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文化局

3.研究擬定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劃、實施全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市級公共文化設施。 5.綜合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擬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民眾藝術館、文化館(站)的業務建設和文化藝術普及工作;指導全市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 (七)文化產業科

桂林市文化局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文化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2.綜合管理全市藝術事業,指導協調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和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市性的重大文化活動。
3.研究擬定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劃、實施全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市級公共文化設施。
4.歸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場,擬定全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5.綜合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擬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民眾藝術館、文化館(站)的業務建設和文化藝術普及工作;指導全市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
6.綜合管理全市公共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全市公共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7.歸口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研究擬定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監督文物保護、搶救、考古發掘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全市文物、博物館、文管所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文物事業單位的業務建設以及文物市場的監管稽查工作。
8.管理全市的電影發行放映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電影發行放映事業的發展規劃;指導電影經營管理
9.指導本系統內的藝術教育工作,研究擬訂文化藝術專門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
10.歸口管理全市對外文化交流工作。
11.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桂林市文化局設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和檢查:制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起草全局性重要檔案、報告:負責承辦與文化有關的地方性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規範、修改和審核各業務科室上報的檔案:負責保密和文書檔案工作:負責企業文化法制的調查研究、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工作;管理、協調機關行政事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房地產管理:辦理全市對外、對港澳台文化交流等事宜。
(二)計畫財務科
指導、監督直屬文化企、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管理文化、文物事業經費:編報直屬單位財務預算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文化統計工作:協調直屬單位文化設施基建維修費用。
(三)人事教育科
協助局黨組承辦文化系統幹部的教育、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政審及機構編制工作,推動文化系統人事勞動體制改革:指導人才培訓和人才交流工作;貫徹
執行老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為離退休幹部提供服務。
(四)藝術科
管理藝術事業,編制並組織實施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和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協調文藝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研究指導藝術改革工作,指導藝術學校的教育制度改革和業務建設;組織協調全市性藝術比賽、展覽和非營業性演出等重大藝術活動;指導直屬藝術單位的業務建設。
(五)社會文化科
管理社會文化事業,研究草擬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少年兒童文化、公共圖書館等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民眾藝術館、文化館(站)的業務建設和文化藝術普及工作;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利用,綜合管理公共圖書館事業;協調全市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
(六)文化市場管理科(對外掛桂林市社會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牌子)
研究草擬文化市場和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以及文化娛樂活動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歌舞娛樂、電子遊戲、音像製品出租、零售、放映、經營性文藝演出、網際網路上網遊藝和美術品等經營項目的審批、發證和管理工作;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負責監督、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七)文化產業科
研究草擬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文化產業發展規範性檔案;指導和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和建設;協調文化產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指導電影業務工作;協調、指導直屬單位的文化產業經營活動。
(八)文物科
管理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研究草擬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監督文物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負責文物保護丁作,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核重點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和開發利用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文物事業經費預算,並監督各項經費使用的有關工作;指導文物市場監管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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