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奧瑞岡制

新式奧瑞岡制是一種辯論賽制。此賽制的優點是過程緊密,能夠對許多議題做出檢證。缺點是在沒有學過辯論的人眼中,對於其他賽制而言較為無趣。因此,本賽制十分適合採用政策性辯題等需要嚴謹論述的議題,但較不適合用作表演賽用途。

隊伍組成

新式奧瑞岡制的隊伍是三個人組成,依照申論順序稱為一辯、二辯以及三辯,各進行一次申論、質詢、答辯,過程中擔任不同職責。大部分比賽中有結辯制度,賽前決定由其中哪一人擔任結辯。

賽程

正方一辯上台申論;反方二辯上台質詢。 反方一辯上台申論;正方三辯上台質詢。 正方二辯上台申論;反方三辯上台質詢。 反方二辯上台申論;正方一辯上台質詢。 正方三辯上台申論;反方一辯上台質詢。 反方三辯上台申論;正方二辯上台質詢。

雙方結辯

時間隨各比賽進行調整,多半是三分半或四分半,五分半鐘的比賽也不少見。

辯士職責

在奧瑞岡制不斷的使用之下,慢慢衍生出一種最為人接受的打法,詳述於下。

申論

一、二、三辯的申論目的各有不同。雙方一辯必須要能使論點在裁判心中成立,符合“四個一般性”原則,在有限的時間內做出最大效力的立論。由於一辯申論是最早進行的動作,所有的時間都能夠由自己掌控,而不需為場上出現變化而改變,因此,人們越來越講究一辯申論的精確度,常會要求身為一辯的人寫講稿,以求最穩定的表現。二辯申論則是以攻擊防禦為主,必須整理對方論點,並且從中做出攻擊,再為接下來的三辯申論鋪路。原則上二辯要十分具有反應力,以求在雙方第一輪申論質詢結束時能夠馬上做出有效攻擊。三辯則是整場比賽最後的申論,必須要能夠在裁判心中形成使自己能獲勝的原因,稱之為“損益比”。在許多新手比賽中,往往會看到雙方不斷攻擊對手,但整場比賽卻未見哪方的價值層面較高、制度較符合社會,造成裁判無法判決。三辯的工作就是防止這種情況,必須為整場比賽投下判準,以使裁判接受己方論點。

質詢

質詢工作則以首質最為特別。首質是指第一位質詢的辯次,如反二和正三。必須在進入攻擊前先框定對方論點,以防對手在之後不斷用新出現的攻擊或防禦對付己方。而之後的質詢工作,當然也就是透過問題找出對方缺陷,造成對對手論點的損害。質詢時質詢方不得做出過多推論,對於敵方論點問題必須用問句呈現。

答辯

答辯則和質詢相反,答辯者要維護己方論點,或者在回答對方問題時同時造成對對方損害。答辯者不能夠在場上反質詢對方辯友,否則違規。

裁判

隨著各大杯賽的舉辦方式不同,裁判的資格也有所不同。例如高中菁英杯等是邀請辯論圈的前輩學長姐,世新大學則是由修習辯論學的學生擔任,而有些大學比賽則會以已出社會的人士所擔任。

其他細節

舉證責任

由於奧瑞岡制是十分注重事實與真相的制度,辯士在場上說明一件事情時,必須適時的使用各種證據,例如研究所論文等。而在辯論場上,雙方資料尤重權威,因此經常能看到辯士們使用碩博士論文、期刊與新聞等資料或政府公報,而非網路上容易找到的網頁型資料,十分值得注意。另外,許多時候雙方會“推舉證責任”,屬於比賽策略的一種,雙方會把難以舉證的問題(例如人民對法律的見解、人群心理以及各種艱深學術領域的問題)推給對方,說明“這是對方必須舉證之事”,而在此問題沒有辦法被證明出來時,自然是不需舉證的一方有利。只是,在新手的辯論賽中,常常看到選手們無理的將所有問題交給對方處里,使得整場比賽索然無味,沒有任何意義,最後也沒有辦法獲得勝利。所以選手們要注意“得利者先證”的原則,舉例來說,若正方認為“廢除死刑的世界將充滿安樂”,那么,由於證出這項問題後是由正方得利,正方必須證明“為何會安樂”,這是相當值得注意的一點。

人身攻擊

辯論是相當注重理性的探討過程,任何形式的人身攻擊是不被允許的。從相當激烈的髒字與侮辱性字眼,到現今網路文化里流行的“腦殘.智障”之類的言語都算攻擊。

推定

這是政策性命題的內容之一,由於奧瑞岡制常采政策性命題,且賽場上經常出現此名詞(價值性命題也經常出現),故一併介紹。所謂推定,是指我們對於現況下的認知是良善的,也就是說,如果正方(擊倒現況的一方)沒有對現況做出任何問題的闡述,那么基於“推定現況下為良善”,也就不需要採行正方制度,因此論點將分數判給反方。所以在一場辯論賽中,正方想採行制度,就必須提出問題,擊倒現況下的推定。以辯題“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為例,正方可以說:“我們追求的是一個人道的社會,現況下死刑是非人道的,因此現況有弊病,需要改變。”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說“正方擊倒了推定”,比賽也能繼續下去。在比賽策略上,也有許多“搶推定”的情形。例如“我國應成立合法色情特區”的辯題中,由於公娼在過去是合法的,故有可能正方提出資料告訴裁判:“公娼在過去是合法的,禁止的原因有以下數項,而在我方提出因應措施解決這些原因後,就沒有必要禁止,因此應採行色情特區。”此時,正方提出了“過去的推定”,解決了問題,如果反方證明不出有任何弊端,則基於推定,論點分數應判給正方。事實上對於“推定”的認知,各個裁判間是有歧異的,這些歧義多半存在於大學辯論圈,因為他們對於辯論活動有更多探索,使個人或各學校間對於“推定”有不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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