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

為科學規範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客觀評價森林撫育政策實施成效,促進森林撫育作業質量提高,制定《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5月20日由國家林業局以林造發〔2012〕136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縣級自查、省級核查驗收、國家級抽查、檢查內容及技術標準、檢查驗收的程式和方法、檢查驗收成果分析及套用、附則8章37條,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10年11月5日印發的《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林造發〔2010〕254號)予以廢止。

國家林業局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撫育查驗收辦法》的通知
林造發〔2012〕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促進提高森林撫育作業質量,科學規範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在總結近年來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我局對《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見附屬檔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高度重視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認真學習掌握《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的核心內容和技術要點,加強組織領導和技術培訓,提高檢查驗收人員素質,進一步提升檢查驗收質量。同時,要結合本地實際,探索符合森林撫育規律的檢查驗收技術方法和管理措施。對執行中創造的成功經驗和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附屬檔案: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
國家林業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範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客觀評價森林撫育政策實施成效,促進森林撫育作業質量提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補貼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及其組織管理。其他撫育作業檢查驗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中央財政補貼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實行縣級自查、省級核查驗收和國家抽查三級管理。
第四條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組織、專業實施的原則。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國家抽查,承擔中央財政補貼森林撫育任務的省級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生產建設兵團、森工集團,下同)、縣級單位(縣、國有林場、團場、林業局等,下同)分別負責組織省級核查驗收、縣級自查。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具有林業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和技術人員開展檢查驗收工作。
(二)科學檢查、注重效率的原則。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以現場檢查為基礎,實行內業檢查與外業檢查相結合,全面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
(三)突出重點、點面結合的原則。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要重點核實作業面積、檢查作業質量和作業設計質量,同時檢查了解森林撫育補貼政策落實情況。
(四)嚴格規範、責任到人的原則。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及其組織、管理必須嚴格按照統一的規定程式和技術標準實施。檢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職業操守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務求客觀、全面地反映森林撫育作業質量和成效。
(五)績效考核、支持決策的原則。檢查驗收結果是森林撫育補貼資金撥付、計畫安排和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五條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的主要技術依據:
(一)《森林撫育規程》(GB/T 15781);
(二)《生態公益林建設技術規程》(GB/T 18337.3);
(三)《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GB/T 26424);
(四)《森林採伐作業規程》(LY/T 1646);
(五)《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
(六)省級森林經營技術規程(標準)等。

第二章 縣級自查

第六條 縣級自查是檢查驗收的基礎和關鍵,包括外業檢查和內業檢查。外業檢查必須對全部撫育作業小班逐一進行現場檢查。
第七條 縣級自查應當採取撫育作業小班完成一個、檢查一個的要求,加強撫育作業中間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八條 承擔撫育任務的單位或個人(林場、集體經濟組織、個人等森林經營主體)在完成撫育作業任務後,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林業相關專業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章 省級核查驗收

第九條 省級核查驗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縣級單位的核查驗收申請和自查報告,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組織具有林業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和技術人員實施。
第十條 省級核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抽查的原則和方法、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以實地檢查為基礎,對縣級自查進行檢查核實,客觀評價本省森林撫育質量。檢查縣級樣本數應當不少於承擔撫育任務縣級單位總數的40%,檢查撫育小班面積比例不低於全省計畫任務量的5%。
第十一條 省級核查工作完成後由省級林業、財政部門聯合形成核查驗收報告。省級核查驗收報告與縣級自查報告一併構成撥付補貼資金的依據。經檢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的,應當及時撥付補貼資金。對於未達到合格標準的,經整改並驗收合格後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 省級核查驗收報告原則上應當於下達計畫後次年3月31日前上報國家林業局、財政部。
第十三條 國家林業局委託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對其所屬森工企業按照以上要求進行省級核查驗收。

