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國土資源局

文山市國土資源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介紹

根據《中共文山縣委、文山縣人民政府關於文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文發〔2010〕52號)和《文山州人民政府關於撤銷文山縣設立文山市的通知》(文政發〔2010〕99號)精神,設立文山市國土資源局,為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主要職責

文山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文山市國土資源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文山市國土資源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制定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文山市國土資源局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州、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資源有關規劃的審核。
(四)文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文山市國土資源局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州、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文山市國土資源局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負責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建立標定地價、基準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參與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文山市國土資源局擬訂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以及安置補償等辦法和措施;承擔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和有關安置補償工作;參與報省、州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及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工作,並負責報批後的監管備案。
(八)文山市國土資源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督國土資源有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文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管理市級規劃礦區,抓好對全市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管理;參與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地下水勘察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及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文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任務,管理地質勘查活動、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協調市外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工作,依法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人員編制

文山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核銷原文山縣國土資源局事業編制24名。
文山市國土資源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即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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