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周武

楊周武

楊周武,男,原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分局同樂派出所所長。楊周武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劉靜的賄賂總計人民幣30萬元,在明知舞王俱樂部無證經營並存在治安隱患的情況下,怠於履行查處職責,致使發生特大火災事故。同時,在收受好處費之後,違反規定擅自調解涉及舞王俱樂部的聚眾打架鬥毆事件。2009年3月13日下午,龍崗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楊周武因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總和刑期十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基本信息

人物生平

據了解,2008年9月20日,舞王俱樂部在違法經營 期間發生特大火災,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的嚴重後果。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成立聯合調查組,經認定,事故的性質為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重要事件

起火原因是舞王俱樂部演藝大廳表演節目的王帥文使用自製道具手槍,向上方發射煙火彈,煙火彈爆炸產生的火星引燃頂棚吸音海綿,蔓延成災。舞王俱樂部未經消防驗收合格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有關部門未依法落實監管責任,致使舞王俱樂部長期違法經營。龍崗法院審理後認為,六宗案件的被告人的玩忽職守行為與火災事故均有因果關係,都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另查,被告人楊周武多次非法收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靜的巨額賄賂,總計30萬元。被告人劉力飈多次接受舞王俱樂部相關人員送的紅包等財物,並與被告人楊周武在明知舞王俱樂部經營期間發生多起治安、刑事案件的情況下,也未按相關規定認真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

龍崗法院遂根據六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實、情節、性質、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原同樂派出所“片長”劉力飈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六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原龍崗消防大隊一中隊中隊長陳峰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原龍崗區文體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王津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原任深圳市龍崗區龍崗街道執法隊隊員黃忠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原深圳市龍崗區龍崗街道龍東社區工作站副站長、龍東社區居委會主任劉新華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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