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縣商務局

1、原縣外貿總公司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 2、原縣物資總公司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 3、原縣商業總公司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

根據中共衡水市委辦公室、衡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景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衡辦字[2005]58號)要求,組建景縣商務局。景縣商務局是主管全縣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劃入的職能

1、原縣外貿總公司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
2、原縣物資總公司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
3、原縣商業總公司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
4、原縣開放辦(招商合作局)承擔的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職能。
5、原縣經濟發展局承擔的工業品進出口管理職能、內貿管理職能、對外經濟協作職能和主要工業品、原料進出口計畫的組織實施職能。
6、原縣計畫局承擔的主要農產品進出口計畫的組織實施職能。

二、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招商引資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擬訂相應的發展規劃以及規定、辦法和措施。
2、研究提出全縣商品、物資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現代流通方式。
3、研究提出全縣商品流通市場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4、調查研究流通行業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成品油、酒類、肉類、調味品等主要生活用品的流通和拍賣、典當等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舊機動車交易和報廢汽車管理,規範舊機動車流通市場秩序。
5、執行國家制定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目錄和進出口商品招標政策;負責進出口配額計畫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配額、許可證管理工作。
6、擬訂和推進全縣科技興貿戰略,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出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引進工作。
7、擬訂和執行全縣進出口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指導性計畫;制定全縣進出口機電產品招標規則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進口機電設備採購項目招標活動,承辦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初審;管理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
8、負責全縣商務系統涉及世貿組織相關事務的研究、指導和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全縣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縣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指導並協調有關部門和相關中介組織產業安全方面的工作。
9、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對外開放、招商引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實施全縣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指導全縣外商投資工作;參與擬訂全縣利用外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考核、獎懲;負責全縣鼓勵類外商投資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以及需省商務部門核准的特殊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的審核上報工作;審核或核准全縣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契約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縣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負責全縣利用外資直接投資和外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統計。
10、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我縣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負責對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管理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對我縣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無償援助及贈款工作。
11、審核或核准縣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和境外帶料加工貿易項目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外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常駐我縣商務代表機構的設立和管理工作。
12、組織指導監督以縣名義舉辦的各種外經貿交易會、洽談會、展覽會、展銷會,組織參加國家級、省級商品交易會、洽談會等活動;擬訂並實施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13、負責全縣內外貿易新聞發布會、宣傳工作和提供信息諮詢服務;指導全縣流通領域信息網路和電子商務建設。
14、負責全縣駐境外企業(機構)人員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15、指導全縣商務系統行業協會、聯合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16、負責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受理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提供政策、法律和業務諮詢服務;負責縣直三資企業集中收費管理;負責全縣三資企業的日常聯絡和管理工作。
17、負責全縣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8、指導、協調縣域內商貿企業的經營和社會服務活動。

三、內設機構、職數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景縣商務局內設6個職能股室。
1、辦公室(職數1名)
擬訂本局工作制度,負責文電運轉、會議組織、新聞宣傳、政務信息、秘書事務、財務、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工作,承辦人大、政協提案及信訪工作。
2、對外貿易股(職數1名)
貫徹執行國家商務國別(地區)政策,貫徹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執行多邊經貿政策;承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有關管理事務。管理和指導我縣對台貿易,協調台商投資管理工作,組織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交流和合作活動。
負責世貿組織中相關事務的研究、指導和服務工作。做好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涉及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建立全縣產業損害預警機制,指導並協調有關部門和相關中介組織產業安全方面的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商品進出口工作,參與擬訂全縣進出口商品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政策,編制並組織實施進出口年度計畫;指導境內外業務對口的交易會、洽談會等貿易促進活動及外貿促進體系工作;承辦駐國(境)外貿易企業(機構)設立的申報;負責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常駐我縣商務代表機構的設立和管理工作;負責外貿貨運代理企業的審核、申報工作;擬訂和執行我縣機電產品進出口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貫徹實施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成套設備出口、加工貿易的政策和措施;統計分析機電產品進出口情況;依法監督進口機電設備採購項目招投標活動,承辦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初審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機電產品進出口招標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技術貿易政策、規章及鼓勵技術出口政策、國家出口管制政策。
3、市場體系建設股(職數1名)
研究擬訂商品流通市場發展規劃,協調打破市場壟斷、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的有關工作;核准外商投資商業領域項目的立項;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工作;指導城鄉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培育和發展農村市場;組織擬訂市場體系標準,推進商品流通市場的標準化建設;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舊機動車交易和報廢汽車管理工作,核准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和報廢汽車拆解企業的經營資格,規範舊機動車流通市場秩序。規劃並實施商務局電子政務及政府網站的管理;負責進出口預警、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監測體系建設。
貫徹國家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的政策,推進工貿結合、農貿結合、內外貿結合;擬訂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流通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拓城鄉市場,指導工商企業行銷工作;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工作;負責批發、零售、餐飲、住宿等行業管理;指導行業學會、協會、聯合會等社團組織工作;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有關流通領域重大投資項目,推廣先進流通技術。負責有關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外商投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條約的研究、宣傳和實施;負責全縣重要經貿協定、契約、章程和有關爭議案的研究與協調;組織起草全縣有關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外商投資方面的管理辦法;承擔涉及我縣的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領域中的反壟斷調查和聽證;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工作;負責全縣國內外貿易和經濟合作運行狀況的監測、分析及統計工作。
4、對外經濟合作股(職數1名)
貫徹落實國家對外經濟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訂全縣國外經濟合作的政策及規章制度;管理全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依法審核、核准縣內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管理和監督;指導和管理我縣對外援助項目及成套設備出口;負責全縣招商工作;負責組織篩選、發布吸收外商投資項目,建立招商項目庫、客戶庫;組織全縣重大涉外經貿活動和對外招商活動,指導、協調、組織全縣行業招商、專業招商、網上招商和委託代理招商活動;指導好我縣外派機構的管理。
5、三資企業服務股(職數1名)
指導和管理全縣吸引外商投資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縣外商投資項目契約、章程的審批、申報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章程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負責了解、掌握全縣三資企業情況,依法保護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受理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提供政策、法律和業務諮詢服務;負責全縣三資企業的日常聯絡和管理工作。
6、市場監督管理股(職數1名)
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負責市場預測、預警和信息發布,並提出市場運行及調控政策建議;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的管理和市場調控;協調指導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相關工作;負責各大超市的行業指導和管理。

四、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商務局核定行政編制14名,工勤編制1名。
領導職數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五、下屬事業單位

綜合執法大隊(職數1名)
定全額事業編制6名,負責生豬等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為,嚴防注水、病死、未經檢疫檢驗肉類產品進入流通和加工環節,對各種違規行為及時查處。做好酒類市場的監督檢查,嚴防各類制售假酒行為,對各類違反酒類專賣條例的行為及時查處。協調指導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相關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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