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審計[財務術語]

政府審計[財務術語]
政府審計[財務術語]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政府審計,指政府審計機關對會計賬目進行獨立檢查,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其實質是對受託經濟責任履行結果進行獨立的監督。西方審計內容除一般真實性和合法性審計外,正向著重於經濟和效率審計、項目效果審計發展,也稱為績效審計(又稱“三E”審計)。“三E”是指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我國政府審計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單位預決算審計。政府審計的目的,一方面是監督國家財政預算資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另一方面是對財政決算情況作出客觀 的鑑定與公證,為財政管理提供改進措施,並揭露違法行為。

基本信息

原則內容

(一)政府審計的一般原則

1.政策法規性原則

2.客觀公正性原則

政府審計 政府審計

3.效益性原則4.獨立性原則

(二) 政府審計的主要內容

政府審計機關的主要工作內容是對財政、金融與保險、公共投資、政府行政部門、公營企業及公債等進行審計。具體內容主要是:

第一,財政審計

第二,金融審計

第三,事業審計

政府審計

第四,企業審計

許可權方法

(一)政府審計的許可權

國家依法賦予政府審計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享有的資格和權能就是政府審計機關的許可權。從我國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來看,審計機關許可權具有如下特徵:

(1)權威性

(2)強制性

(3)專屬性

(4)廣泛性

政府審計機關的許可權包括:審查權、要求報送資料權、審計檢查權、審計調查取證權。

(二) 政府審計的基本方法

政府審計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審計分析、審計檢查、審計調整和審計報告四種方式。

主要作用

1.政府審計對財務行政起監督作用,並促進財政監督的實施

2.政府審計對財務行政活動符合有關政策、制度規定起保證作用

3.政府審計對財務行政活動的合理性與合法性起保證作用

4.政府審計有助於提高財務行政的效益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