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林甸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成立於二0一0年五月。 林甸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各類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處理。 4、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林甸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成立於二0一0年五月。前身為林甸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成立於1987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公地點在林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林甸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各類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處理。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查明事實,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及時裁決,對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仲裁委員會及仲裁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勞動人事的機構管轄應為註冊地管轄,會同履行地管轄,人事爭議管轄仍實行級別管轄。
近幾年來,林甸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共受理各類案件幾百件,近40%的案件調解結案,每件案件均在法定時限內結案。林甸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省、市仲裁院的領導下,結合林甸縣本地的實際情況要不斷創新,開拓進取,積極探索,力爭每起案件都辦成鐵案,以調解為主,案件的總數的60%都是調解結案,同時對省、市仲裁院下達的各項任務要及時、圓滿完成。
林甸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主要職責:
1、負責處理全縣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上級仲裁委員會指定交辦的各種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2、具體負責貫徹執行和宣傳有關勞動人事爭議的法律法規。
3、負責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
4、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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