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縣農業委員會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東海縣委東海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海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委發〔2010〕25號),設立縣農業委員會,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掛縣林業局、縣農業資源開發局、縣農業機械管理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農業局的職責、原縣林牧業局的職責、原縣海洋與漁業局的職責、原縣農業資源開發局的職責、原縣農業機械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農業委員會。
(三)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規劃、協調有關扶持政策落實的職責,劃入縣農業委員會。
(四)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五)加強引導扶持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提高現代農業發展水平。
(六)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七)加強對生態農業、觀光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八)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縣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九)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農業農村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訂種植業、林業、園藝業、畜牧業、漁業、農業資源開發、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經審批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農業產業政策和農業的地方性政策規定,經審批後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蔬菜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參與制定涉農的財稅、價格、農產品流通等政策。推進農業依法行政,研究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行政措施草案,並貫徹實施。
(三)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指導實施農業重點產業帶和優勢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四)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農業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的申報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監管信息。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許可與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
(五)組織農業資源管理工作。指導農牧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資金安排的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各鄉(鎮)農業資源開發業務工作。
(六)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休閒觀光農業、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建設。參與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七)負責指導監督縣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動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負責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和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核。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
(八)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擬訂農業科教技術推廣規劃和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更新工程,組織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農業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和實施,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培訓、農民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九)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研究提出現代農業發展指標並組織考核,參與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分析、研判農產品市場行情,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負責農業防災減災的有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組織制定全縣農業機械化管理的規定、辦法、制度及相應的措施意見,並負責監督實施。負責全縣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登記入戶、駕駛操作人員考核、核發牌證、安全教育與監督檢查,查處農機事故、建立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農機事故檔案。
(十二)負責全縣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推廣項目的立項、論證、申報、組織實施和科技管理。負責農機產品適用性試驗評估、推廣鑑定及進出口農機產品檢驗測試的管理工作,承辦農機產品推廣許可證發放和農機科技成果報評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農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機械化農業生產和基層農機服務組織的服務、生產和經營活動,協調和指導農業機械有組織的跨區作業。負責全縣農業機械化的試點、示範工作。參與指導全縣農業規模經營、農業現代化試驗和區域開發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農機系統企業生產、供銷與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業機械的報廢更新和農機維修網路建設。負責全縣農機產品的質量論證、質量監督及標準化的建設工作。參與調查分析和處理農機產品的質量事故。
(十五)負責全縣農用油料、抗災用油的需求預測、供應、協調和農用油料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組織農業的抗災救災工作。負責全縣防汛抗災柴油計畫的申報、分配、管理監督和抗災機具的調度。指導農機供油網路建設和經營活動。指導農機的節能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農業機械化項目庫建設和項目與計畫的編報、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的預測和統計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化信息傳遞和信息網路建設。
(十七)負責全縣農業資源和灘涂資源開發項目的政策研究,搞好後備資源調查,編制開發總體規劃,建立開發項目庫。編制和審批開發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篩選、評估國家和省立項的農業資源和灘涂資源開發項目,檢查項目執行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農業資源和灘涂資源開發項目的資金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組織全縣灘涂變化的動態監測,指導灘涂資源開發項目方面的科學研究。負責全縣農業資源和灘涂資源開發項目的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統計工作,建立開發項目系統管理信息網路。負責農業資源和灘涂資源開發項目的科技推廣和套用。
(十九)組織開展全縣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導各類商品林的培育,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丘陵山區綜合開發,指導全縣花卉苗木、經濟林果茶的發展。指導全縣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及集體林場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二十)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工作。
(二十一) 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對徵用、占用林地進行審核(批)。
(二十二)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指導全縣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二十三)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業務和隊伍建設。指導全縣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
(二十四)擬訂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指導林業新技術、新成果的開發、推廣和套用。
(二十五)研究提出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的建議。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六)負責農牧林農機行政執法工作及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指導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和督辦重大農業案件的處理。
(二十七)研究擬訂漁業產業政策;負責研究並指導漁業產業調整、產業化經營和可持續發展工作;制定漁業的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推廣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十八)組織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實施漁業養殖證制度。指導漁業捕撈、水產品加工流通工作。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水產苗種管理,組織全縣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合作組織和行業協會工作。
(二十九)依法行使漁業監察、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指導漁業執法隊伍建設;負責漁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擔漁業開發綜合管理和協調的有關工作。負責漁政、漁港、漁業船舶檢驗的監督管理。
(三十)實行撈捕業許可證制度、海域使用許可證制度,負責養殖使用證的核發工作,負責漁業水域的生態壞境保護,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負責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組織開展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
(三十一)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發布和風險評估。指導水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開展水產養殖用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實施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制度。
(三十二)指導本委涉外工作;組織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縣級外向型農業開發區的管理。
(三十三)指導隸屬事業單位的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隸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有關社團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三十四)負責全縣農村能源技術推廣、套用工作。
(三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業委員會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農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 組織、承辦和協調綜合性會議和重要活動;負責農委黨建工作日常事務;負責政務信息、文電、宣傳、保密、保衛、信訪、督查、檔案和後勤保障等工作; 擬訂農委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本系統涉外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項目審計科)
