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詞語解釋]

收養[詞語解釋]
收養[詞語解釋]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收養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從而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確立父母子女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又稱抱養、領養,系指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中國古代又稱為螟蛉子,這是由於古人誤以為蜾蠃把螟蛉的幼蟲收養作己子,實際上它們是用作給自己幼蟲的食物。收養者稱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則稱為養子或養女。中國曾於1992年12月29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並於次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的《收養法》於1999年4月1日施行。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收養子女收養子女
詞目:收養
拼音:shōuyǎng
英文解釋:totakeinandbringup;toadopt;tofoster

基本解釋

[adopt]收下別人的兒女作為自己的兒女撫養。
同意收養一個戰爭孤兒
收養烈士遺孤。

引證解釋

1、收容撫養
《莊子·盜跖》:“收養昆弟,共祭先祖。”
宋蘇軾《與朱鄂州書》:“遇飢年,民多棄子,因盤量勸誘米,得出剩數百石別儲之,專以收養棄兒。”
《東周列國志》第一回:“宣王聞奏,怏怏不悅。遂出令:城內城外,挨戶查問女嬰。不拘死活,有人撈取來獻者,賞布帛各三百匹;有收養不報者,鄰里舉首,首人給賞如數,本犯全家斬首。”
周立波《山鄉巨變》上二:“李月輝從十三歲起,就是一個父母雙亡的孤兒。他的伯伯收養了他。”
2、收留贍養。
清王士禛《池北偶談·談獻六·樓護養呂公》:“所謂與護相知者,當是既執獻寬,而收養其父母耳。

法律行為

收養是擬制血親的親子關係藉以發生的法定途徑。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收養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我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它涉及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係。收養這一法律行為的目的在於使沒有父母子女關係的人們之間產生擬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一般說來,送養人為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收養人為養父和養母(單方收養時是養父或者養母),被收養人為養子或養女。收養行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便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係,二是對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以及基於此的其他親屬關係同時消滅。由於收養法律行為可以導致當事人人身關係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法律對於收養行為一般均規定比較嚴格的條件,其中包括對收養人條件的規定,對被收養人條件的規定以及對被收養人的送養人條件的規定等。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定,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報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後,收養關係便產生法律效力。
收養不同於寄養,寄養是父母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託代理行為。寄養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變更,被寄養兒童與受託人之間不產生父母子女的法律關係。
收養不同於撫養和贍養,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撫養是父母照顧、養育其子女的一種法定義務;贍養是成年(孫子女,子女)照顧、關懷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義務。無論撫養還是贍養,都不引起人身關係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更,都不是變更人身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公民非因法定義務而自願撫養他人子女也不屬於收養的行為。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