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檔案式執法對違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當地國土部門沒有置若罔聞,而是8年4發處罰決定書,其中有兩份處罰決定是同一天發出的。乍看或許會覺得“挺負責的”,但事實上,這些處罰決定對違法者絲毫未發揮作用。這背後的邏輯是,有人違法,執法者就來“處罰”,違法者交了罰款便可繼續違法,不交罰款也無所謂,反正執法者“盡力”了。某種角度看,這或許正是執法者與違法者的“心有靈犀”和“心照不宣”吧。有人以為,如此,若有上級機關過問或者媒體曝光,監管部門也不會落個“不作為”的定性和名聲。
說白了,“檔案式執法”更像是為證明執法而執法,為將來撇清自己、不承擔責任而不得不執法。
性質
檔案式執法建議
對違法行為如何處罰,執法部門是有裁量空間的,但這個裁量空間並不是無原則、無標準的完全自由,而是“罪罰”相當,既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又要有所平衡,注意執法的統一和權威。
不管是執法方式、載體的選擇,還是具體處罰金額的確定,都應該本著依法、公平的原則,執法者不能濫用權力的彈性和裁量空間。說到底,“檔案式執法”加上“罰款1元”,不過是穿了件“執法”的馬甲,其隨意、不作為和懶政的實質暴露無遺。我們對如此在執法上耍手段的行為不能縱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