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在1994.12.05由財政部頒布。

一、總說明

(一)為了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結合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各類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及其所屬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三)事務所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主管財政機關和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些會計科目,並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和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事務所不得任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事務所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

(四)事務所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辦法規定;事務所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事務所自行規定。

事務所的會計報表應按季或年報送地方協會;地方協會年度匯總會計報表應按時報送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一份。

事務所會計報表的編報時間應遵守以下規定:

月報:應在月份終了後六天內編制(如遇星期日和節假日順延計算,下同);

季報:應在季度終了後十二天內報出;

年報:應在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報出;

地方協會年度匯總會計報表應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報出。

事務所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各種會計報表,做到編報及時、手續齊備、內容完整、數字準確、說明清楚,不得藉故任意估計數字,弄虛作假,篡改數字。

事務所年度會計報表和地方協會年度匯總會計報表應附送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業務計畫、財務收支計畫執行情況;業務收支升降原因;稅金及會費上繳情況;事務所內部管理情況;以及其他有關財務方面需要說明的問題。

事務所須向地方協會報送: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利潤表。事務所的月報只編不報,只向地方協會報送季報和年報,其中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月報免編,第四季度的季報免編。會計報表必須由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和蓋章,並按表號順序裝訂,加具封面,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事務所名稱、地址、開業時間、報表所屬年度、季度和月份及送出日期等。

地方協會須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報送的匯總會計報表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表補充資料。會計報表應由協會主要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和蓋章,並按表號順序裝訂,加具封面,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協會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及送出日期等。

事務所在年度內變更隸屬關係時,不論隸屬關係如何變更,其所編制的月份、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的累計數,都應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計數字。

(五)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六)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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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名 稱 |編 號| 名 稱

---|-----------|---|----------

|一、資產類 |131|待攤費用

101|現金 |141|長期投資

102|銀行存款 |151|固定資產

111|短期投資 |152|累計折舊

112|應收票據 |153|固定資產清理

121|應收帳款 |161|在建工程

122|壞帳準備 |181|遞延資產

123|其他應收款 | |

125|存貨 | |

191|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 |三、所有者權益類

|二、負債類 |301|實收資本

201|短期借款 |311|資本公積

211|應付帳款 |313|事業發展基金

212|應交稅金 |321|本年利潤

215|應付工資 |322|利潤分配

221|應付福利費 | |四、損益類

223|其他應付款 |501|業務收入

224|預提費用 |502|業務支出

231|長期借款 |503|附營業務

232|職業風險基金 |511|其他收入

235|職工住房基金 |512|其他支出

| |518|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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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和國際成員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減部分會計科目,並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2.事務所與其分支機構之間發生款項往來時,可以相應增設“內部往來”科目進行核算。(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1 現 金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的庫存現金。事務所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應在“其他應收款”科目核心算。

2.收到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事務所應設定“現金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帳款相符。

102 銀 行 存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

2.事務所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事務所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定“銀行存款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銀行存款日記帳”應定期與“銀行對帳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事務所帳面結餘與銀行對帳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外匯制度改革以後,按照國家規定允許擁有外幣現金和外幣存款的事務所,應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定“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進行明細核算,有關外幣業務的核算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11 短 期 投 資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有價證券等投資。

2.購入各種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收到有價證券的本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成本)和“其他收入”科目(利息部分)。

將購入的有價證券轉讓給其他單位,應於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成本),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應按短期投資種類設定明細科目。

112 應 收 票 據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因業務結算等而收到的各種票據。

2.事務所收到應收票據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應收帳款”等科目;應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帶息票據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其他支出”科目。

3.事務所在應收票據尚未到期即向銀行貼現時,由銀行扣除貼現息後將淨額存入存款戶,事務所按貼現所得淨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如為帶息票據,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部分借記或貸記“其他支出”科目。

貼現的應收票據到期,因承兌人的銀行帳戶不足支付,申請貼現的事務所收到銀行退回的應收票據和支款通知時,按所付本息,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事務所的銀行存款帳戶餘額不足,銀行作逾期貸款處理時,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

4.事務所應設定“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交易契約號和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期和利率、貼現日期、貼現率和貼現淨額,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額等資料,應收票據到期結清票款後,應在“備查簿”內逐筆註銷。

