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行業領導崗位持證上崗實施辦法

新出辦[2002] 717號 新聞出版總署 2002年6月17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深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業改革的若干意見》和新聞出版署、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教委、人事部《關於在出版行業開展崗位培訓實施持證上崗制度的規定》,加強新聞出版單位領導崗位持證上崗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適用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要內容

第二條 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持證上崗的領導崗位是:

1.出版社(含圖書、音像、電子出版單位,下同)社長、總編輯。

2.期刊社主編。

3.新華書店省、地(市)、縣市店經理(含外文書店、古舊書店以及一級書刊批發單位經理,下同)。

4.國家級、省級書刊印刷定點企業廠長(經理)。

5.音像複製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6.報社社長、總編輯。

(上述崗位均包括副職,下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持證上崗,是指第二條所列崗位人員在經主管機關(部門或單位)批准任職時,須持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的《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上崗。

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主管全國新聞出版行業的持證上崗工作,負責對全國新聞出版行業需要持證上崗的崗位及持證上崗要求和時間等作出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的要求,負責本省(區、市)新聞出版單位領導崗位持證上崗實施工作,並主管本省(區、市)新聞出版單位其它崗位持證上崗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協助新聞出版總署做好本系統新聞出版單位領導崗位持證上崗管理工作。

第五條 《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並用印,分別由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指定的培訓機構頒發,在全國新聞出版行業有效。

第六條 《崗位培訓合格證書》通過崗位培訓取得。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崗位的在職或擬任職人員,要在當年內(或任職後半年內)按規定參加由新聞出版總署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組織或指定培訓機構舉辦的相應崗位的崗位培訓班,學完規定的全部課程,並經考試、考核合格者,即可獲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崗位培訓班由新聞出版總署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指定的培訓機構按年度定期舉辦。

第七條 《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持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要在有效期滿後的第一年內,按本辦法第六條要求參加崗位培訓,並重新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八條 持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調離原單位,但不改變任職崗位性質的,其《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繼續有效。脫離原崗位工作,並改變崗位性質三年以下,又回原崗位工作的,其《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要經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核驗,方可有效。脫離原崗位工作並改變崗位性質三年以上的,其《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自行失效。

第九條 新聞出版單位要根據新聞出版總署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的規定,定期向上述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書面報告本單位領導持證上崗情況。

第十條 從2002年起,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要將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列入新聞出版單位年檢內容。年檢內容包括:1.單位領導持證上崗率達不到80%的(非本單位原因除外),新聞出版單位年檢主管機關將視不同情況給予警告;2.單位領導持證上崗率達不到50%的,暫緩年檢。對受到警告、暫緩年檢的出版單位,要在新聞出版單位年檢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內,達到持證上崗要求。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轉讓《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如有遺失,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單位確認,方可由新聞出版總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指定的培訓機構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審核補發。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其它崗位的持證上崗工作,在條件具備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可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其持證上崗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出版單位持證上崗實施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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