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剛陷害門

李剛陷害門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案,警方根據手機通話清單,認定石家莊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此後,王朝以搶劫罪被當地法院終審判刑13年。離奇的是,有較為充足的證據證明,案發時王朝並不在保定而在石家莊處理車禍。警方所提供的有罪證據疑點重重,王朝更指當時負責辦案的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李剛親自參與審訊並對其嚴刑逼供。2007年12月10日,保定市北市區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王朝有期徒刑13年,第二年保定市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終審後王朝連續三次提起申訴,2010年河北省高院對本案提出14個疑點,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1年3月27日,主管刑偵的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說,“我保證這案子不存在造假”。由於本案中提到的李剛和“我爸是李剛”事件中李啟銘父親李剛是同一人,此案受到媒體的廣泛關注,被網友稱為“李剛陷害門”。

詞語來源

在“我爸是李剛”事件之後,身為河北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的李剛,再次受到輿論的關注,因為34歲的河北石家莊市民王朝稱遭李剛“栽贓陷害”入獄。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市北市區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案,警方從手機通話清單上查到,石家莊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經過近3個月的偵查,北市區警方鎖定王朝是此案的疑犯。在王朝案中,主管刑偵的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參與了審訊。王朝遂被逮捕,並於2007年12月10日,以搶劫罪被判刑13年。而王朝母親列舉出案中諸多疑點,比如手機通話清單缺乏出具人簽名,多名證人證明案發當天王朝在石家莊處理交通事故。她懷疑,此案可能是兒子的合伙人聯合有關民警,偽造而成。

因入室搶劫罪名遭逮捕的王朝稱,案發當天,他正在150公里外的石家莊市,不可能分身去保定作案。他認為,其入獄的根本原因在於一筆數百萬元的工程款,其生意夥伴與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李剛聯手栽贓陷害,搶劫案發地正屬於李剛轄區。而主管刑偵的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說,“我保證這案子不存在造假”。

2007年12月10日,保定市北市區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王朝有期徒刑13年,第二年保定市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終審後王朝連續三次提起申訴,2010年河北省高院對本案提出14個疑點,包括具體案發時間不確定,酒瓶和指紋的證據提取不符合法律程式也不符合常理,王朝沒有作案時間,警方認定王朝使用過被搶手機、但話單顯示的串碼與被搶手機不同等。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此案經媒體報導後,受到網友的廣泛關注,並被稱為“李剛陷害門”。

事件經過

疑點叢生的案件

石家莊青年王朝石家莊青年王朝
2007年12月10日,王朝一審被判搶劫罪,有期徒刑13年,由此開始了他的牢獄生活。

王朝倒霉透頂的日子,可以回溯到2006年8月11日,多名證人證言青年王朝在石家莊處理一起交通事故。依據石家莊市涉案物品價格鑑證中心工作人員出具的報告,那天上午10點半,王朝在石家莊被鑑定自己的車損為一萬三千多元。

而按照保定北市區警方的調查,那天上午12點10分,王朝在保定市華電生活區入室搶劫。

這兩樁事件,相差1小時40分鐘,相距152公里,則在同一天擊中了王朝。

保定持槍劫案

陳小菊於2006年8月11日中午,在家中被一持槍男子搶劫。

“死裡逃生”的陳小菊(化名)至今還記得,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保定市天氣炎熱。

面對記者詢問,陳小菊幾乎能回憶起當天的全部細節。從303路公車華電小區站下車,她下意識地看了一眼表:12點零6分。

在陳小菊印象中,那箇中午沒有任何異樣,除了格外悶熱。她家離小區大門不遠,不到5分鐘,她就站在了5樓的家門口。

在陳小菊打開家門的一瞬間,從六樓衝下來一名男子,把她推進屋,並關上防盜門。“他‘嗖’地衝到了我家門前,我根本反應不過來。”陳小菊說。

關於這名男子,陳小菊最先注意到的是,他臉上戴著口罩,隨後是他手中的槍。這是陳小菊第一次看到真實的手槍,她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這把槍上。她清楚地記得,這名男子沖地上打了一槍,“啪”的一聲,槍口似乎還伴有紅光。

