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縣民族事務局

(七)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國家、省、州、縣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相關事宜。 (九)參與擬定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工作幹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宗教工作幹部和有關人員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四)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一、主要職責
(一
(五)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國家、省、州、縣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相關事宜。
(八)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工作;指導和參與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上報工作。
(九)參與擬定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工作幹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宗教工作幹部和有關人員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負責對民族區域自治、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進行督促檢查。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二)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三)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愛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和行政許可監管工作。
(十四)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五)承擔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監管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族事務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公章管理、信息檔案、保密、財務、信訪、外事、會務、接待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報告,處理好機關內部的相關事宜;做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藝術、科技、衛生、體育事業的建設,認真做好項目的論證、申報和引進外資及項目的跟蹤調查和綜合評價等工作,向中央、省、州編制申報民族項目經費並組織實施;參與有關部門做好扶貧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縣性的民族文化、藝術、體育活動;承擔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信訪以及實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協助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民族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民族團結、社會穩定方面的問題;負責局機關行政事務的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接待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承擔少數民族幹部學習、參觀、考察事宜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宗教事務股。
承擔搞好縣境內的宗教事務管理,掌握縣境內宗教動態,抵禦外來宗教勢力滲透,抵禦、制止、打擊非法宗教活動;搞好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鞏固和發展各民族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引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宗教活動,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搞好宗教行政執法工作,依據國家宗教法律法規進行行政執法,負責對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的安全檢查、管理,參與處理宗教領域的違法事件;承擔受理、審核宗教和民間信仰行政許可的審批工作,編制申報宗教項目經費並組織實施,確保宗教人士的合法權益,聯繫宗教上層人士,處理有關宗教團體涉外事務;搞好相關宗教材料的整理、草擬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三、人員編制
縣民族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四、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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