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陵區民政局

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民政、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並組織落實全區民政、民族、宗教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

簡介

楊陵區民政局工作職責

2、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安排部署全區的村委會和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村委會和社區建設工作。

3、負責全區救災救濟工作,組織接受經常性社會捐贈和救災捐贈;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搞好城鄉低保對象的審批和管理工作,督促保障金的發放;負責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

4、主管社會福利工作,組織實施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管理城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5、管理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組織社會福利獎券的發行、銷售。

6、主管退伍義務兵(含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和優撫工作。

7、主管婚姻登記工作,查處違法婚姻,改革婚嫁慰習俗,承辦涉外婚姻的審核申報業務。負責兒童收養登記管理。

8、主管社會團體登記管理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普查登記工作。

9、主管殯葬工作,推行殯葬改革。

10、主管全區地名工作,負責城鄉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及農村地名標誌的設定,維修和更新工作。

11、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負責鄉、村兩級行政區劃的設立、撤消、更名和界域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

12、主管全區民族事務,扶持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和體育事業,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力,維護和加強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13、負責全區宗教事務管理,指導各宗教活動場所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開展活動,抵制海外敵對勢力的滲透,揭露和打擊披著宗教外衣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14、指導全區民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負責民政信息宣傳,民政工作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

15、承辦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全區軍民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

16、承辦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各項工作程式

(一)城鄉低保工作程式

1、法規依據

(1)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2)陝西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

2、工作程式

申報

凡符合條件的居民應提供下列材料:

(1)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看原件留複印件);

(2)申請書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殘疾證、下崗證、失業證等其他相關證明。

持以上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

審查

社區居委會首先要查看申請人填寫的表格內容是否清楚,有關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具備申請保障金的資格。根據申請人所填寫的內容及有關情況進行初步審查,經民主評議同意後張榜公布。對認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在申請人的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應給予解釋,並退回申請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署居委會意見後及時上報街道辦或鄉鎮人民政府。

審核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定嚴格調查核實申請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情況和困難程度。調查方式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二十天內簽署審核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社區居委會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的要在每季末的20日前上報民政局,並通過所在社區在政務公開欄進行二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審批

區民政局接到已簽署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的保障對象申請書後,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對申請原因不清楚、申請手續不全、民眾舉報有異議的,退回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並書面說明原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審批,時限一般不超過20天。獲得批准的低保對象通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社區政務公開欄進行三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保障金的發放

區民政局將審批的城市低保對象名單每月10日前報區財政局,低保對象每月15日後持本人身份證與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到楊陵區信用聯社領取保障金。

(二)婚姻登記程式

結婚登記

1、結婚登記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3、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居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2)離過婚的應持離婚證,如離婚證丟失的應在原發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3)雙方應持兩寸合影照片三張;

(4)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4、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願的;

(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5、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6、辦理結婚登記收取工本費9元。

離婚登記

1、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結婚證丟失的應到原發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屬的離婚協定書(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雙方當事人應持單人一寸照片各二張。

3、離婚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定的;

(2)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條例中關於結婚登記的規定。

5、辦理離婚登記收取工本費9元。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程式

1、法律依據

(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申請登記程式

受理階段

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提供以下所有材料後方可受理。

(1)舉辦者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3)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4)驗資報告;

(5)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聯繫電話;

(6)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按不同示範文本制定)。

審查階段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舉辦者提供的檔案、證明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審查其全面性、真實性、有效性,並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核准階段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經作出準許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發證階段

經登記管理機關對核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並協助完成代碼辦理和印章刻制。

公告

登記管理機關對核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報刊上發布公告,公告費用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承擔。

地理位置

地址:友誼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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