接下來的一切,幾乎是複製電視中最老套的搶劫案。

男子用黃色膠帶纏住陳小菊的嘴和腳,然後逼她說出家裡放錢和首飾的地點。陳小菊嘴巴未被纏緊,支支吾吾地告訴了男子。除了首飾錢財,陳小菊的紅色翻蓋三星手機也被搶走。

“搶劫時,男子十分放鬆,”陳小菊記得,他還用手機接了“三四個電話”,手機是“灰色、翻蓋、方形的”。

離開時,男子把陳小菊放到臥室的床上,並從廚房拿了兩瓶酒,一手一瓶,在臥室門口望了望她,便關門走了。

很久,陳小菊都一動不動躺在床上,她不確定,搶劫是否結束。很長一段時間後,陳小菊從床上起來,她一眼看到臥室門口放著一瓶酒,“應該是男子手裡的一瓶沒有拿走”。由於手腳被纏,陳小菊只能跳著前行,費力打開門,她先跳到四樓,敲門沒人應答,又跳到三樓,使勁地敲門。陳小菊覺得時間過得如此之慢,“從案發到我站在三樓門口,足有40分鐘。”

門開了,一個小男孩探出頭來,片刻驚訝後,回屋拿出一把剪刀。陳小菊的手腳才解除束縛。直到現在,陳小菊仍然噩夢不斷,她清楚地夢到那個劫匪:“身高1米7多,中長發,兩隻眼睛不大。”

石家莊的交通事故處理

就在陳小菊被搶劫那天,多名證人證言青年王朝在石家莊處理一起交通事故

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石家莊天氣晴朗。

早上8點剛過,王朝就來到石家莊市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修理廠。4天前,他和石家莊稅務局的公務員邢世平,因撞車而爭執不下。

邢世平覺得與他撞車的這個年輕人態度不好,“很橫”。

這一年,王朝29歲,已經擁有兩家公司,資產數百萬。因為一天到晚忙工程,面對邢世平的指責,他頗有些不耐煩。最後兩人約定,8月11日去修理廠,驗損王朝的車。

修車廠老闆錢程此前給王朝修過車,在驗損時有擴大車損的傾向。

“我記得他們的驗損單有些項目是後來添加的,不屬於此次事故範圍。保險公司代表為此發了火。”邢世平說。

核對結束後,錢程陪王朝、邢世平,到交警大隊事故科。

兩人在事故科開始辦手續的具體時間,邢世平已回憶不起來,但他認為“9點之前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在修車廠耽擱了一段時間。

邢世平和王朝要在各種材料上共同簽字,其中簽訂了一份《石家莊市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結論書》,鑑定人是郭永軍

郭永軍是當地物價局的公務員,被派駐交警大隊事故科,負責定損價格鑑定。

在警方的問訊筆錄中,郭永軍承認,他是在2006年8月11日,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價格鑑定。而出具一份鑑定書的時間,一般在一個半小時左右,最長兩個小時。郭永軍他們是早晨8∶30上班。

這意味著,如果一切都順利的話,應該是在上午10點30分,至11點之間,王朝能夠處理完鑑定事宜。

鑑定完,王朝需要交700元鑑定費,但他沒帶那么多現金。

孔令沖記得那天上午11點之前,王朝打電話找他借錢,孔從朋友處借了1000元,交給王。

等王朝交鑑定費時,邢世平已繳完錢離開。但兩人的收據編號是依次挨著的。邢世平的收據編號是9392127,王朝的則是9392128。

交完錢,領到鑑定書,王朝去找好友趙傑吃午飯。

趙傑回憶,席間,王朝心情大好,還笑著把鑑定書向趙揚了揚。吃飯時,王朝母親楊惠賢還給王朝打了幾個電話,叫他不要喝酒。

下午兩點半,邢世平和王朝接受石家莊市橋西區事故科幹警賈建立的調解,現場還有邢的女兒和同事。

手機清單鎖定疑犯

警方從通話清單中查到,手機“139××××1190”曾在案發現場,而這是王朝的手機號遭遇搶劫後,陳小菊掙扎著走到小區門口,請求門衛撥打了110。

接警單顯示,接警時間為8月11日中午的12點30分。10分鐘後,北市區公安分局技術人員石俊鵬抵達案發現場,開始勘驗。

石俊鵬在樓道口發現了曾捆綁陳小菊的膠帶紙,並將其提取;隨後在陳小菊家裡對臥室門口的紅酒酒瓶進行了拍照和提取。在仔細搜尋後,石俊鵬並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於是手寫了現場勘驗筆錄一份,製圖一張,照相22張。

