請人辦理反擔保手續。採取信用擔保方式的,擔保機構應通過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社會聯合徵信系統”查詢擔保人有無嚴重不良記錄。經查詢核實,擔保人有嚴重不良記錄的,擔保機構不得受理其反擔保;擔保人無嚴重不良記錄的,由擔保人與擔保機構簽訂《個人連帶責任承諾函》,同時擔保機構向擔保人所在單位發出《擔保人責任告知書》,並經所在單位蓋章確認後,出具《貸款擔保承諾函》,向經辦銀行推薦,同時通知申請人憑相關資料到經辦銀行辦理貸款審核手續。
擔保機構應在受理區的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服務場所設立專門的受理點,採取聯合辦公等形式,方便申請人“一條龍”辦理相關手續。
擔保機構調查核實時間為6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經辦銀行除了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信用情況進行查對外,對經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推薦和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小額貸款項目不再重複審查,直接發放貸款,並在申請人的《再就業優惠證》或相關檔案上作相應記載,註明貸款日期、金額。各經辦銀行的營業網點要設立小額貸款專櫃,並明確專人負責。
本階段辦理時間為3個工作日。
(二)市級擔保基金擔保貸款程式
第二十條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轄區的借款人按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式,經社區初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複查同意後,向市級擔保機構推薦。
市級擔保機構對借款人的信用、經營狀況、反擔保可靠性等情況進行核實後,向銀行出具《貸款擔保承諾函》。
經辦銀行對借款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後予以放貸。
六、高校畢業生貸款條件及程式
第二十一條 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近三年(含應屆)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或合夥創業,依法取得個體或合夥經營工商營業執照的申請個人貸款,可登錄武漢人才網,下載《武漢市高校畢業生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據實填寫,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
(2)貸款使用及還款計畫;
(3)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或相關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4)省、市及區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檔案託管證明;
(5)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6)反擔保相應的證件或證明的原件或複印件等資料,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受理後,對申請人的資料和經營項目進行審核和評估,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級擔保機構提出推薦意見。
貸款擔保機構確認借款人的信用、經營狀況、反擔保形式等符合規定後,確定貸款額度,向經辦銀行出具《貸款擔保承諾函》。
經辦銀行對借款人的相關情況核實後予以放貸。
高校畢業生創業申請個人貸款,也可按第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區級擔保基金擔保貸款。
七、個人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和貼息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良好、有還款能力的個人貸款額度可由原最高5萬元提高到7萬元;合夥經營的實行捆綁貸款,額度可由原最高15萬元提高到20萬元。實際擔保貸款金額由擔保機構確定。
第二十三條 個人貸款期限一般為2年,貸款到期後貸款人提出展期,且擔保機構書面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經辦銀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為1年。對按時還款的,可享受兩次貸款優惠政策,但兩次貸款的發放間隔期(即第一次貸款的發放時間與第二次貸款發放時間之間連續計算的時間跨度)必須在兩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 個人貸款採取到期一次還本、按季貼息的方式。經辦銀行對新發放的個人貸款,其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規定期限內的個人和合夥經營的個人貸款按季進行貼息。展期貸款財政不予貼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
市級擔保基金個人貸款貼息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先予墊付,應由區財政負擔的貼息,按季通知相關區及時上繳市財政。
八、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條件及程式
第二十六條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認定標準比照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業[2003]143號)有關小企業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小企業貸款額度。對於吸納安置再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人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最高額度可由300萬元提高到400萬元,達不到比例的,按實際吸納人員每人7萬元計算,最高不超過400萬元額度;在400萬元額度以內,根據實際貸款額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貼息。
第二十八條 市、區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可為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小企業貸款的擔保方式由企業與經辦銀行自行確定;如需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須填寫《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擔保申請表》(表二),經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由擔保機構對企業考察後,向經辦銀行承諾貸款擔保。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為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最高額度為100萬元。
