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義務兵役制

普遍義務兵役制所屬現代詞,指的是全體適齡男性公民都要服役一定的年限,呈現全民皆兵的色彩,而且帶有一定的強制性。

普遍義務兵役制
義務兵役制的一種,其特徵是:全體適齡男性公民都要服役一定的年限,呈現全民皆兵的色彩,而且帶有一定的強制性。
1789~1794年的資產階級大革命時期,普遍義務兵役制首先在法國得以實行。為了抗擊反法同盟,彌補在兵力上的劣勢,法國政府受到義勇軍的啟示,實行了普遍義務兵役制,使兵員充足,而且有很強的戰鬥力,屢屢打敗歐洲反法同盟的軍隊。拿破崙時期,這支軍隊更是所向披靡,橫掃歐洲大陸,創造了一系列輝煌的戰績。
在20年後的1813年,普魯士為了抗擊法國拿破崙軍隊的入侵,頒布了《軍事法》。該法規定,20~40歲的男子必須在常備軍服役3年,然後轉入預備軍服預備役。普魯士預備役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為後來的普奧戰爭和普法戰爭的勝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後來,普魯士把這種兵役制移植到統一後的德國,使新生的德國將普魯士的軍國主義和普遍義務兵役制結合起來,這使得德國的軍事力量總是維持在一個較強和較有效率的水平。隨著德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對外擴張的野心膨脹,這種兵役制使德國的戰爭機器獲得了取之不盡的動力燃料,成為德國對外擴張的重要後盾,終於使德國發動了第一次世界大戰,並使英法等國領教了德國普遍義務兵役制下的軍事能量。戰後,協約國在對德國的軍事控制方面,最首要的任務就是要禁止德國再實行普遍義務兵役制,以此來削弱德國的軍事能量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