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強縣商務局

(十四)負責全縣駐境外企業(機構)人員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二十)擬訂全縣糧食流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全縣糧食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調整實施意見。 (二十七)負責全縣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落實國家和省、市、縣建設投資,組織實施工程建設。

簡介

棗強縣商務局主管全縣國內外貿易和招商引資及主管全縣糧食流通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增加的職能
一原縣市場貿易管理辦公室承擔的全部職能。
二原縣外貿局承擔的全部職能。
三原縣開放辦承擔的全部職能。
四原縣經濟發展局、計畫局承擔的工業品進出口管理職能、內貿管理職能、對外經濟協作職能,主要工業品、原材料進出口計畫的組織實施職能及主要農產品進出口計畫的組織實施職能。
五原糧食局承擔的全部職能。
六作為行政執法主體,行使市場綜合執法職能。

機構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棗強縣商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招商引資及糧食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擬訂相應的發展規劃以及規定、辦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全縣商品、物資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訂全縣規範流通領域市場體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研究提出全縣商品流通市場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維繫;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起草全縣商品流通、物資流通和餐飲服務業的有關地方規章,制定實施細則和市場準則;調查研究流通行業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成品油、酒類、肉類、調味品等主要生活用品的流通和拍賣、典當等行業的監管;負責舊機動車交易和報廢汽車管理,規範舊機動車流通市場秩序。
五執行國家制定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目錄和進出口商品招標政策;負責進出口配額計畫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配額、許可證管理工作。
六擬訂和推進全縣科技興貿戰略、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出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引進工作;負責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戰略和方針、政策;擬訂和執行全縣進出口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指導性計畫;制定全縣進出口機電產品招標規定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進口機電設備採購項目招標活動,承辦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初審;管理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
八負責全縣商務系統涉及世貿組織相關事務的研究、指導和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全縣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縣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指導並協調有關部門和相關中介組織產業安全方面的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對外開放、招商引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實施全縣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指導全縣外商投資工作;參與擬訂全縣利用外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規劃,並組織實施、考核、獎懲;負責全縣鼓勵外商投資限額以下項目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變更事項;負責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以及需省、衡水市商務局部門核准的特殊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的審核上報工作;審核或核准全縣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契約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縣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負責全縣利用外資直接投資和外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統計;按商品管理許可權審批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許可證。
十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我縣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負責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管理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對我縣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無償援助及贈款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經濟技術交流、促進區域經濟技術合作;會同統計部門統計、分析、上報全縣經濟技術合作情況;負責京、津、冀等相關城市的聯誼和經濟合作;負責與有關大專院校、研究院所的合作工作;負責科技開發資金的審核、使用和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考核全縣引進省外資金、技術、人才工作;負責我縣對口支援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外地企事業單位在我縣設立縣級非經營性辦事機構的審核、備案。
(十二)審核或核准縣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和境外帶料加工貿易項目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外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常駐我縣商務代表機構的設立和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監督以棗強縣名義舉辦的各種外經貿交易會、洽談會、展覽會、展銷會,組織參加國家級、省級、衡水市商品交易會、洽談會等活動;擬訂並實施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十四)負責全縣駐境外企業(機構)人員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十五)指導全縣商務系統行業協會、聯合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工作。負責全縣內外貿易宣傳工作和提供信息諮詢服務;指導全縣流通領域信息網路和電子商務建設。
(十六)負責依法保護我縣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受理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提供政策、法律和業務諮詢服務;負責縣直三資企業集中收費管理;負責全縣三資企業的日常聯絡和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對全縣商貿企業進行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對局所屬企業實施監管,對國有資產嚴格監控,確保其不流失和保值增值。
(十九)組織落實國家有關糧食流通的法規、政策,指導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
(二十)擬訂全縣糧食流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全縣糧食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調整實施意見。
(二十一)制定全縣糧食總量和品種平衡計畫,安排和落實糧食進出口計畫。
(二十二)制定和組織落實國家糧食定購任務;落實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政策;組織指導全縣糧食市場供應,保障軍隊糧食供應,保障災區和缺糧貧困地區糧食供應,安排以工代賑和國家重點項目糧食供應。
(二十三)管理省、市委託(代)管的儲備糧,指導農村糧食存儲工作。
(二十四)培育和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制定全縣糧食批發市場建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管理糧食市場,維護糧食流通秩序。
(二十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轄區內糧食流通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有關糧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受理行政複議,指導本系統執法工作。
(二十六)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和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制定和落實消化新老財務掛賬措施;監督各項補貼的使用;協助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糧食收購資金。
(二十七)負責全縣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落實國家和省、市、縣建設投資,組織實施工程建設。
(二十八)負責指導全縣糧食儲存安全管理;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落實糧食檢驗政策、制度和辦法。
(二十九)負責全縣糧食流通行業管理;推動全縣糧食流通行業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負責全行業對外交流合作;制定全縣糧食系統糧油、飼料、麵粉、食品等工業發展規劃和布局;指導全縣糧食企業在搞好本企業基礎上發展多種經營。
(三十)管理機關財務和下屬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全縣糧食系統財務、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縣糧食系統業務統計和機構人員、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全縣糧食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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