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

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

《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是由原子能出版社於2006-1-1所出版的圖書,本書作者是蔡先鳳。

基本信息

簡介

隨著核能和平利用的發展,核能的安全性日益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核損害及其賠償已經成為無法迴避的問題。在核損害責任國際公約的框架下,建立健全國內的核損害責任制度,將有利於保護公眾(第三方)的利益,促進核工業的健康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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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以及核能領域的國際合作。全書共六章分別闡述了損害和核損害的基礎界定、綜述核損害民事責任立法的演進、核損害民事責任的一般理論、核損害責任制度的基本原則、論述核損害責任制度的基本原則,並對我國大陸核損害責任制度的建構提出了建議。

摘錄

第一章闡述了損害和核損害的基本界定,主要論述了核損害的特徵和危害、核損害的分類,即人體侵害、財產損害、環境損害。根據1997年的《核損害補充公約》、《核損害民事責任維也納公約》的規定,核損害的定義為:生命喪失或人身傷害;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經濟損失,條件是有資格對所述損失或損害提出索賠的人員遭受了此種損失;受損害環境(輕微者除外)的恢復措施費用;由於環境的明顯損害所引起的收入損失,而這種收入來自環境的任何利用或享用方面的經濟利益;預防措施費用以及由此類措施引起的進一步損失或損害;環境損害所造成的損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經濟損失。

第二章綜述核損害民事責任立法的歷史演進,時間跨度自20世紀50年代至2004年2月。主要考察了美國、德國、英國、日本、法國等有關國家的核責任立法以及國際核責任公約的發展。國際核責任公約主要包括:《1960年核能領域第三方責任公約》、1963年《布魯塞爾補充公約》、1963年《維也納公約》、《1971年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1988年《聯合議定書》、《1997年維也納議定書》、《1997年維也納公約》、1997年《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以及《巴黎公約》和《布魯塞爾補充公約》2004年修正議定書。

第三章闡述了核損害民事責任的一般理論,包括民事責任的概念、民事責任的分類、民事責任的價值定位、民事責任的基礎和功能、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法基礎(國際法律責任、國際損害責任)、核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無過失責任或危險責任原則、核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核損害民事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免除、核營運人的追索權等。

第四章涉及核損害責任制度的基本原則。核損害責任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嚴格責任原則和絕對責任原則、唯一責任或責任集中原則、責任限制原則、強制性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原則、單一管轄法院管轄原則、國家介入原則以及不歧視原則。核損害責任法律制度中的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是指核設施營運人不論有無過錯,只要發生核事故和造成核損害,就要承擔民事責任。所謂責任集中是指在有復數責任主體的場合,法律只規定由其中之一承擔賠償責任,而其他責任人則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尤其是在有關核損害責任的國際公約以及各國的核損害責任立法中,均採用這一法律制度。核損害責任法的責任限制主要體現在兩方面:賠償數額和訴訟時效。確立單一管轄法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司法權的統一,以防止不同法院裁定的賠償額超出營運人責任限額,並有利於對不同索賠請求權作出公正裁決。核損害責任法中的不歧視原則是指核事故發生後,核損害賠償應在最高賠償限額內不分受害人的國籍、戶籍或居所等而進行公平分配,即核損害責任公約的締約方和非締約方的受害人均應獲得核損害賠償。

第五章論述了核損害賠償的基本問題,核損害民事責任形式的概念及其種類、核損害賠償及其規則、核損害賠償的主體和範圍、核損害賠償中的環境損害賠償,同時引用了核損害賠償的兩個實例。 第六章對中國大陸核損害責任制度的建構提出了建議。我國台灣地區已經基本建立了完整的原子能法律體系。但中國大陸現行核損害責任制度依然存在重大的缺陷,即核基本法或單行法至今闕如、國務院《關於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的批覆》無法適應現實需要。應該儘快建立和完善中國大陸的核損害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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