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縣司法局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四)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桐柏縣委桐柏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桐柏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桐發〔2010〕3號),設立桐柏縣司法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審批、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職責。
(三)承擔律師工作機構和律師執業證年審(檢)註冊職責。
(四)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各部門、各行業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縣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六)組織實施全縣國家司法考試相關工作。
(七)組織管理全縣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申報和年檢註冊。
(八)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本系統計畫財務及內部審計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政治處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局的紀檢監察、人事編制、信訪穩定、黨風黨紀和廉政建設工作;負責老幹部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和日常工作;擬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政務信息、文秘、督辦、統計、保密、檔案、外事、接待等項工作;負責本局計畫生育、內保、賬務管理、內部賬務審計;負責本局公共財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法制宣傳股(掛依法治縣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工作;指導檢查全縣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全縣幹部、職工、企事業人員的法律培訓工作。
(四)律師公證管理股
管理和指導全縣的律師、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律師資格考試的報名、登記和審查工作;負責申報律師工作機構、律師資格、律師執業證及年審(檢)註冊工作;組織律師在職業務培訓和交流,協調律師履行公民法律援助義務;管理和指導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組織全縣公證員資格考試;負責申報公證員資格和公證員工作執照、年審註冊;組織公證員在職業務培訓和交流;承擔法律援助服務工作。
(五)基層工作股
指導和管理全縣司法所、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指導“148”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六)法制和司法鑑定股
宣傳貫徹司法行政法規、規章,參與地方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工作,負責局機關法制建設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指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研究和擬定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有關的法規、規章、制度;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複雜、疑難、爭議等司法鑑定事項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鑑定活動進行監督。

派出機構

16個鄉鎮司法所司法所為縣司法局在各鄉鎮的司法派出機構,分別是:桐柏縣司法局城關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城郊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回龍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黃崗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毛集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固縣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大河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朱庄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吳城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月河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淮源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新集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安棚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埠江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平氏司法所、桐柏縣司法局程灣司法所; 各設所長1名,所長為正股級待遇,占司法局行政編制。

人員編制

縣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政治處主任由同級副職專任或兼任(副科級);中層領導職數22名(其中含基層司法所長16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4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桐柏縣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具體工作由縣司法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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