121 應 收 帳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因承辦各項業務等所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

2.發生各項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等科目;收回各項應收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照契約規定預收各種款項時,先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待實際業務終了,結算業務收入時,再按應收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收入”科目。對方補付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分錄。經確認為壞帳的應收帳款,借記“壞帳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轉作壞帳損失的應收款項又收回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壞帳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結算單位設定明細帳。

122 壞 帳 準 備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提取的壞帳準備。

2.提取壞帳準備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沖銷壞帳準備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支出”科目。

發生壞帳損失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科目。

已轉作壞帳損失的應收款項,以後又收回的,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貸方餘額為已經提取的壞帳準備。

123 其 他 應 收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除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如備用金、存出保證金、應收賠償款、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撥給非獨立核算的內部單位的周轉金等。

2.發生各種其他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轉銷或收回各種其他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分類並按不同債務人設定明細帳。

125 存 貨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庫存的各種物料用品和經銷的會計帳證、表冊等的實際成本。本科目下設“物料用品”和“庫存商品”兩個明細科目。

2.“物料用品”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庫存的材料(如燃料、汽車配件等)和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等)。

事務所應加強物料用品的實物管理,對於購存備用的各種物料用品以及隨購隨用或一次大批購用的物料用品,均應設定“物料用品備查登記簿”,按品名、規格、單價、金額等分別記錄購入、領用、報廢、結存等情況。

購入物料用品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領用物料用品時,數量較少,金額不大的,直接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數量較多,金額較大的,通過“待攤費用”攤銷,借記“待攤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庫存商品”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的經營性存貨,主要是指以自購自銷方式銷售的會計帳證、表冊等會計用品。不按自購自銷方式處理的代銷商品,另設帳外備查簿記錄,不在“庫存商品”明細科目內反映。但代銷手續費收入應記入“附營業務”科目。

庫存商品採用進價金額核算法,進價成本包括買價和外地運雜費,結算本期發出存貨成本時,可在先進先出法和後進先出法中選擇一種,但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採用的方法應前後一致。庫存商品的銷售收入、成本、稅金、費用等核算,詳見“附營業務”科目。

庫存商品應按商品品種或類別設定明細帳並定期盤點。

4.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期末存貨的實際成本。

131 待 攤 費 用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一年以內的各項費用,如物料用品攤銷、預付保險費、預付固定資產租金、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等。

2.發生待攤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貨”、“銀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攤銷時,借記“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費用種類設定明細帳。

141 長 期 投 資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股票投資。長期投資應採用成本法進行核算。

2.本科目設以下三個明細科目:

(1)股票投資;

(2)債券投資;

(3)應計利息。

3.股票投資:進行股票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股票投資),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如含有已宣告發放的股利的,應按認購股票的實際成本(即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已宣告發放的股利),借記本科目(股票投資),按應收的股利,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發放的股利,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4.債券投資:事務所進行債券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債券投資),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含有債券利息的,應將這部分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應計利息後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債券應計的利息,應區別情況處理:

按面值購入的債券,應將應計的當期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事務所溢價或折價購入的債券,其溢價或折價應當在債券存續期間內分期攤銷。溢價購入的債券,按當期應計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按當期應分攤的實際支付價款中溢價部分,貸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按其差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折價購入的債券,按當期應計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按當期應分攤的實際支付價款中的折價部分,借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按應計利息與分攤數的合計數,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計,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債券本金部分,貸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按已計利息部分,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按未計利息部分,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5.本科目應按股票、債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151 固 定 資 產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固定資產的原價。

2.事務所應加強各項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建立固定資產定期清查盤點制度。清查盤點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對於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核實情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3.收到投入的固定資產,應按評估確認或者契約、協定約定的價格,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購入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加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成本等費用作為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等科目。

自建完成的固定資產,按實際發生的全部工程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本科目,按估計折舊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科目。盤虧的固定資產,按其淨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

發生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借記“待攤費用”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固定資產變賣、報廢時,在“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

4.事務所應設定“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按固定資產類別和每項固定資產進行明細核算。對租入的固定資產,應另設“租入固定資產備查登記簿”進行登記。