第四章 國家級抽查

第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根據省級單位上報的核查結果,會同財政部開展抽查工作。
第十五條 國家級抽查的樣本組織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省級樣本為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全部省級單位。
(二)按照承擔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任務的縣級單位總數的10%―25%確定縣級樣本,最多不超過10個。縣級樣本中應當包括省級已核查和未核查的縣級單位,其中已核查縣級單位數量不少於省級已核查縣級單位總數的30%,至少抽查省級已核查的縣級單位1個。
1.縣級樣本抽取比例:
(1)縣級單位總數不超過12個的抽取25%;
(2)縣級單位總數超過12個、不超過30個的抽取15%;
(3)縣級單位總數超過30個的抽取10%。
2.國家林業局確定各省縣級樣本的抽查起始號和間隔號,採用機械抽樣法分別抽取省級已核查和未核查的縣級單位。具體方法為:將省級核查(或未核查)的受檢縣級單位按上報面積從大到小排序(任務相同的按行政區劃順序排序),按照起始號和間隔號循環抽取(遇重複縣級單位,則抽取下一個縣級單位,間隔號不變),直至滿足縣級樣本數及組成要求。
3.按照受檢縣級單位上報自查完成面積的1.5%―10%確定檢查面積:
(1)5000畝以下,檢查比例10%;
(2)5001―10000畝,檢查比例5%;
(3)10001―20000畝,檢查比例3%;
(4)20001―35000畝,檢查比例2.5%;
(5)35001―45000畝,檢查比例2%;
(6)45000以上,檢查比例1.5%。
(三)採用機械抽樣法確定抽查小班樣本。將受檢縣級單位小班按上報面積順序排序,根據起始號、間隔號循環抽取受檢小班(如遇重複小班,則抽取下一小班,間隔號不變),直至實抽面積滿足受檢縣級單位應查面積。受檢縣級單位檢查小班數不少於3個,如屬省級已核查的單位則其中至少應當包括2個省級核查的小班。
第十六條 國家檢查工作組到達受檢省級單位前2日,國家林業局以書面形式將檢查工作組負責人、到達和檢查時間、受檢縣級單位名單通知受檢省級單位。

第五章 檢查內容及技術標準

第十七條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撫育作業面積。根據上報完成面積,通過現地核實確定其實際作業面積,通過質量檢查評定其合格面積。核實面積是指現地核實確定的實際作業面積,包括合格面積和不合格面積;合格面積是指作業質量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核實面積。
(二)檢查撫育作業質量。重點檢查是否按作業設計和技術規程作業,是否存在拔大毛、採好留壞、應采未采、開天窗等問題。
(三)檢查作業設計質量。重點檢查作業設計中調查因子是否與現地相符,主要設計指標是否符合《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的要求、是否能正確反映實際撫育的需要,作業設計內容是否齊全、文本格式是否規範等。
(四)檢查撫育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包括組織領導、作業設計審批、公示公告、契約管理、檢查驗收、業務培訓、檔案管理、政策兌現、監測標準地等。
第十八條 撫育對象應當符合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有關檔案要求和相關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九條 撫育方式包括透光伐、定株撫育、生長伐、生態疏伐、景觀疏伐、衛生伐、人工修枝、割灌除草等。其中,人工修枝不作為單一撫育方式。採取綜合撫育措施的,按照所採取各種撫育方式的標準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檢查撫育作業的主要控制指標及標準:
(一)保留鬱閉度。參照《森林撫育規程》(GB/T 15781)、《生態公益林建設技術規程》(GB/T 18337.3)或省級森林撫育經營技術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二)平均胸徑。撫育後的平均胸徑不低於撫育前林分平均胸徑。
(三)保留目標樹。以異齡復層混交林為培育目標的,保留目標樹包括用材目標樹和生態目標樹。
(四)割灌除草。在春夏季節作業。清除妨礙樹木生長的灌木、藤條和雜草,保留珍稀物種及天然更新幼樹。
(五)人工修枝。參照《森林撫育規程》(GB/T 15781)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標準詳見附表中的“間伐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割灌除草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滿分為100分,評價得分85分(含)以上為合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小班:
(一)作業地點與作業設計不符;
(二)撫育方式與作業設計不符;
(三)撫育對象錯誤;
(四)無林木採伐許可證實施撫育間伐作業的;
(五)主要控制指標不符合第二十條規定前四項之一的。
第二十二條 撫育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標準詳見附表中的“撫育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表”。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滿分為100分,綜合評價85分(含)以上為合格。