13點50分,勘驗結束。

回到公安局後,石俊鵬在實驗室,對酒瓶經過502熏顯後,發現了一枚指紋,並對該指紋進行了拍照固定。隨後“在被害人要求下”,石將酒瓶還給了陳小菊。

憑一枚指紋如何能找到真兇?2011年3月22日,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回答了這個問題。

他介紹說,他們從報案人問訊筆錄中,找到線索。

陳小菊在問訊筆錄中稱,那名男子大致在那天12∶10—12∶50之間,接聽了三四個電話。

警方開始尋找,那段時間內,通話三到四次的手機號碼。排查結束後,警方未發現可疑號碼。

“後來才意識到,我們忽略了非本市但案發時在保定漫遊的號碼。”李剛說。

重新排查後,警方鎖定了一個“139××××190”的石家莊號碼。

在警方出具的通話詳單上顯示,這個號碼在那天的12∶10—12∶50之間,接聽了三個電話,而且手機所使用的基站均為華電小區的基站。陳小菊就住在華電小區。

警方根據話單上的基站地點,勾勒出號碼“139××××1190”,在2006年8月11日那天的行蹤圖。早晨8點前後從石家莊出發,於上午10點前抵達保定市區,12∶10—12∶50,有3次通話記錄,下午兩點半回到了石家莊。

李剛說,為了防止抓錯人,我們還與這一號碼前後通話的十多個人,進行了核實,證實此號碼確實一直為犯罪嫌疑人使用。

楊惠賢說,她從沒接到過警方的相關問詢,因為“139××××1190”正是她兒子王朝用的手機號碼。而楊惠賢稱曾於8月11日那天中午,給王朝打過多個電話。

石家莊青年因搶劫被拘

直到檢察院的起訴書發到手裡時,王朝說他才知道,自己是因為搶劫罪被提起公訴

處理完交通事故後,王朝的生活基本算是波瀾不驚,除了一次合伙人的登門威脅。

2006年9月21日,王朝的合伙人李氏兄弟找到王朝家,對楊惠賢說,他們與王朝有約200萬的工程款糾紛,並稱如果不讓王朝把工程款結清,就找人把王朝抓起來。

“光天化日之下,說抓人就抓人啊,我還不信了。”楊惠賢后來曾對王朝這樣說。

楊惠賢的父母是老革命,她的朋友都覺得她頗有軍人的勇敢和直率。

10月31日晚上,王朝去給客戶送貨,並和朋友約好,當晚七點去飯店吃飯。

但快到八點了,王朝還沒有出現,且手機關機。報警後,朋友們紛紛議論王朝是不是被仇家綁架了。

王朝失蹤的當晚,楊惠賢一夜沒睡,她的記憶幾乎是空白,“思維停滯了,什麼都想不起來。”

就在朋友們四處尋找王朝時,王朝被蒙著頭,帶到石家莊市的一家小旅館,他是當晚7點左右在二環路上被警車逼停的。

10月31日19點前後,李剛帶領民警,在石家莊逮捕了使用“139××××1190”號碼的犯罪嫌疑人王朝。

小旅館裡,王朝的頭罩被拿開,他看到一位“長臉、戴眼鏡”的男子走進房間。

“這位是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分局的李剛副局長。”一位民警介紹說。

在給母親楊惠賢的信中,王朝說,接下來的一夜,是他一生中最難熬的一夜,他“遭遇了從前在歷史課本中得知的種種酷刑”。

今年3月12日,王朝在石家莊鹿泉監獄接受採訪說“第一個動手的就是李剛,他給我的左手上了夾棍。當繩子抽緊的時候,我忍不住大叫起來:‘我的手斷了!’”

王朝說,刑訊逼供過程中,他想認罪都不知道該認什麼罪。

11月2日,王朝被送到保定市看守所,他說自己因被打得遍體鱗傷,看守所法醫拍下照片,並依法拒收,又被送到保定市中心醫院等醫院搶救了11天,於11月13日送回看守所。

11月12日,楊惠賢收到警方送來的拘留證,上面寫著“王朝因搶劫罪予以拘留”。

直到檢察院的起訴書發到手裡時,王朝才知道,自己因為搶劫罪被提起公訴。

“我當時就高興了:我怎么可能入室搶劫呢,一點邊都不沾,這下該出去了。”王朝說。

疑點一:手機話單造假?

