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寧縣城市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武寧縣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註冊號:360423110000163,變更前註冊號:360423110000163,登記機關:武寧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武寧縣城豫寧大道90號,變更前住所:武寧縣城豫寧大道90號。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變更前企業名稱:武寧縣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註冊號:360423110000163
變更前註冊號:360423110000163
登記機關:武寧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武寧縣城豫寧大道90號
變更前住所:武寧縣城豫寧大道90號
法定代表人:郭小雲
變更前法定代表人:王成兵
經營範圍:實施國有土地授權整理、開發利用。為便於該公司前期動作,縣政府授權該公司對縣城城區範圍內的土地進行前期整理和綜合開發經營,開發經營的收益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基礎設施項目、政府重大項目及配套項目的投資及綜合開發建設;城市建設項目的決策諮詢、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信息諮詢服務;城市建設潛在資源的挖掘、培育、經營;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
變更前經營範圍:實施國有土地授權整理、開發利用。為便於該公司前期動作,縣政府授權該公司對縣城城區範圍內的土地進行前期整理和綜合開發經營,開發經營的收益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基礎設施項目、政府重大項目及配套項目的投資及綜合開發建設;城市建設項目的決策諮詢、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信息諮詢服務;城市建設潛在資源的挖掘、培育、經營;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
註冊資金:500 (萬元) 人民幣
變更前註冊資金:500 (萬元) 人民幣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變更前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公司章程

(2009年1月18日第四次股東決定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武寧縣人民政府出資,設立武寧縣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武寧縣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武寧縣城豫寧大道90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實施國有土地制授權整理、開發利用;為使該公司前期運作,縣政府授權該公司對縣城城區範圍內的土地進行前期整理和綜合開發經營,開發經營的收益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基礎設施項目、政府重大建設項目及配套項目的投資及綜合開發建設;城市建設項目的決策諮詢、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信息諮詢服務;城市建設潛在資源的挖掘、培育、經營等;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其中貨幣出資1500萬元,非貨幣出資3500萬元。
第七條 公司出資人:武寧縣人民政府,出資方式:貨幣與非貨幣。
第八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 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出資人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 執行董事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繼續設董事會,其成員7名,其中董事長由徐勇同志兼任,董事若干名,由出資人任命;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九)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出資人報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王永紅同志兼任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四條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公司繼續設立監事會,由出資人任命汪福箭為監事長,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委派,自然人出資的,出資人為當然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為期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出資人批准生效;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出資人簽字(蓋章):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武寧縣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股 東 決 定 書
經武寧縣人民政府於2009年1月18日決定,同意將公司登記事項作以下變更決議:
一、同意重新制訂公司章程,並同意修改章程第十一、第六條、第七條的內容。
二、同意修改章程第十一條,即公司繼續設董事會,其成員5名,其中董事長由徐勇同志兼任,董事若干名,由出資人任命。
三、同意修改章程第六條,即同意公司實收資本由原4000萬元變更為5000萬元(本次增加實收資本1000萬元,出資方式均以貨幣投入)。
四、同意修改章程第七條,即同意公司股東股權由原4000萬元變更為5000萬元(出資方式見武會驗字(2009)06號驗資報告)。
五、同意授權代理人林輝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實收資本變更和本公司股東增資股權手續。
六、本決議經公司股東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未盡事宜,由我公司股東決定解決。
八、本決議一式三份,股東本人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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