第二十九條 小企業貸款不限於市、區確定的個人貸款經辦銀行,可由企業自主選擇其它商業銀行。
第三十條 小企業貸款的申請審核程式。
小企業申請貸款可採取兩種方式:
1.由企業填寫《勞動密集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表三),憑相關資料向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資格認定,需擔保基金擔保的,按第28條規定辦理後,再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經辦銀行對企業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審核,認可擔保方式後,確定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還款方式,並發放貸款。
2.企業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由銀行對企業經營狀況等有關情況進行核實,符合貸款條件的,由銀行先行發放貸款,企業再向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資格認定。
小企業貸款期限不超過二年,貸款利率經辦銀行可根據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上浮,上浮利率的利息不貼息。
對經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認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經辦銀行不得扣留貸款保證金
九、貼息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三十一條 規定期限內的個人貸款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全額貼息(包括基準利率上浮利息),微利項目由中央財政全額貼息,非微利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高校畢業生非微利項目個人貸款分別由市、區財政全額貼息。
小企業200萬元(含)以內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利息中央財政貼息25%,由市級擔保基金擔保的,市財政貼息25%;由區級擔保基金擔保的,市、區財政各貼息12.5%。200萬元以上部分的貸款基準利率的貼息,由市級擔保基金擔保的,市財政貼息50%;由區級擔保基金擔保的,市、區財政各負擔25%。上浮利率的利息及超出400萬元以上的貸款的基準利率,均由企業負擔。
第三十二條 經辦銀行和借款企業應按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個人和小企業貸款應貼息金額,個人貸款貼息按季,小企業貸款在還清貸款後,向市或區財政部門申報個人貸款貼息資金,小企業貸款利息由企業直接向經辦銀行支付後,再向財政部門申請利息補貼。
第三十三條 經辦銀行和借款企業應在季後或貸款還清後5個工作日內按級次向財政部門申請上一季度或該筆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申請材料包括:貼息資金正式申請檔案,主要包含貸款發生額、貸款發生筆數、貸款貼息起止時間、本次申請貼息期限、貼息金額等內容;《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明細表》;個人微利項目貸款、小企業貸款計收利息清單;小企業認定證明;貸款契約,借、還款憑證及複印件。
第三十四條 區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申報資料的收集、初審和上報工作,應在收到經辦銀行和企業報送的貼息資金申報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對貸款發放情況、貼息項目、貼息時間、申請貼息金額等進行審查。同時,將本區財政部門關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請示檔案、《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情況季度統計表》、經辦銀行和企業報送的貼息申請材料等裝訂成冊後,上報市財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各區上報的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情況、貼息項目、貼息期限、貼息金額、基準利率等進行審核,對各區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情況下達批覆檔案。同時,將各區財政部門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情況季度統計表》匯總上報省財政廳和財政部駐湖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六條 區財政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的批覆檔案,在7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企業據實撥付貼息資金,貼息資金由財政部門先行墊付,每年終,市、區財政據實結算。區級擔保基金個人貸款貼息資金由各區財政部門先予墊付,墊付貼息資金後上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受理審核後,(屬中央財政貼息的微利項目,向上級財政申請貼息資金)將市級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撥付到各區財政(市財政收到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後,及時將應撥各區資金核撥各區)。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貸款擔保的風險控制及代償
第三十七條 借款申請人應為借款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可採取實物抵押、有價證券質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擔保等方式。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擁有自有住房(提供住房證明)、穩定職業、月收入2000元以上的武漢戶籍居民,為自主創業人員提供信用擔保。鼓勵各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訓機構、職介機構)、群團組織、行業協會積極為自主創業人員提供信用擔保。信用擔保出現貸款損失時,經認定屬不可抗拒因素的,第三方擔保人可只承擔未償債務50%的責任。同時,擔保機構保留對借款人未償債務的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 擔保機構對於參加市定點創業培訓機構創業培訓、完成創業計畫書並經過專家論證通過的人員,在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可適當降低反擔保門檻。
