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

第十條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積超過《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標準的,由區(市)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公益性公墓單位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由公墓所在地區(市)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棗政發[2012]45號
頒布時間:2012-8-20
失效時間:2017-9-30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推進殯葬改革,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的,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營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設施。
第三條 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門。
發展改革、公安、規劃、國土資源、物價、林業、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墓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墓建設

第四條 建設公益性公墓應當遵循節約土地資源、擴大綠色空間、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民眾和移風易俗的原則。禁止在下列區域建造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防護林、特種用途林;
(二)距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或文物保護區2000米以內;
(三)距水庫、河流堤壩附近或水源保護區2000米以內;
(四)距鐵路、公路主幹線500米以內;
(五)城市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
第五條 區(市)民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制定本區(市)公益性公墓發展規劃,經區(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公益性公墓發展規劃應當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保障公墓發展需要,滿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條 嚴格公益性公墓建設標準。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規劃建設一處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設面積控制在5畝(骨灰堂2畝)以內;人口在3000人以內的村(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該標準統一規劃建設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各規劃建設一處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為城市駐地和轄區內低保對象、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等群體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務。
第七條 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積,單穴不得超過0.8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1.2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過0.8米。提倡使用臥碑或橫碑。
做到墓穴小型化、墓區園林化,綠化覆蓋率不低於75%,或綠地不低於40%。
提倡和鼓勵花葬、樹葬、草坪葬等生態安葬方式。嚴禁建造豪華墓穴。
第八條 建設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建立,並報市民政部門備案。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公益性公墓審批表》;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建設的意見;
(四)集體土地使用證;
(五)國土資源、規劃、環保、林業等部門審核同意的意見;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九條 公益性公墓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服務場所公開展示下列內容: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區(市)民政部門批准建設的檔案;
(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價格公示內容;
(四)服務人員職責及照片、編號;
(五)服務電話和監督電話。
第十條 公益性公墓按照《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安葬(安放)和祭掃。辦理人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安葬(安放)。為夫妻健在一方、高齡老年人、危重病人預訂墓穴(格位),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但應當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證明。每個被安葬人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身份證明只能購置一個墓穴(格位)。使用全省統一的《公墓安葬證》和《骨灰安放證》。
第十一條 公益性公墓具體的收費價格,由物價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非營利併兼顧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所有收取的費用全部用於公墓的管理、維護和建設,嚴禁挪作他用。
禁止巧立明目亂計價、亂收費,禁止炒買炒賣墓穴。
公益性公墓對低保對象、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等群體實行優惠減免政策。
第十二條 公益性公墓要明確專人負責,聘用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管理和維護。要認真做好防火工作,嚴格落實防火責任人並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建設防火牆,開設隔離帶,並在墓地入口設定醒目的森林防火宣傳碑。
第十三條 公益性公墓建立墓穴(格位)銷售管理檔案。檔案內容按照民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殯葬服務單位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民發〔2011〕164號)規定執行。建立財務賬冊,加強財務管理與監督,實行年度公開公布。
第十四條 公益性公墓實行年檢制度,年檢由所在區(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市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檢,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積超過《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標準的,由區(市)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墓穴面積或墓碑高度超過規定標準20%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超過規定標準20%至50%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超過規定標準50%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建設公墓的,按非法占地論處。由區(市)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已關閉的公墓或改變墓地用途的公墓,繼續安葬(安放)骨灰的,由所在地區(市)民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責令將已安葬(安放)的骨灰遷入合法公墓,恢復土地原狀,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 發布違法公墓廣告、轉銷墓穴(格位)的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反價格管理規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價部門查處;公墓經營中涉嫌犯罪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公益性公墓單位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由公墓所在地區(市)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進行明火祭奠,違反森林防火有關規定,造成森林火災的,由公安、林業部門依法共同查處。
第十九條 依法被取締的公墓單位應當負責將已經安葬的墓穴遷入合法公墓。因公墓被取締所發生的費用或賠償責任由公墓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公墓單位違反規定建造、銷售墓穴(格位),給辦理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或因管理原因導致辦理人安葬(安放)的骨灰等物品遺失、損毀的,由公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並可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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