警方提供的手機話單上沒有出具人簽名、蓋章,並且不是移動公司出具的話單原件

2007年6月18日,王朝案第一次開庭。開庭後,便有越來越多的疑點浮現出來。

警方推斷王朝行蹤的一個依據是,“139××××1190”通話單。在庭上,王朝的辯護律師首先對該清單的真實性提出質疑。

手機通話單一般記錄這樣一些信息,機主的手機號,本機呼出呼入的號碼,呼出呼入的時間,附屬檔案基站的站名,還有通訊時手機的串碼。

也正是這組串碼,讓辯方律師王振榮生疑。

每個手機都有個單獨編號,叫做手機串碼。王朝的手機串碼是,3515280150805473。.

而在通話單上,2006年8月11日14:30,出現了另一個手機串碼,3551740065086301。

北市區警方解釋稱,刑偵大隊通過串碼技術分析,發現139××××1190電話卡曾於14:30時,在被搶手機上使用。也就是說,警方認為,那個尾號86301的手機串碼,是屬於陳小菊的手機。

但辯方律師指出,陳小菊使用的三星手機為一行貨手機,其包裝盒顯示,串碼尾號是8638,且只有15位。

而通話單上“陳小菊”的手機串碼則是16位。

在庭上,控方稱,手機串碼後兩位是任意的,後兩位號碼不對,也是同一部手機。

一位移動公司的技術人員說,所有行貨手機,手機串碼是唯一的,不可能出現兩個串碼,而且位數還不對。

辯方律師還指出,通話單上,王朝的手機串碼對應的,是一部直板的諾基亞手機。陳小菊在問訊筆錄中稱,疑犯使用的是一部翻蓋手機。

還有一點讓辯方律師生疑的是,北市區公安分局提供的“139××××1190”通話單上,沒有出具人的簽名,也沒有出具單位的公章。

王振榮說,作為證據,必須要有出具人、出具單位的簽名和蓋章。

在“13930111190”通話單上,有著這樣一句說明,“該話單系我單位從石家莊市移動公司調取,與原件無異”,上面蓋有保定市公安居北市區分局刑警大隊的公章。

王振榮說,那原件在哪兒呢?刑警大隊有資格證明,該話單與原件無異嗎?

北市區公安分局對此曾這樣解釋,該電話清單系公安機關調取移動公司存儲器內數據,經加工整理而成,用以確定犯罪嫌疑人。

疑點二:只有一枚指紋?

警方從案發現場只取到一枚指紋,王朝母親懷疑公安機關中有人騙取了她兒子的指紋

在庭上,公安機關指認王朝為搶劫疑犯的另一證據,也遭到質疑。

偵查過程,公安機關調取河北冀興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處的監控信息,證實:一輛車牌尾數為“937”的小型車,於2006年8月11日早8點,從石家莊上高速,9點半從保定下高速。當天13點半,一輛車牌尾數為“937”號碼的小型車又從保定上了高速。

而王朝那天駕駛的車輛,車牌號剛好是“冀AW5937”。

辯方律師王振榮說,“937”不是一個完整的汽車牌號,該車的車型、隸屬哪裡管轄都不得而知,怎么能證明,那車是王朝的車呢?

公安機關還提供了一個證據,證明王朝就是那個入室搶劫犯。

公安機關提取了王朝的指紋,與從酒瓶上獲取的指紋,一同送去對比,發現兩個指紋吻合。

但王朝的辯護律師,還是從這一證據中發現了一些疑點。

首先,民警石俊鵬在現場勘驗時,在臥室門口發現的是一隻紅酒酒瓶,並攝有照片。為什麼公安機關指紋送檢報告上顯示的是XO酒瓶?

其次,警方只從酒瓶上採集到一枚中指的指紋,而且是指尖朝上。那么指尖朝上,怎么能握住酒瓶呢?還有,為什麼沒有在現場採集到其他腳印或指紋呢?

王朝在獄中曾回憶了這樣一個細節,2006年9月28日,一個朋友曾給他介紹認識一位保定的“歌廳老闆”。王朝到場後,這位老闆指著桌上的一瓶XO酒要請大家喝。王朝用手將酒推開,表示自己請客。

王朝說,後來接受審訊時才發現,那“歌廳老闆”便是北市區刑偵大隊幹警王小龍。

楊惠賢懷疑,警方可能從她兒子王朝處騙取指紋。

一位曾參與審理王朝案的法官告訴記者,“我做過這么多年的刑庭法官,可以負責任地告訴你,現場只能找到一枚嫌疑人指紋的情況基本不存在。一般現場會有許多指紋和腳印的。”

疑點三:證人為何改證詞?

