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縣文體局

1986年至1996年,林甸縣文化管理部門稱為林名縣文化局, 2002年至2005年,縣文體局又與縣教育局合併,名稱為林甸縣文化體育局和林甸縣教育局,掛兩塊牌子,由一套班子統一領導,編制為22人,內設文化體育管理股、教育股、人事股、財務審計股、督導室、辦公室。

發展情況

1986年至1996年,局屬文化事業單位為藝術團、文化館、圖書館、電影公司、電影院、文化市場管理所、文物管理所、新華書店。1996年與縣體委合併後,又增加了體校。2006年,局機關人員為3人,全局職工總數為153人。此外,縣文化部門還肩負著全縣8個鄉鎮文化站的業務指導與管理工作。

林甸縣文化體育局大力推進了林甸縣的文化建設,為豐富全縣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做了開拓性的工作。縣藝術團近十年來一直按照省“十佳劇團”的標準和要求,先後排演了大型劇目近10部,歌舞、曲藝、小品、二人轉等節目50餘個,並在省以上文藝會演、調演中獲獎26項,獲國家級金獎或一等獎3項。與此同時,藝術劇團還積極開拓外地演出市場,增加創收,為藝術劇團走向市場和商業化演出探索出一條新路。

部門職能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文化、廣播、電影、電視、體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依據法律、法規對全縣文化、廣播、電影、電視、體育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對應上級行政部門擔負的公共服務、產業發展、市場監管、掃黃打非等管理職責。

(三)負責全縣文化、廣播、電影、電視、體育基礎設施建設和條件改善;負責廣播電視覆蓋網路的建設與開發,組織實施本縣境內的廣播電視光纜網路傳輸工程、負責文物保護相關工作。

(四)負責組織開展城鄉文化體育活動,豐富全縣人民的業餘文娛生活;負責加強全縣文化、體育隊伍建設,對全縣文化藝術、文化體育事業發展進行指導,培育文化、體育產業和市場。

(五)組織推進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農村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的發展;負責廣播電視“村村通”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六)組織開展全縣重大文化、體育活動,負責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訓練、輸送工作,組織選拔優秀運動員參加國家、省、市體育競賽;負責三級裁判員、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和資格審批,負責三級運動員的資格核准。

(七)負責監測全縣電影電視節目安全播出,應對突發事件和反動宣傳及非法攻擊。

(八)負責全縣文化、廣播、電影、電視、體育事業的相關信息上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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