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縣審計局

3.縣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五)負責全縣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和概算審查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加強對以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概(預)算評審職能。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我縣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對開展的審計、調查和核查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結果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根據需要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並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和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2.縣級各部門及直屬單位、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和中央、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縣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縣級政府投資或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根據上級機關授權,審計監督在我縣境內的上級政府投資或以省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根據上級機關授權,審計監督在我縣的地方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6.縣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7.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負責全縣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和概算審查工作。
(六)對鄉(鎮)領導幹部及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副科級)。
對縣級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縣屬黨政領導幹部和縣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對同級部門和鄉(鎮)黨政領導班子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進行定性評價;對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社保基金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由其他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進行審計;指導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宣傳、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財務及資產管理、後勤管理等制度建設,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等工作;協助管理縣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建、工、青、婦相關工作;負責統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審理覆核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負責審計業務協調和審計事項整改督促工作;負責審計成果的綜合分析與開發利用;負責辦理審計法律和法規宣傳、審計結果公告等事項;依法辦理機關複議、應訴聽證或縣人民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管理審計專項經費;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審計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根據上級機關授權,審計省級政府投資或省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在我縣境內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縣政府投資審計評審中心的審計項目質量;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綜合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縣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全縣行政事業行業審計;審計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農業、水利、林業、資源環保資金,扶貧資金及其他涉農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效益情況;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對根據授權或委託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0名。其中:局長1 名,副局長2名,經濟責任辦公室主任1名,股級職數4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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