152 累 計 折 舊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

2.固定資產折舊按月計提。月份內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月份內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已經提足折舊而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提取折舊,若因提前報廢而未提足折舊的也不再補提折舊。

3.按月計提折舊時,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只進行總分類核算,不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153 固定資產清理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因出售、報廢和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淨值及其在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清理收入。

2.固定資產因出售、報廢和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時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按固定資產淨值借記本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2)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變賣所得價款、入庫殘料價值、確定由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存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被清理的固定資產設定明細帳。

161 在 建 工 程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修建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工程的支出。與房屋建築物不可分離的有關配套工程支出,也作為在建工程的核算內容,一併計入房屋建築物價值。

2.發生各項工程支出時,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等有關科目。各項工程完工,經驗收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3.事務所發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屬於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前發生的,計入在建固定資產造價,借記本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等科目。屬於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等科目。

4.本科目應按建築工程項目設定明細帳。

181 遞 延 資 產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發生的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如開辦費等。

2.事務所發生的遞延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攤銷時,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照費用的種類設定明細帳。

191 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

2.本科目應設定以下兩個明細科目;

(1)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溢余);

(2)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溢余)。

3.盤盈的各種存貨、固定資產等,借記“固定資產”、“存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

盤虧、毀損的各種存貨,盤虧的固定資產等,借記本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存貨”、“固定資產”等科目。

盤盈、盤虧、毀損的各種存貨,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等,按照規定程式批准轉銷時:流動資產的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支出”科目;固定資產的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固定資產盤盈”科目;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借記“存貨”、“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剩餘淨損失,屬於非常損失部分,借記“其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一般經營損失部分,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固定資產的盤虧,借記“其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為借方餘額,為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淨損失;如為貸方餘額,為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淨溢余。

201 短 期 借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各種借款。

2.借入各種短期借款時,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定明細帳,並按借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211 應 付 帳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因購買財產物資、接受勞務供應等應付供應單位的款項。

2.發生各項應付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償還供應單位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契約規定預付購貨定金或部分貨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在實際收到貨物時,根據發票帳單等列明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補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分錄。

3.本科目應按應付款項的種類或不同的債權人設定明細科目。

212 應 交 稅 金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按照有關稅收法規規定應繳納的各種稅金,如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和代交個人所得稅等。印花稅不在本科目核算。

2.事務所計算應交的各種稅金時,借記“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事務所與稅務機關結算或清算後,補交的稅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稅金,作相反分錄。

事務所代交的個人所得稅,應於扣交時,借記“應付工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應按稅金種類設定明細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為多交的稅金,貸方餘額為未交的稅金。

215 應 付 工 資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應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通過本科目核算。

2.計算應支付的工資時,借記“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發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從應付工資中扣還的各種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職工類別、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等進行明細核算。

221 應 付 福 利 費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按照有關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

2.計提福利費時,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使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為福利費的結餘。

223 其 他 應 付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除應付帳款、應交稅金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包括存入保證金、應付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應付統籌退休養老基金、應付統籌待業保險基金、應付利潤等。事務所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在本科目核算。

2.發生上述各項應付及暫收款時,應記“利潤分配”、“銀行存款”、“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付或轉銷各項應付、暫收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3.本科目應按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或不同的債權人設定明細科目。

224 預 提 費 用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按照規定預提但尚未實際支出的各項費用,如預提的利息支出、租金、保險費等。

2.預提各項費用時,借記“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實際支出數大於預提數的差額,應視同待攤費用,分期攤銷。

3.本科目應按費用種類設定明細科目。

231 長 期 借 款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種借款。

2.借入各種長期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的長期借款利息支出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處理: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已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之後發生的利息支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借款種類設定明細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餘額為事務所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本息。

232 職業風險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用於因工作失誤而依法進行賠償的準備金。

2.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因工作失誤依法賠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職業風險基金不足以賠償時,其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

3.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為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結餘。

235 職工住房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按照規定計提的用於購置職工住房的基金。

2.提取職工住房基金時,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用於購置職工住房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為提取的職工住房基金結餘。

301 實 收 資 本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實際收到的資本。

2.事務所實收資本包括:

(1)事務所發起單位投入事務所的資本;

(2)從資本公積、事業發展基金轉入的資本;

(3)其他投資人投入的資本。

3.收到投資人投入的貨幣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投入固定資產時,應按投出單位的帳面原價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確認的價值貸記本科目,按帳面原價大於確認價值的差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如果確認的價值大於投出單位帳面原價,應按確認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4.將資本公積、事業發展基金轉增資本時,借記“資本公積”、“事業發展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應按投資人設定明細帳。

311 資 本 公 積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取得的資本公積。

2.事務所接受的現金捐贈,按實際收到的捐贈款,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事務所接受的實物捐贈,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所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和本科目。

對於投資人交付的出資額大於註冊資本而產生的差額,作為資本溢價。投資人實際交付資本時,按實際收到的出資額,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科目,按投資人在新增註冊資本中應占的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本科目。

事務所按規定對財產價值進行重估產生的增值,借記“存貨”、“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事務所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資本公積形成的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4.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為資本公積結餘。

313 事業發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按照規定計提的用於事務所事業發展的基金。

2.事業發展基金按照規定從稅後結餘中計提。從稅後結餘提留事業發展基金時,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用事業發展基金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科目;以事業發展基金轉增資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為提取的事業發展基金結餘。

321 本 年 利 潤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在本年度實現的利潤(或虧損)總額。

2.期末結轉利潤時,應將“業務收入”、“其他收入”、“附營業務”科目的貸方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業務收入”、“其他收入”、“附營業務”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業務支出”、“其他支出”、“附營業務”、“所得稅”科目的借方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支出”、“其他支出”、“附營業務”、“所得稅”科目。

3.年度終了,事務所應將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結出的本年實現利潤總額或虧損總額,全部轉入“利潤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322 利 潤 分 配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或彌補)後的結存餘額。

2.本科目一般應設定“事業發展基金補虧”、“提取事業發展基金”、“應付利潤”、“未分配利潤”等明細科目。

3.事務所發生利潤分配業務時:

(1)用事業發展基金彌補虧損,借記“事業發展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2)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發展基金”科目。

(3)應付投資人的利潤,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4.年度終了,事務所將全年實現利潤總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本科目時,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虧損總額,作相反分錄。同時,將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後,“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借方餘額為未彌補虧損,貸方餘額為未分配利潤。

年度終了,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細科目應無餘額。

5.年終結帳後發現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也在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核算。

6.本科目的年末餘額即為歷年積存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

501 業 務 收 入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從事各項業務獲得的收入。包括:

(1)審計收入,指事務所從事查帳驗證獲得的收入。

(2)驗資收入,指事務所從事驗資獲得的收入。

(3)諮詢服務收入,指事務所通過提供諮詢服務獲得的收入,包括擔任會計顧問,設計會計核算軟體,參與調解經濟糾紛或協助鑑別經濟案件證據,代理記帳,代辦納稅申報,參與可行性研究等獲得的收入。

(4)資產評估收入,指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獲得的收入。

(5)培訓收入,指事務所提供各種培訓服務獲得的收入。

(6)其他業務收入,指事務所提供其他智力性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如事務所律師、工程師等其他專業人員為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智力性服務的收入等。

2.各項業務收入,應在業務已經完成、款項已經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項的憑據時作為收入的實現。跨年度項目可根據完成進度法或完成契約法合理確認收入。

3.實現的業務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期末結帳時,應將本科目的餘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業務收入項目設定明細科目。

502 業 務 支 出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從事業務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辦公費、差旅費、修理費、租賃費、折舊費、物料用品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會費、營業稅及附加、其他稅金、職工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職業風險基金計提、職工住房基金計提、存貨盤虧處理和其他業務支出。

2.各項業務支出除了規定可以預提或待攤的以外,應於實際發生時記帳。實際支付、分攤和預提各項業務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累計折舊”、“待攤費用”、“遞延資產”、“預提費用”、“應付工資”、“應交稅金”、“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職業風險基金”、“職工住房基金”、“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等科目。期末結帳時,應將本科目餘額結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3.本科目應按業務支出項目設定明細科目。

503 附 營 業 務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所屬非獨立核算的各項附營業務的收入和支出,主要包括銷售會計帳證、表冊等會計用品的收支。