參與本系統重大建設項目編報和項目資金的管理工作;協助管理縣農業委員會管各項資金;指導縣農業委員會隸屬單位財務管理;負責縣農業委員會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指導隸屬單位的經營管理;負責本系統的財務審計工作。
(三)綜合科(農業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種植業發展規劃,指導種植業結構調整,研究提出種植業發展政策建議;負責現代農業產業園區建設與管理工作;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實施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協調指導肥料、農藥、種子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種植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指導農業抗災減災,負責救災資金、救災化肥、備荒種子等管理。
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工作,指導開展國內農產品展示展銷活動;負責綜合農業農村經濟情況,掌握農村動態;參與新農村建設,研究提出農業現代化發展指標,組織農委系統有關綜合性調研、總結、報告、檔案的起草。
(四)園藝科(縣蔬菜辦公室、觀光農業指導科)
指導園藝業結構調整和重大技術推廣;組織實施園藝業技術標準;指導全縣蔬菜、果樹、花卉和食用菌等種子生產的管理工作;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指導休閒觀光農業、外向型農業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園藝業現代化發展指標;參與新農村建設工作。
(五)農業產業化指導科
擬訂全縣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指導全縣農業產業化工作;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開展農業產業化項目編報和組織實施工作;組織開展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管理;擬訂農業各產業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負責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管理工作;負責外向型農業發展。
(六)科技教育科
擬訂農業科教、技術推廣發展規劃與政策措施;承擔重大農業科技項目的遴選及實施工作;承擔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的相關工作;管理農業科技成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實施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更新工程;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與農業教育、農業職業技能開發、農民培訓。
(七)市場信息科
負責並發布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信息;發布農情信息及時掌握階段性農業生產情況,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指導全縣農業信息網路建設;負責農業新聞信息對外宣傳工作。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村能源科)
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的申報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監管信息;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許可與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
指導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休閒觀光農業、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建設;參與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
(九)法規監督科(行政執法科)
負責農業行政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的貫徹實施工作,承辦本縣農業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對其他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農業經濟的條款審核工作;指導農牧林農機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負責農牧林農機行政綜合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和法制宣傳教育。
(十)畜牧獸醫科(縣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
擬訂畜牧業行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監督指導動物疫病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負責全縣種畜禽管理並履行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工作,開展對獸醫、獸藥、獸醫醫療器械和獸用生物製品的監管;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和新品種新技術推廣;擬訂畜牧業重大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畜禽、牧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指導畜牧獸醫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全縣動物防疫、檢疫和動物衛生安全工作;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和體系建設,負責官方獸醫和執業藥師的管理;監管獸醫實驗室運行;統一管理下屬畜牧獸醫機構人員、業務、經費等。擬定全縣重大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計畫,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承擔縣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林業林政科(縣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擬訂全縣林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森林資源的管理工作;負責地產林木採伐許可證、地產木材運輸證、地產木材加工經營許可證、林權證的發放與管理;負責縣級育林基金的徵收和管理;指導、管理木材檢查站的工作。協調組織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對徵用、占用林地進行審核上報及審批;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工作;指導林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指導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預案,指導全縣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指導全縣森林防火隊伍建設,編制全縣森林防火基礎設施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加強對森林防火器材的儲備、維修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承擔縣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縣森林公安工作及森林公安隊伍建設。
(十二)農業資源開發科
參與制訂農業資源開發的行政措施,提出土地治理項目建設內容、開發重點等方面的政策建議;編制全縣農業資源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農業資源開發項目計畫並建立項目庫;組織實施和管理農業資源開發項目;負責立項的農業資源開發項目計畫編制的綜合匯總工作;監督農業資源開發項目的有關規章制度的執行。負責產業化項目計畫制定、組織實施、竣工驗收、財務指導等相關工作。指導鄉鎮農業資源開發的相關業務。負責制訂科技項目、丘陵山區開發項目的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農業資源開發科技項目和丘陵山區開發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組織全縣農業資源開發系統的人員培訓、成果鑑定、科技交流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套用等工作。
(十三)農機管理科
擬訂全縣農業機械化、設施農業工程、農用航空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全縣農業機械化管理的規定、辦法、制度及相應的措施意見,並負責監督實施;制定安全監理和農機管理與服務等方面的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農機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機及其服務市場的巨觀管理,協調和指導農業機械有組織的跨區作業;負責全縣農業機械用油需求預測和農用柴油市場的監督與協調工作;負責全縣農業機械政策措施的草擬工作;負責全縣農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的預測和統計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化信息傳遞和信息網路建設。
(十四)漁業漁政科
研究擬訂漁業產業政策;負責研究並指導漁業產業調整、產業化經營和可持續發展工作;制定漁業的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推廣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實施漁業養殖證制度。指導漁業捕撈、水產品加工流通工作。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水產苗種管理,組織全縣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合作組織和行業協會工作。依法行使漁業監察、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指導漁業執法隊伍建設;負責漁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擔漁業開發綜合管理和協調的有關工作。負責漁政、漁港、漁業船舶檢驗的監督管理。實行撈捕業許可證制度、海域使用許可證制度,負責養殖使用證的核發工作,負責漁業水域的生態壞境保護,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負責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組織開展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發布和風險評估。指導水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開展水產養殖用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實施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制度。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農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數為31名。
領導職數為:主任1名,副主任5名;正科長(主任)14名。

其他事項

(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是縣綠化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縣農業委員會。主要職責是:負責貫徹落實有關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導全縣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和部隊綠化工作;承擔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宣傳發動、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評比表彰工作;負責綠化費和義務植樹統籌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縣衛生局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縣農業委員會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東海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東海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縣衛生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各部門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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