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新[民國將領]

李維新,(1888年~1938年),字明德,絳縣北冊村人。國民革命軍陸軍中將,國民革命軍第三集團軍第十軍軍長兼第四騎兵師師長。

人物經歷

李維新幼年家境貧寒,無力上學,從小養成粗獷憨頑,天不怕地不怕的性格,他十幾歲時,村裡有一惡霸經常持槍作惡,明火執仗地強奪民財,欺凌婦女,民眾敢怒而不敢言。一天,李藏於暗處,趁惡霸不防當頭一棒,將其打死。為躲官府通諜,遠奔西安從軍。李維新身才魁偉,力大過人,英勇善戰,因而步步高升。由士兵而班長、排長、連長,繼而營長、混成團長 、旅長師長、國民革命軍第十集團軍軍長兼第四騎兵師師長。先後參加過討伐張勛、北伐戰爭,第二次直奉戰爭、南口大戰 、北方軍與奉軍戰爭,遼縣(今左權縣)戰役 。

1928年閻錫山讓他擔任綏東多倫鎮守使,奪他兵權有意排斥。李維新憤然辭職不乾。“九一八”事變後,全國掀起抗日救國浪潮,李維新苦於救國無門而悶悶不樂。當時中共地下工作者李朝崗、張得龍躲避他家,他不顧個人安危,慨然留在家,數日後由他護送出城。正當他氣悶患病之時,蔣介石派人送一紙委令,任命李擔任執法副司令。李維新寧死不就,回絳縣故里休養。38年太原淪陷後不久,日寇欲令他做晉南地區維持會長,他當眾議論,並在家中遍處寫下“誓死不做漢奸,誓死不當亡國奴”之語。 最終在故里含恨舉槍自盡,享年50歲。

擔任職務

1917 第一 混成團團長

1925 第三 旅旅長

1926 第九師 師長

1927 第十軍 軍長

1927 十 軍長兼 第四 騎兵師長

1928 國民革命軍第三集團軍第10軍軍長兼第4師騎兵師長

獲獎記錄

1926年10月9日:被授於陸軍中將

1936年07月09日,獲國軍革命軍誓師十周年紀念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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