第六章 檢查驗收的程式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統籌安排,認真制定檢查驗收工作方案,確保檢查驗收高效、規範開展。
第二十四條 林業主管部門、承擔檢查驗收機構、受檢單位要主動做好檢查驗收前期準備工作。
(一)組織有關人員培訓。對承擔檢查驗收的技術人員進行補貼政策、技術標準、工作紀律等方面的培訓。
(二)組織確定檢查樣本。國家或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縣級受檢單位,受檢小班由檢查工作組到達縣級受檢單位後按照檢查驗收工作方案現場抽取。檢查樣本不得提前公開。
(三)受檢省級單位應當準備好以下資料備查:
1.森林撫育任務分解下達檔案;
2.核查驗收報告、匯報材料和有關檔案資料等;
3.省級核查縣級單位小班一覽表等相關資料;
4.制定出台的技術規程、相關政策、規章制度等;
5.主要樹種(組)材積表、樹種出材率表等。
(四)受檢縣級單位應當準備好以下資料備查:
1.森林撫育任務分解下達檔案;
2.自查報告、工作總結等;
3.自查合格小班一覽表等相關資料;
4.作業設計文本及批覆檔案;
5.施工作業契約、公示公告等;
6.撫育間伐所需的採伐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檢查工作組開展檢查驗收的工作流程:
(一)聽取受檢單位關於森林撫育工作情況匯報,包括計畫分解落實、任務完成、組織管理、政策措施、經驗做法、存在問題、意見建議等。
(二)查閱、收集相關資料,並保存備查。
(三)開展外業調查。
(四)內業數據處理。
(五)向受檢省、縣級單位反饋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六)匯總分析,撰寫檢查驗收報告。
第二十六條 檢查工作組外業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一)面積與作業地點核實。採用GPS定位作業小班地點。採用1:10000地形圖調繪、GPS實測或羅盤儀導線測量面積。實測作業面積與上報面積誤差在±5%之間時,認可小班上報面積,否則以實測作業面積作為核實面積。
(二)間伐小班調查。採用實測標準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檢查因子。
1.標準地布設:根據小班作業情況,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設面積為1畝的標準地。小班面積100畝以下的設定1個標準地,100―200畝設定2個標準地,200畝以上設定3―5個標準地。
2.因子調查:測量並記錄各項調查因子,填寫附表中的標準地每木調查表,並記錄標準地中心點GPS定位數據。
(三)割灌除草小班檢查。檢查影響目的樹種生長的灌木、藤本、雜草是否割除,是否保護珍稀物種及有生長潛力的幼苗、幼樹。
(四)修枝檢查。檢查修枝高度、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林分衛生條件是否得到明顯改善。
(五)撫育剩餘物處理檢查。是否按照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要求進行了場地處理,撫育剩餘物是否分類運出或平鋪、按一定間距均勻堆放。
第二十七條 檢查工作組在外業工作結束後要及時開展內業工作,整理資料,匯總數據,填寫附表中的森林撫育調查表,並按附表中評價表規定的標準對小班作業質量、作業設計質量等進行評價。
第二十八條 檢查驗收工作組還要對受檢縣、省級單位進行綜合評價。評價指標和方法參見相關附表。
第二十九條 檢查驗收工作中現場檢查調查表和評價表要分冊裝訂,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受檢縣級單位和受檢小班。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受檢單位或小班無法接受檢查時,受檢單位應向檢查工作組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檢查工作組核實確認並報請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另行抽取受檢單位或小班進行檢查。

第七章 檢查驗收成果分析及套用

第三十一條 檢查驗收要對森林撫育任務完成、撫育作業質量、撫育作業設計質量等主要技術指標進行統計分析。主要指標和計算方法如下:
(一)面積核實率=(∑檢查小班核實面積/∑檢查小班上報面積)×100%;
(二)上報面積合格率=(∑檢查小班合格面積/∑檢查小班上報面積)×100%;
(三)核實面積合格率=(∑檢查小班合格面積/∑檢查小班核實面積)×100%;
(四)計畫任務完成率=(上報總面積×上報面積合格率/計畫任務)×100%;
(五)作業設計質量合格率=(∑檢查合格作業設計份數/∑檢查作業設計份數)×100%。
第三十二條 檢查驗收機構完成檢查驗收工作後要提交檢查驗收報告。檢查驗收報告的內容包括檢查驗收工作開展情況、檢查結果、主要成績和典型經驗、發現問題及其原因分析、對策建議、相關圖表數據等,並分級填寫匯總附表中的統計表。其中,檢查驗收的主要指標要按照受檢單位、權屬、林種、布局、區域分別分析形成專項報告。
第三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程式審定檢查驗收結果,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對存在問題突出的單位要發出整改通知,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整改,並及時反饋整改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檢查驗收的管理,主動接受基層和社會的監督。承擔檢查驗收的機構要加強工作制度建設,確保檢查人員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地開展檢查驗收工作。受檢單位要積極配合和支持,不得干擾或影響檢查驗收工作正常進行。對在檢查驗收工作中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省級單位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報送我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10年11月5日印發的《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林造發〔2010〕254號)同時廢止。
附表:調查表1 間伐小班標準地每木調查表(略)
調查表2 森林撫育小班調查表(略)
評價表1 撫育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表(略)
評價表2 間伐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略)
評價表3 割灌除草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略)
評價表4 縣(市、區、林業局、國有林場、團場)年度森林撫育綜合評價表(略)
評價表5 省(區、市、森工集團)年度森林撫育綜合評價表(略)
統計表1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統計匯總表(按權屬)(略)
統計表2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統計匯總表(按林種)(略)
統計表3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統計匯總表(按布局)(略)
統計表4 森林撫育補貼政策執行績效統計表(略)
統計表5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量統計表(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