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統計

服務貿易統計是國家制定服務貿易政策以及科學發展服務貿易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制定服務貿易統計制度是成功開展服務貿易統計的必要條件。

基本信息

從成功開展服務貿易統計的國家或地區看,都是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有效地開展服務貿易統計工作的。美國國會於1985年通過了《國際投資和服務貿易調查法》(InternationalInvestmentandTradeinServicesSurvey),授權美國商務部經濟分析局(BEA)為美國服務貿易的首要統計機構和首要發布機構,並授權BEA進行各行業服務交易的強制性調查以及國際直接投資的強制性調查,從而保障了美國服務貿易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中國香港則根據《普查及統計條例》(第316章)及其附屬法例蒐集服務貿易統計數據,這是香港服務貿易統計領域最重要的立法。

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服務貿易統計制度,缺乏服務貿易統計歸口管理部門,中國的服務貿易統計工作明顯落後於已開發國家(地區)。“十一五”規劃明確了中國服務貿易發展的戰略目標,對服務貿易統計工作也提出了迫切需求。在此背景下,商務部與國家統計局遵循國際標準,並結合近年來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情況和特點,聯合制定了《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制度》,於2007年11月聯合發布(商服貿發[2007]464號),並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科學、有效地組織中國的服務貿易統計工作,為國家制定服務貿易政策提供數據信息服務。

按照國際規範與標準並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制度》設定了中國服務貿易統計的範圍和內容。《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制度》採納了聯合國等六大國際組織共同編著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中所建議的服務貿易統計基本框架。

根據《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建議的基本原則,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遵循《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確定以四種供應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作為服務貿易統計的範圍。具體操作上,以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服務貿易(即國際收支項下的服務貿易)和通過外國附屬機構實現的服務貿易(即FATS)兩條主線進行服務貿易統計。而對於自然人移動統計,因其範圍難於界定以及可行的統計指標有限,僅作為服務貿易統計的次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個國家(地區)定期向國際組織報告國際收支項下服務貿易統計數據,並有包括中國在內的26個國家(地區)開展了FATS統計。從世界各國(地區)的情況看,除美國的服務貿易統計較為成熟之外,其他多數國家均處於探索之中。我國的服務貿易統計符合世界服務貿易發展的方向。

《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制度》規定,中國服務貿易統計的範圍包括中國居民與非居民間服務貿易和外國附屬機構服務貿易兩部分,覆蓋《服務貿易總協定》建議的四種供應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移動項下的服務貿易。同時,為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中國的服務貿易統計細化了服務貿易的國別(地區)和省市分類,提供了交易性質、國別(地區)、省市等多維分組的國際收支項下服務貿易和外國附屬機構服務貿易統計數據框架,從而滿足了國際談判與中國各級政府管理和決策的需要。

摘自

國家統計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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