對於信用社區和試點信用社區推薦的項目前景好、經濟效益好、個人信譽好、經營場所在社區的小額擔保貸款,可免除反擔保。
第三十九條 擔保貸款餘額接近擔保基金本金5倍時,擔保機構應及時向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銀行預警。達到5倍時,經辦銀行可暫停發放貸款。
第四十條 經辦銀行要加強對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的監測,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擔保機構和相關主管部門。對不良率的監測分別以區、街道、社區或部門為單位,當單位推薦的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應相應停止受理該單位新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直至相關單位採取相應措施,將該單位的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
第四十一條 經辦銀行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15%時,擔保機構可暫停對該行的小額貸款擔保業務(擔保代償率,是指擔保機構對單個經辦銀行代位清償總額與擔保基金擔保責任餘額之比)。此比率降低後,再根據具體情況恢復受理貸款擔保申請。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應協助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對借款人及擔保人進行監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約履行義務。
第四十三條 擔保機構與經辦銀行簽訂的擔保協定應包括以下內容:(1)擔保機構設立貸款擔保基金專戶;(2)擔保基金存入在經辦銀行開設的擔保基金專戶;(3)小額擔保貸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擔保機構重新出具擔保承諾書;(4)擔保基金專戶中擔保基金餘額少於經辦銀行該項貸款餘額的20%時提出預警;(5)經辦銀行應對到期的小額擔保貸款(含展期)採取催收措施,經3個月催收仍未歸還的,由擔保機構履行代位清償責任等。
第四十四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在每年就業補助資金預算中安排代償周轉金,擔保基金利息收入按年全額轉入代償周轉金,一併用於本級小額擔保貸款呆壞賬損失補償。
小額擔保貸款逾期3個月需代償時,經辦銀行向擔保機構提出書面的代償申請及相關證明,擔保機構進行審核並按貸款擔保級次報同級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由市級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還需報人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批後,履行代償責任,並及時將代償金額撥付到經辦銀行指定賬戶。經辦銀行向擔保機構提出代償申請,擔保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批;經批准後,2日內將代償資金撥付到經辦銀行。
第四十五條 擔保機構對貸款項目代償後,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銀行應會同社區服務站採取有力措施,積極開展債務追償工作。對惡意逃避債務的借款人,擔保機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回的資金及時歸還到代償周轉金。
第四十六條 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代償周轉金應與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分開,分別單獨核算。擔保機構的擔保餘額可達到擔保基金餘額的5倍。
代償、追償、代償損失核銷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考核與獎勵
第四十七條 市、區應將小額擔保貸款相關指標納入績效目標管理考核範圍,市每年將目標任務下達到各區及相關職能部門,實行定期通報、檢查和年終考評的督促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條 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管部將小額擔保貸款納入“武漢地區金融機構執行信貸政策綜合評估考核標準”中,並作為重點評估考核內容之一。經辦銀行應按照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管部的工作要求,積極發放小額擔保貸款,並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單獨考核制度。在操作規範、勤勉盡責的前提下,經辦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經辦銀行和信貸人員的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第四十九條 實行獎勵制度。人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依據貸款餘額、新增額、貸款回收率等指標完成情況,給予相關經辦銀行獎勵;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對小額擔保貸款績效工作目標完成較好的區、街道和社區勞動保障部門或機構以及擔保公司予以獎勵;將社區的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納入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和創建信用社區的考核內容。
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凡是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開展不力、借款人惡意逃廢和騙取貸款問題突出的社區,取消其充分就業社區和信用社區的參評資格。
第五十條 對惡意逃廢和騙取銀行貸款的借款人和擔保人,經辦銀行應將其不良記錄輸入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商業銀行不得對其發放新的貸款,相關部門應取消其已享受的國家其他相關政策優惠。
十二、附則
第五十一條 工會、婦聯、共青團應向其工作對象宣傳有關創業扶持政策,為創業者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創造條件、提供幫助。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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