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兒童福利法

日本兒童福利法是指日本關於兒童成長發育時期應得到特殊的保護和享受特殊待遇的法律。1947年12月12日頒布。共5章72條。主要內容包括:(1)規定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兒童;兒童、孕婦及產婦為本法的保護對象;(2)規定兒童福利審議會、兒童福利司、兒童商談所、福利事務所及保健所的設定和職責、許可權及責任;(3)規定為保護兒童所禁止的行為;(4)規定都、道、府、縣等各級行政機構必須設定的各種兒童福利設施;(5)規定兒童福利經費的來源、使用及其審議;(6)違反本法有關條款所構成的罪名及其處罰。

在二戰後的過渡時期,日本兒童福利制度逐步形成,以兒童救助為重點的“補缺型”兒童福利政策得到立法確認並在全國施行;1947年頒布了《兒童福利法》,1961年出台了《兒童撫養津貼法》、1964出台了《母子福利法》、1971年出台了《兒童津貼法》。1973年,國家施行了“普惠型”的兒童福利政策。1981年頒布的《母子與寡婦福利法》,將兒童福利擴展至單親家庭;1997年國家對《兒童福利法》進行重要修訂,標誌著日本兒童福利制度趨於成熟。

目前,日本關於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名目眾多,除《教育基本法》《兒童福利法》和《日本少年法》等內容寬泛的法律,也有內容具體全面的法律法規,如《學校營養午餐法》,幾乎涵蓋了未成年人生活的各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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