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青年企業家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一、基本情況

樂清市青年企業家協會成立於2009年12月,協會業務主管單位中共樂清市社會工作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協會現有會員 198 人,現任會長:興樂集團董事長虞文品,執行副會長:樂清市建設銀行副行長楊五一;樂清電信局副局長鮑向東,秘書長:浙江躍華電訊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朝聖,協會有副會長18人;副秘書長4人,常務理事23人;理事17人,會員平均年齡 39歲,協會理事中共黨員36人,會員中中共黨員66人,中共黨員總數102人,占會員總數的51%,協會內設秘書處、組織聯絡部、活動籌劃部、黨建社工部、後勤保障部等五個工作部門,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地址設在樂清市清遠路電信大樓二樓

二、背景和意義

樂清市青年企業家是樂清市創業創新的堅定推動者,是改革創新的積極開拓者,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構建者,更是非公黨建工作的承擔者。協會會員具有較高的知識層次、較遠的發展眼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奮鬥精神。同時,作為發展的新生力量,在青年企業家內部加強溝通和聯繫,充分發揮青年企業家的獨特優勢和重要作用,促使青年企業家積極投身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實踐,繼續爭當樂清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領頭雁、排頭兵、先行者”。青年企業家協會將是推進我市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強企業和政府的溝通,協調企業內部關係,促進企業公平競爭,提高企業組織化程度,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和諧發展都有著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三、業務範圍

1、組織青年企業家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
2、 組織青年企業家針對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經營管理及非公黨建、人才隊伍建設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經濟交流和理論研討活動;
3、 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幫助青年企業家提高綜合素質,發掘、表彰、宣傳優秀青年企業家典型,促進青年企業家隊伍成長;
4、 組織青年企業家與國內外有關青年團體、企業和企業家的友好交往與聯繫,學習和推廣國內外先進的企業經營管理方法,加強經濟業務交流,促進經濟技術合作;
5、 反映青年企業家意願,維護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6、 溝通青年企業家與政府、社會各界的聯繫,為青年企業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資金等服務;
7、幫助青年企業家及時獲取有關經濟信息,為企業之間開展經濟技術合作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和幫助;
8、 評選、表彰、宣傳市級優秀青年企業家,向上級協會推薦參加溫州市優秀青年企業家及省級、國家級青年企業家的評選,並舉薦市級優秀青年企業家進入各級各類青年人才庫。

四、協會的作用

樂清市青年企業家協會是全市性的優秀青年企業家的民眾組織, 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協會以服務黨政大局、服務青年企業家、服務社會為宗旨。
1、努力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積極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為各級政府部門制定各項經濟政策和產業發展規劃提供建議與意見,做好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工作;
2、積極協調會員與政府的關係,協助政府引導、規範會員的市場行為,改進工作方式,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企業生產進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並認真幫助協調和解決,切實維護會員的經濟利益和合法權益;
3、努力成為企業與市場間的聯繫紐帶,加強對國內外市場和有關法律、產業政策、技術創新的跟蹤和研究等,並積極組織舉辦多種形式的推介活動和各種考察交流活動,引導和幫助企業搞好產銷銜接,使會員企業獲得發展的資金、技術和商機。

五、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樂清市青年企業家協會(英文譯名為:YueQing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YQYE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樂清市青年企業家協會,是由樂清市籍的優秀青年企業家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樂清市青年企業家協會以服務黨政大局、服務青年企業家,服務經濟、社會為宗旨,加強青年企業家與政府的聯繫、溝通,加強企業黨的建設、培養和造就,推動優秀青年企業家隊伍的發展和進步,促進樂清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而努力奮鬥。協會的主要任務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實施“一項行動”(青年企業家發展行動),始終堅持“兩個服務”(服務樂清經濟社會發展和非公黨建、服務青年企業家及其企業成長),加強“三大工程”建設(能力建設工程、信息交流工程、教育引導工程),努力構築“四大體系”(人才成長體系、事業發展體系、價值實現體系、服務保障體系),爭取把協會建設成為學習交流、提高素質的一流載體,整合資源、促進發展的廣闊舞台,創業創新、非公黨建的重要引擎,奉獻社會、展示形象的良好視窗,政企互動、對外聯絡的牢固紐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樂清市社會工作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浙江省樂清市樂成鎮清遠路電信大廈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青年企業家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
(二) 組織青年企業家針對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經營管理及非公黨建、人才隊伍建設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經濟交流和理論研討活動;
(三) 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幫助青年企業家提高綜合素質,發掘、表彰、宣傳優秀青年企業家典型,促進青年企業家隊伍成長;
(四) 組織青年企業家與國內外有關青年團體、企業和企業家的友好交往與聯繫,學習和推廣國內外先進的企業經營管理方法,加強經濟業務交流,促進經濟技術合作;
(五) 反映青年企業家意願,維護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六) 溝通青年企業家與政府、社會各界的聯繫,為青年企業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資金等服務;
(七) 幫助青年企業家及時獲取有關經濟信息,為企業之間開展經濟技術合作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和幫助;
(八) 評選、表彰、宣傳市級優秀青年企業家,向上級協會推薦參加溫州市優秀青年企業家及省級、國家級青年企業家的評選,並舉薦市級優秀青年企業家進入各級各類青年人才庫;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樂清市青年企業家協會為個人會員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樂清籍青年企業家(須獲本地的居住證明);
(四) 年齡在45周歲以下,特別優秀的可放寬到50周歲;
(五) 企業已成立中共黨組織的青年企業家優先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領取申請表;
(二)經所在鄉鎮黨委辦公室審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本會秘書處審查上報;
(五)由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批准;
(六)由理事會授權後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本會活動提供方便和協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本會會徽;
(六)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樂清市社會工作委員會審查批准同意,方可任職。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任期5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共樂清市社會工作委員會審查批准同意,方可任職。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不兼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副會長或秘書長兼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為非營利性組織,其經費來源有: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中共樂清市社會工作委員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共樂清市社會工作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共樂清市社會工作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共樂清市社會工作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共樂清市社會工作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00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