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五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機構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草案,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草案,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開展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選拔等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標準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擬訂全縣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出國(境)培訓項目及人員的審核、備案和來我縣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和聘請外國專家年度計畫;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復退軍人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依法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理指南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辦理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提交材料 1、 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二份; 2、 證據材料; 3、 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複印件; 4、 授權委託材料。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的,須提交委託人簽名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要明確委託事項。
辦理程式 1、受理。 (1)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2)符合複議法規定但不屬本機關受理的,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請或按規定轉送; (3)除上述情況外,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2、審查決定。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及提出答覆通知後10日內提交答辯及相關證據材料,複議機構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適當性進行審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並告知其訴權。
辦理時限 行政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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