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濮生

曹濮生

曹濮生,男,漢族,1952年10月出生,河南濮陽人,1971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12月參加工作,鄭州大學經濟系畢業,大學本科學歷。 曾任濮陽市經委、財委副主任,南樂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南樂縣委書記,濮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新鄉市委政法委書記,河南省糧食局局長、黨組書記等職務。 2011年5月份,曹濮生被河南省紀委“雙規”,6月,被免去河南省糧食局局長職務。 2014年12月25日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河南省糧食局原局長曹濮生受賄貪污案經該院終審,駁回曹濮生抗訴,維持一審原判:認定曹濮生受賄689萬餘元,貪污44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0.12——1975.05,新疆軍區疆字九一四部隊服役;

1975.05——1978.09,轉業到河南省濮陽縣化肥廠工作;

1978.09——1982.08,在鄭州大學經濟系學習;

1982.08——1983.02,河南省安陽地區計畫委員會綜合計畫科科員;

1983.12——1985.08,河南省濮陽市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1985.08——1986.06,河南省濮陽市財貿委員會副主任;

1986.06——1992.06,河南省南樂縣委副書記、南樂縣人民政府縣長;

1992.06——1993.12,中共河南省南樂縣委書記;

1993.12——1998.12,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1998.12——2002.08,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2.08——2006.02,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

2006.02——2011.06,河南省糧食局局長、黨組書記。

任免信息

2011年6月13日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免去河南省糧食局局長職務。

人物事件

雙規處理

2011年5月份,曹濮生被河南省紀委“雙規”。

一審裁定

南陽市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6年12月,河南省糧食局下屬企業河南金糧源商貿有限公司與美籍華人鄧某,在鄭州合資成立河南龍勝行商貿發展有限公司,其中鄧某出資657萬元。

2010年,龍勝行公司虧損停業,鄧某找到曹濮生及金糧源公司總經理要求賠償投資損失,均被拒絕。

2011年3月初,鄧某以在全國“兩會”上散發曹濮生的腐敗問題材料為要挾,要求曹賠償其損失。在曹濮生安排下,河南省糧食局下屬單位河南省金地集團總經理胡某和項目合作方的河南某置業公司董事長薛某,各出資400萬元給鄧某。法院認定,曹濮生此舉,屬貪污河南省金地集團公款400萬元,向河南某置業公司索賄400萬元。

法院還查明,2004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曹濮生利用其擔任中共新鄉市委政法委書記、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河南省糧食局局長的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價值總計人民幣289萬餘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濮生在其下屬的金糧源公司委託加工大米包裝盒的過程中,安排其親屬承接相關業務,並肆意抬高單價,從中漁利40萬元,占為己有。

依據以上事實,今年8月8日,曹濮生案一審公開宣判:曹濮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涉案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審裁定

一審法院認定的曹濮生受賄689萬餘元,貪污440萬元,二審法院審理後予以認可。一審判處曹濮生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曹濮生的抗訴被駁回。

2014年11月26日,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4年12月25日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河南省糧食局原局長曹濮生受賄貪污案經該院終審,駁回曹濮生抗訴,維持一審原判:認定曹濮生受賄689萬餘元,貪污44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