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私人診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六條

通過時間

(1994年11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 等七件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11月26日杭 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私人診所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私人診所的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私人診所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私人診所,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私人診所是國家衛生事業的補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鼓勵和支持醫務人員到偏僻山區和缺醫少藥地區依法開辦私人診所,從事醫療活動。
第四條 私人診所應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患者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五條 私人診所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執行有關政策,承擔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與其業務相適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區衛生局是私人診所的行政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私人診所實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開業條件

第七條 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並具有執業所在地戶籍的,可以在城市(含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申請開辦私人診所。??取得醫士以上執業證書或者醫士以上職稱後,從事三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並具有執業所在地戶籍的,可以在鄉(鎮)、村申請開辦私人診所。??具有治療某種疾病專長的中醫,經臨床驗證療效確切,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合格,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申請開辦私人診所。
第八條 具有本市、縣(市)暫住戶籍的外來醫務人員,持有常住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執業許可證和外出行醫證明,並經市衛生行政部門驗證認可的,可以申請開辦臨時私人診所。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開辦私人診所:
(一)國家、集體醫療衛生單位的在職醫務人員;(二)被開除公職未滿五年或被除名未滿三年者;(三)被衛生行政部門取消行醫資格者;(四)患有傳染疾病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行醫者;(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其他不適合開業行醫者。
第十條 開辦私人診所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有與行醫範圍相適應的固定診療場所、必需的醫療設備和資金。

第三章 登記發證

第十一條 凡申請開辦私人診所的,均應按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開業申請書;??(二)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三)從業醫務人員的資格證明材料;??(四)執業場所有關條件的證明;??(五)資金、設備、儀器情況的證明;(六)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七)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二條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開辦私人診所申請後,應根據當地的社會醫療需求,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屬縣(市)範圍的,由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給執業許可證;屬市區範圍的,由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審批意見,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核准後,由區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市統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其他任何部門均不得給私人診所發證。
第十三條 私人診所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二)診療科目、時間;??(三)服務場所建築面積;??(四)從業人數;??(五)自備藥品品種;??(六)註冊資金;??(七)執業許可證號碼。??第十四條 私人診所名稱應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並應表明私人診所性質,但不得冠以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等行政區劃名稱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準使用的名稱。??第十五條 私人診所變更名稱、診療科目、業務範圍、開業地點、診所負責人以及從業醫務人員等事項,或者合併、分立、歇業的,必須及時向原發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第十六條 私人診所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一次,三年換髮一次。??私人診所自領取執業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不開業或者停止醫療活動達一年以上,以及超過三個月不按規定換、驗執業許可證的,除特殊情況外,均視為歇業,由原發證部門註銷其執業許可證。????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私人診所未取得執業許可證的,不得從事任何診療活動。
第十八條 私人診所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遵紀守法,救死扶傷,恪守職業道德,執行醫療衛生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和安全。??(二)按核准的診療科目、業務範圍和開業地點,亮證行醫;不得擅自改變和擴大業務範圍;不得擅自增加病床及工作人員;非衛生技術人員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三)不得偽造、塗改和轉借執業許可證。??(四)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收費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收費標準應張貼公布,不得亂立名目增加收費。??(五)建立病人登記表、病史記錄卡、傳染病登記冊以及財務帳冊,做到看病有登記,住院有病歷,開藥有處方,證明有存根,收支有帳目,收費有單據,並按月向縣(市)、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業務報表和帳目收支情況。醫療文書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管。??(六)使用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的病歷、處方、登記冊、報告書、證明書、報表和稅務部門監製的專用收費票據等。??(七)發生醫療事故,按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處理醫療事故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私人診所應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衛生防疫、保健任務和衛生宣傳的義務。對危、急、重症病人應先行搶救,不得推諉。無力救治的,應及時轉送其他醫院,不得延誤治療。發現傳染病者,應做好消毒隔離、治療工作和傳染病的疫情報告。發生醫療事故和重大差錯,應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不得偽造、塗改、隱藏或銷毀有關的病案和資料。??
第二十條 私人診所必須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藥櫃及藥品種類,必須經發證部門批准。不得對非就診病人售藥。不得擅自加工製劑,不得超範圍用藥。嚴禁使用假、劣和過期的藥品。??
第二十一條 私人診所刊播、張貼行醫廣告,應按照《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擅自在戶外設定或張貼醫療廣告。??
第二十二條 私人診所不得從事體檢、人工授精、計畫生育手術或性病治療活動。嚴禁進行胎兒性別鑑定。??
第二十三條 私人診所從業人員申請評定衛生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私人診所從業人員應參加有關業務進修學習,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科研成果鑑定和申報獎勵。??
第二十四條 私人診所應接受當地衛生防疫、藥品檢驗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給無證行醫者提供醫療場所。??
第二十六條 私人診所應依法納稅,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繳納業務管理費。??業務管理費應嚴格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七條 對私人診所從業人員堅持文明行醫、優質服務,在防病治病中作出貢獻,社會效益顯著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私人診所違反本條例的,由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一)未取得執業許可證擅自開業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限期內仍不辦理變更登記的,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三)擅自招用不符合規定條件人員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許可證。 (四)擅自改變業務範圍、增加病床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五)不遵守有關病人、病情登記、報告制度,或不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業務和帳目收支情況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六)偽造、塗改、轉借執業許可證,推諉、延誤治療,發生醫療事故隱瞞不報,以及偽造、塗改、銷毀病案資料或有關證明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七)從事人工授精或擅自進行性病治療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能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許可證。??(八)醫療服務質量低劣,管理不善,內部秩序混亂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整頓無效的,吊銷其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有關防疫、藥品、稅收、物價、計畫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規者,分別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私人診所的外來從業人員違反《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按《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為私人診所作虛假廣告的廣告經營單位或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對擅自設定、張貼、散發戶外醫療廣告的,由市容管理機構責令其清除,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許可證。拒不清除並妨礙執行公務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私人診所從業人員販賣假藥,進行詐欺活動,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為無證行醫者提供醫療場所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罰。??對擅自聘用無證行醫者從事醫療活動的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或越權批准設立的私人診所,由同級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撤銷。??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私人診所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藥店開設私人坐堂行醫,私人美容服務機構開設醫療美容業務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私人開辦醫院的條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私人醫院的管理,按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私人行醫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