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曲靖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雲南省氣象條例》、國家氣象局發布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單位、場所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管理工作。
其它有關部門的防雷減災機構,必須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業管理。
第四條在曲靖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禦等。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套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二章監測與預警

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與施工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需要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第八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負責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對不符合防雷標準、規範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報批。
第九條承擔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須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監督管理。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的,應當按原報審程式重新報審。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單位進行質量監督和檢測驗收。驗收合格後,出具《建築物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單位發給相應的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防雷工程的預、決算實行審核制度
對需要安裝防雷裝置的弱電設備、建築物、構築物的防雷工程預、決算審核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單位承擔,防雷工程的預、決算應當真實地反映每項防雷工程所需費用,確保建設方和施工方的利益。

第四章檢測機構與防雷檢測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防雷裝置安全檢測中心(以下簡稱檢測中心),負責本縣(市)區範圍內各種防雷裝置的定期檢測和技術評估。
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指導檢測機構做好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
第十三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為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四條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必須出具《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報告表》(以下簡稱《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後,頒發合格證書。不合格的,被檢單位按《檢測報告》中的整改意見,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第十五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加強維護和不定期的進行自檢,同時接受縣(市)區防雷裝置檢測中心的定期檢測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技術檢測

第十六條檢測範圍
一、建築物和構築物
(一)各縣(市)區境內的油庫、炸藥庫、石油液化氣站、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和貯存場所;因電火花會引起燃燒、爆炸,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的場所;
(二)各縣(市)區境內的賓館、學校、檔案館、公園、公共汽車站、水廠、衛星地面站、電站、通信局(站)、倉庫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和裝有重要設備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省屬駐曲企業)辦公樓、住宅樓、廠房;獨立的民用住宅及構築物;
二、計算機場地和其它弱電設備
(一)從事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的計算機室(中心)、計算機網路、教學及辦公自動化系統。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電源系統、天饋系統、監控系統和機房的防雷安全系統。
三、電設備
(一)各種機電設備的接地保護裝置;
(二)工具機、車間生產設備的工頻接地。

第六章資質與資格

第十七條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對從事防雷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凡在曲靖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檢測的單位,必須報經省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資質認證,且取得資質證和資格證。
第十九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必須在按照《雲南省氣象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證的範圍內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二十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參加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進行的專業培訓和考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七章防雷產品管理

第二十一條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二條防雷產品應當通過正式鑑定,並獲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檢驗機構測試合格和認可。
第二十三條防雷產品的使用,必須接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禁止使用未經認可的防雷產品。

第八章監督檢查和雷電災害

第二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在組織開展防雷安全檢查時,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參與對各單位和部門的防雷裝置的檢查工作,認真查驗《合格證》和年度《檢測報告》。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整改和檢測。
第二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本地雷電災害調查、統計和鑑定工作。其它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與鑑定工作。
第二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七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九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雲南省氣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有關法規,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和資格,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圖紙未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審核批准,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檢測中心檢測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雲南省氣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有關法規,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上述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的,可以根據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三)安裝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
(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防雷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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