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

(二)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負責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協調。 (十五)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指導農村水利工作。 (十六)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指導有關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負責核發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包括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子以外的其他農作物種子)。
2.負責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進行備案。
3.負責轄區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農業和農村工作綜合管理職能。
2.加強農產品生產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3.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4.加強對生態農業、休閒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5.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主要職責

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主要職責:
(一)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有關農業、農村和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組織實施水利中長期規劃和實施計畫。
(二)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負責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農業和農村工作調研,提出農業和農村發展措施,推動城鄉統籌一體化發展。
(三)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擬訂農作物結構調整、區域布局方案,制定農作物新產品引進、新技術試驗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經濟作物產業體系與技術推廣體系建設;負責農業項目的申報立項和組織實施工作。
(四)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協調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提出有關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流通與價格、農村信貸、農業保險及農業財政補貼等政策性建議。
(五)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指導和協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貫徹落實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及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六)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組織協調和實施“菜籃子工程”建設,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
(七)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指導實施生態農業建設、休閒農業、循環農業與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負責開展基本農田保護、農業資源保護和耕地質量建設工作;指導農業重大技術項目及示範區(園)建設;負責組織農用地、宜農濕地等農業區域性開發工作;研究實施農業工程和農民增收措施。
(八)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擬訂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計畫及有關政策措施,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負責組織農業科研、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組織農業教育與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指導基層農技推廣體系建設。
(九)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開展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統計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十一)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指導水資源保護及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十二)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審查水利基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負責水利科技成果管理及技術推廣。
(十三)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水庫、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
(十四)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承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行業管理責任。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堤防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五)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節水排水、農村飲水安全及村鎮供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六)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指導有關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七)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在本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區防汛抗旱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十八)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工作,依法負責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堤防的安全監管。
(十九)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承辦本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柳北區農業與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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