2.本科目貸方核算附營業務的收入。對於實現的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核算附營業務的成本、費用和稅金等支出。在發生附營業務的月份,於月份終了時,計算和結轉商品銷售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存貨”科目;對於附營業務發生的商品流通費或銷售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附營業務按規定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及教育費附加、城鄉維護建設稅等,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4.月終結帳後,本科目餘額為附營業務的淨損益。在期末結帳時,將本科目餘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5.本科目按附營業務的種類設戶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6.對於事務所下屬的獨立核算的經營性機構,如會計用品商店,經批准自行研製並對外銷售會計核算軟體的機構等,應按國家有關的財務、會計制度,組織會計核算。事務所在編報年度會計報表時,除編報事務所本身的會計報表外,還應編報包括擁有控制權的下屬獨立核算機構在內的合併會計報表。

511 其 他 收 入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除業務收入和附營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種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淨收益、投資淨收益及其他收益。

2.其他收入應於收到款項或實際發生時入帳,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期末結帳時,應將本科目餘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3.本科目應按收入項目設定明細科目。

512 其 他 支 出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除業務支出和附營業務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包括財務費用、固定資產盤虧、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非常損失、壞帳損失、罰款支出和捐贈支出等。

2.各項其他支出應於款項支付或發生時入帳,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期末結帳時,應將本科目餘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3.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定明細科目。

518 所 得 稅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按規定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

2.事務所按納稅所得計算的應交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所得稅”科目。實際上繳所得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期末,應將本科目的借方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三、會 計 報 表

(一)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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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表編號 | 會計報表名稱 | 編 報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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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所01表 | 資產負債表 |月報、季報、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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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所01表附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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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所02表 | 利潤表 |月報、季報、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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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所02表附表| 利潤表補充資料 |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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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事務所月末、季末或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情況。事務所總所和地方協會在編報匯總會計報表時也適用本表。

(二)本表“年初數”欄內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期末數”欄內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貨幣資金”項目,反映事務所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2.“短期投資”項目,反映事務所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有價證券。本項目應根據“短期投資”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3.“應收票據”項目,反映事務所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銀行貼現的應收票據。本項目應根據“應收票據”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已向銀行貼現的應收票據不包括在本項目內。

4.“應收帳款”項目,反映事務所因承辦各項業務等所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收帳款”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合計填列;如有貸方餘額的,應在本表“應付帳款”項目內填列。

5.“壞帳準備”項目,反映事務所提取尚未轉銷的壞帳準備。本項目應根據“壞帳準備”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其中借方餘額應以“-”號填列。

6.“其他應收款”項目,反映事務所除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7.“存貨”項目,反映事務所期末各項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庫存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會計帳證、表冊等庫存商品。本項目應根據“存貨”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8.“待攤費用”項目,反映事務所已經支出但應由以後各期分期攤銷的費用。事務所的開辦費以及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應在本表“遞延資產”項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項目數字之內。本項目應根據“待攤費用”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餘額,在本項目內反映。

9.“待處理流動資產淨損失”項目,反映事務所在清查財產中發現的尚待批准轉銷或作其他處理的流動資產盤虧、毀損扣除盤盈後的淨損失。本項目應根據“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科目所屬“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溢余)”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事務所待處理的固定資產淨損失,應在本表“待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項目另行反映。

10.“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反映事務所除以上流動資產項目外的其他流動資產的實際成本,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1.“長期投資”項目,反映事務所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長期投資中,將於一年內到期的債券,應在流動資產類下“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券投資”項目單獨反映。本項目應根據“長期投資”科目的期末餘額扣除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券投資後的數額填列。

12.“固定資產原價”項目和“累計折舊”項目,反映事務所的各種固定資產原價及累計折舊。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產權尚未確定之前,其原價及已提折舊也包括在內。這兩個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3.“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反映事務所因出售、毀損、報廢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的淨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填列;如為貸方餘額應以“-”號表示。

