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顯優勢證據標準

明顯優勢證明標準是指在行政訴訟中,法庭按照證明效力具有明顯優勢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明標準。 第二,該優勢足以使法庭確信其主張的案件事實真實存在,或者更具有真實存在的可能性。 在實踐中,能夠達到客觀真實的情況存在但並不普遍,而更多的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優勢更具有真實存在的可能性,這是第二種情形。

明顯優勢證明標準是指在行政訴訟中,法庭按照證明效力具有明顯優勢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明標準。適用明顯優勢證明標準應當符合下列兩項要求:第一,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比較,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具有較大的優勢。如果說優勢證明標準是一種相對優勢的證明標準的話,明顯優勢證明標準就是一種絕對優勢的證明標準。第二,該優勢足以使法庭確信其主張的案件事實真實存在,或者更具有真實存在的可能性。這裡的“優勢”必須使法庭確信有兩種情形存在。第一種是其主張的案件事實真實存在。此處的“案件事實”一般是指“客觀真實”或稱“事實真實”。在實踐中,能夠達到客觀真實的情況存在但並不普遍,而更多的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優勢更具有真實存在的可能性,這是第二種情形。“可能性”又稱“蓋然性”,是指法庭從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中,雖然尚未形成案件事實必定如此的確信,但在內心中形成了事實極有可能或者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斷。這兩種情形的關係是:前者是基礎,後者是補充。也就是說,只有在無法確信案件事實真實存在的情況下,才能以真實存在的可能性這種法律真實為補充,兩者不是對立的關係而是互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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