警方又出具一份新證詞和原供完全相反;該證人告訴記者那是警方“誘導性”問話的結果

王朝案第二次庭審是在在2007年6月27日。在兩次庭審中,主審法官曹雲廷均持王朝無罪的觀點。

2007年8月底,曹雲廷打算前往石家莊,詢問移動公司出具話單的情形,以及聽取公務員郭永軍的證言。在曹雲廷動身之前,王朝案的主審法官發生變動,曹雲廷不再參與此案。

“這兩個證據一旦由法院採集,或許能成為直接支持王朝無罪的證據。”一名參與審理王朝案的法官說。

2007年9月3日,王朝案進行第三次庭審。

審判過程中,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進入法庭,當庭呈上一份新的證言。那是一份當天凌晨三點,幹警王小龍從石家莊邢世平處取得的證言。

邢世平證明:王朝在2006年8月11日上午,不僅沒有在石家莊處理車事故,還告訴邢他人在保定。

律師李波說,按照法律規定,證據提交應在審理階段之前,審理階段開始後再提交,不合法。

該案一審於2007年12月10日判決。

法院沒有認定手機通話清單作為證據的真實性,但認定了,案發現場指紋為王朝所留,且有邢世平等證人證言和高速公路監管處信息佐證,判處王朝搶劫罪成立。

18天后,王朝案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今年3月18日,採訪邢世平,邢回憶了3年多前,幹警王小龍凌晨找他取證的場景:“他先給我看了一張移動的話單,話單顯示王朝的手機在8月11日確實漫遊到保定,我就相信王朝一定是搶劫了。”

邢世平承認,警方的問話“有誘導性”。他舉例說,警方會先問他“王朝是否在外地跟他打電話”,而王朝確實曾打電話說他在外地,但那是在案發前幾天;警方還會問,王朝是否某個早上給他打電話。

邢世平說,在經過“巧妙的提問和組合”,最後就成了一份與他提供給王朝律師截然相反的證言。

省高院: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 發回重審

被告王朝的母親楊惠賢被告王朝的母親楊惠賢
省高院認為,被告人提供的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並發回北市區法院重審

2007年12月14日,一審宣判的當天,王朝的母親楊惠賢收到北市區公安局三名幹警當面交給她的一封舉報信,信中稱,李剛是為幫助朋友,而將王朝投入監獄。

在獄中的王朝也曾對母親說,他在接受審訊時,幹警曾暗示過他工程款的問題,但沒有更多的暗示。

3月27日,李剛說,王朝的案子和工程款沒關係。王小龍是一名普通民警,和王朝從來不認識,也沒來往過。“這不是一個人在做這個案子,而是一個特偵組在做的這個案子。”

當天,李氏兄弟也在電話中否認與李剛認識。

二審終審後,王朝又連續提起三次申訴,最後一次是2010年初,河北省高院決定提審。

獲悉的一份省高院的資料顯示,省高院對此案提出了14個疑點,包括具體案發時間不確定、酒瓶和指紋的證據提取不符合法律程式也不符合常理、王朝沒有作案時間、警方認定王朝使用過被搶手機,但話單顯示的串碼與被搶手機不同等。

綜上,河北省高院認為,此案可以定案的證據存在許多疑點,其中關鍵的一點是,被告人提供的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

從石家莊到保定,大約為150公里。一位常年跑這條線的鄭姓司機說,正常情況下單程較短時間為1小時15分,這還不包括離開高速,進出市區的時間。

根據公務員郭永軍等人的證詞,王朝一直在石家莊處理交通事故;而根據警方調查認為王朝是早晨8點從石家莊出發,約10點到達保定,作案後,又迅速返回石家莊。

“退一萬步講,即使王朝辦完車損再趕赴保定搶劫,也還是來不及。11點交完鑑定費,一個小時出頭就讓他趕到石家莊,他又不會飛!”楊惠賢說。

此外,高院還指出,提取指紋的酒瓶又發回被害人,難以再次鑑定,因此無法確定100%準確,並排斥一切疑點。

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撤銷原判,發回北市區法院重審。王朝將面臨重新一輪的審判。

“我保證,在這個案子的工作過程中,絕對不存在造假。”李剛說。

如今這個案子發回北市區法院重審,將來肯定會非常有意思。

楊惠賢已經自己準備了辯護詞,一旦法院開庭,她將自己站到辯護席上為兒子辯護。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