14.“在建工程”項目,反映事務所期末各項未完工程的實際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5.“遞延資產”項目,反映事務所尚未攤銷的開辦費以及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本項目應根據“遞延資產”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6.“短期借款”項目,反映事務所借入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7.“應付帳款”項目,反映事務所因購買財產物資或接受勞務供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帳款”科目所屬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合計填列;如有借方餘額的,應在本表“應收帳款”項目內填列。

18.“應付工資”項目,反映事務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工資”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填列。“應付工資”科目期末如為借方餘額,本項目以“-”號表示。

19.“應付福利費”項目,反映事務所提取的福利費的期末餘額。本項目應根據“應付福利費”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填列;如為借方餘額,應以“-”號表示。

20.“其他應付款”項目,反映事務所除了應付帳款、應交稅金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付、暫收款項。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1.“未繳稅金”項目,反映事務所應繳未繳的各種稅金(多繳數以“-”號填列)。本項目應根據“應繳稅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2.“預提費用”項目,反映事務所已經預提但尚未實際支付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根據“預提費用”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填列。如果“預提費用”科目有借方餘額,應合併在“待攤費用”項目內反映,不包括在本項目內。

23.“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反映除以上流動負債以外的其他流動負債。本項目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4.“長期借款”項目,反映事務所借入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的本息。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借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5.“職業風險基金”項目,反映事務所按照規定提取的用於因工作失誤依法進行賠償的準備金。本項目應根據“職業風險基金”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填列。

26.“職工住房基金”項目,反映事務所按照規定提取的用於購置職工住房的基金。本項目應根據“職工住房基金”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填列,如為借方餘額,應以“-”號填列。

27.“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反映除以上長期負債項目以外的其他長期負債。本項目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上述長期負債各項目中將於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應在本表“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項目內另行反映。上述長期負債各項目均應根據有關科目期末餘額扣除將於一年內到期償還數後的餘額填列。

28.“實收資本”項目,反映事務所實際收到的資本總額。本項目應根據“實收資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9.“資本公積”項目,反映事務所資本公積的期末餘額。本項目應根據“資本公積”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30.“事業發展基金”項目,反映事務所按照規定計提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基金。本項目應根據“事業發展基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31.“未分配利潤”項目,反映事務所尚未分配的利潤。本項目應根據“本年利潤”科目和“利潤分配”科目的餘額計算填列。未彌補的虧損,在本項目內以“-”號反映。

利潤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事務所在月份、季度、年度內利潤(虧損)的實際情況。事務所總所和地方協會在編報匯總會計報表時也適用本表。

(二)本表“本期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期實際發生數,在編報年度報表時,應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並將“本期數”欄改成“上年數”欄。如果上年度利潤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與本年度利潤表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度報表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的規定調整,填入本表“上年數”欄。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

1.“業務收入”項目,反映事務所經營各項業務獲得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業務收入”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2.“業務支出”項目,反映事務所因經營業務所發生的各項支出。本項目應根據“業務支出”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3.“附營業務淨收入”項目,反映事務所經營各項附營業務獲得的收入淨額。本項目應根據“附營業務”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分析填列,如為借方餘額(即虧損),本項目應以“-”號反映。

4.“其他收入”項目,反映事務所除業務收入、附營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種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收入”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5.“其他支出”項目,反映事務所除業務支出和附營業務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支出”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6.“利潤總額”項目,反映事務所實現的利潤。如為虧損,則以“-”號在本項目內填列。

7.“所得稅”項目,反映事務所按照稅收法規規定繳納的所得稅。

8.“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反映事務所上年年未未分配的利潤,如為未彌補的虧損,則以“-”號在本項目內填列。本項目的數字應與上年利潤表“未分配利潤”項目的“本年累計數”一致。

9.“事業發展基金補虧”項目,反映事務所用事業發展基金彌補的虧損。

10.“提取事業發展基金”項目,反映事務所提取的事業發展基金。

11.“應付利潤”項目,反映事務所應分配給投資人的利潤。

12.“未分配利潤”項目,反映事務所留待以後會計年度分配的利潤,或留待以後會計年度彌補的虧損。

在編制利潤表的月報、季報時,第13行以後的“本期數”欄應空置不填,同時,應將第13行“利潤總額”的本期數填入同期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的期末數欄內。在編制年報時,利潤表中“未分配利潤”的本年累計數應與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的期末數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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